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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编 著作权常设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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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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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常设咨询委员会设立在内阁总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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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委员会就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相关事务进行研究,并应内阁总理的要求或者依特别规定就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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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法第71条第5附条第4款的规定,该委员会可以进行调解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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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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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委员会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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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内阁总理任命一名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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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专业和艺术团体、演出团体和出版印刷团体[2]各选一名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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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法西斯党[3]的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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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工商业部各一名代表,公共教育部两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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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阁总理府戏剧局、电影局和新闻出版局局长、广播电视处监察长、文学科学艺术产权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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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艺术家联盟与行业联盟主席,上述联盟中主管著作权的各三名代表,由全国舞台工作者联盟任命的一名来自产业工人联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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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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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内阁总理任命的三名著作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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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由内阁总理任命,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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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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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具体日期由内阁总理确定;经内阁总理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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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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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委员会可以召开:(1)大会;(2)特别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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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委员均应当参加大会。为研究特定问题或者为了进行本法第71条第5附条第4款规定的调解,根据主席的提议组成特别委员会。在上述情况中,特别委员从本法第191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著作权领域的专家以及各部代表之间选定三名代表组成。特别委员会的主席在各部代表中选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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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总理可以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提议邀请非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尤其是被调查问题所在领域内的专业人员列席,但是上述受邀人员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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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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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由文学科学艺术产权办公室组建,设置于内阁总理府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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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条第2附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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