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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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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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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法国谚语所言,“巴黎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国的文学和艺术产权法或者说广义的著作权法也不是一天完成的。事实上,法国的文学和艺术产权法最早起源于大革命之后的《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权法》,经历了两百多年的长期演变和修订才达到今天的规模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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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2年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法典的《文学和艺术产权》组成了法典的第一部分,法典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别为《工业产权》和《在海外领地及马约尔属地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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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和艺术产权》部分具体又分为三卷:第一卷为著作权(需要说明的是,如严格按法语原文来讲,应该译为“作者权”,只是为了便于同我们习惯的术语衔接,我们最后翻译确定为“著作权”),第二卷为著作权之邻接权,第三卷为关于著作权、邻接权及数据库制作者权的通则。第一卷的基本框架来源于1957年的《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第二卷则来源于1985年的《著作权及表演艺术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视听传播企业权法》,第三卷包括普遍适用于前两卷的一般性规定以及1998年制定的《数据库制作者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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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法国著作权立法史,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在制定《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复制权法》时即将文学和艺术产权称为“最神圣的所有权”。这两部法律在1957年彻底实现著作权法现代化以前经历了五次重要的修改:即1866年法赋予作者配偶对作品的用益权(L.123-6条),1902年法宣布作品无论艺术价值和用途如何均受保护(L.112-1条),1910年法明确艺术品原件的转让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L.111-3条),1920年法创设了追续权(L.122-8条)及1925年法取消了法定缴样作为保护前提的规定(L.1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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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的著作权法全面提升了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该法不仅保护作者包括追续权(L.122-8条)在内的财产权利,还保护包括追悔及收回权(L.121-4条)在内的精神权利,在著作权的使用如出版合同、表演合同等方面,为了保护作者的利益免受损害,法律甚至规定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具体可参看第一卷第三编)。1985年的本法修改更上一层楼,将软件作为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并增加了对邻接权的保护,尤其是大量增加了著作权及邻接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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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制定以前的法国著作权法基本上还是一国自己的立法实践,那么随着欧洲内部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诸多协调立法的指令的颁布,法国的著作权法越来越浸透上欧盟的色彩,欧盟关于计算机软件(1991年)、出租权与出借权(1992年)、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1993年)、卫星广播和有限转播(1993年)、数据库(1996年)、追续权(2001年)、信息社会版权(2001年)乃至知识产权执法(2004年)的指令无不在法国的著作权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此外,国际公约的演进也对法国的著作权法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最直接的例子就是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1996年的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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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法国也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欧盟指令和国际公约,更多的也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和特点,在某些方面,法国甚至走在了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前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2009年通过的《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和保护创作》(2009年6月)以及《文学和艺术产权刑事保护》(2009年10月)的两个法律。通过这两个法律,法国建立了新的“三振出局”的互联网著作权游戏规则,个人对作品的利用或访问受到空前的管控,由此也引发了强烈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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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著作权的演变一直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互联网的出现更是彻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因此引发了著作权法的深刻改革,透过法国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到,要想做到作品的作者、传播者、储存者和读者、观众、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越来越困难,甚至上升到言论自由和人权的高度,这从法国宪法法院三度直接介入乃至监控立法进程即可得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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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较早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目前的规则也已日臻完善(具体可参看第三卷第二编)。集体管理对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作者议价能力和降低维权费用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只会进一步求助于集体管理模式。传统民法意义上个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向一种更为复杂的集体协商机制转化,作品的利用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体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也更加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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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从1990年制定以来,20年里已经过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改,但相对于已有二百多年历史其间经过几十次修改的法国著作权法来讲,其还是一部年轻的著作权法,如何借鉴世界先进的著作权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的国情结合,是一个摆在每一位著作权人面前的课题。我们将法国的著作权法翻译成中文以方便大家研究,也算是贡献一点绵薄之力,其中1992年颁布直至1998年修订部分由黄晖翻译、郑成思老师审校,1999年至2009年修订部分由朱志刚翻译、黄晖审校,不当之处也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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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晖 朱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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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慧达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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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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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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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92-587号法颁布,经2009年10月28日2009-1311号法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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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部分 文学和艺术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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