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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4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49]
1702787843 十二国著作权法 译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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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45 不可否认,我国著作权法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日本著作权法。然日本现行著作权法自1970年制定颁布、1971年实施以来至2009年止,为了因应科技、经济、社会巨大变化,已经进行了大小26次修改。值我国著作权法面临重大修改之际,及时将最新修订的日本著作权法翻译到国内,应该说对促进我国著作权立法进步和学术研究信息的更新都有所裨益。为此目的,笔者在多年研习日本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尝试为之,希望达成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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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47 因笔者水平所限,翻译中虽尽量通过注释解释日本原文中的疑难之处,但因日本著作权法条文结构复杂、引用条款甚多,笔者虽绞尽脑汁并咨询日本友人以至反复多次,仍不免误译之处,恳请各位同仁海涵并不吝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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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49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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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1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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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6 十二国著作权法 日本著作权法[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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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58 (1970年5月6日颁布,1971年1月1日实施。分别于1978年、1981年、1983年、1984年、1985年、1986年、1988年、1989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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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4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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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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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68 第一条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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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0 本法目的在于通过规定有关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制品、播放和有线播放的作者权利以及与此邻接的权利,在注意这些文化财产公正利用的同时,保护作者等的权利,以促进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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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2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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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4 第一款 本法中,下列各项用语的含义,以下列各项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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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6 (一)作品。指文学、科学、艺术、音乐领域内,思想或者感情的独创性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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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78 (二)作者。指创作作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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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0 (三)表演。指通过具有戏剧效果的演出、舞蹈、演奏、歌唱、背诵、朗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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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2 其他表演方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包括虽不再现作品但具有文艺性质的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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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4 (四)表演者。指演员、舞蹈者、演奏者、歌手和其他从事表演活动的人,以及指挥、导演表演活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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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6 (五)录音制品。指固定了声音的光盘、录音磁带和其他有形介质(但专门为了和影像同时播放的录音制品除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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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88 (六)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声音固定在录音制品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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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7890 (七)商业录音制品。指以市场销售目的而制作的录音制品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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