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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章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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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对治安法官某些命令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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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对根据第64条第(2)款或第66条宣布的命令不服,则可以在自该命令宣布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该上诉法院可以指示暂停对该命令的执行,以等候上诉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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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对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的命令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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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如果对著作权登记官的最终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在自该命令或决定宣布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著作权委员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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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人如果对著作权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除根据第(1)款在上诉中宣布的决定或命令)不服,可以在自该命令或决定宣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只要上诉人在该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实际且自愿居住、经营业务或为获利而进行个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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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著作权委员会根据第6条规定宣布的决定不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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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根据本条规定计算三个月上诉期限时,被上诉的命令或决定的副本或记录的验证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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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条 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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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可以就根据第72条向其提出的上诉所需遵循的程序,制定与本法规定相符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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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五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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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 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拥有某些民事法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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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在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审理案件时,就下列事项拥有民事法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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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传唤并强制任何人出庭,并在其宣誓后对其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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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要求出示和提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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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接收宣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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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出询问证人或审查文件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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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向法院或官署征用公务档案或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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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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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就强制证人出庭而言,著作权登记官或著作权委员会的管辖地域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应限于印度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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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条 著作权登记官和著作权委员会关于支付许可费的命令可作为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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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官或著作权委员会根据本法宣布的每项关于支付许可费的命令,或高等法院在关于著作权委员会的此种命令的上诉中宣布的命令,在经著作权登记官、著作权委员会或高等法院登记官(视具体情况而定)验证之后,应视为民事法庭的判决,并可以按执行此种判决的方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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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条 对善意行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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