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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8999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2]
1702789000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章 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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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02 第七十九条 出版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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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04 第一款 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的人(本章以下称为复制权人),可以针对负责将其作品以文书或者图画形式出版的人设定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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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06 第二款 复制权人在以其复制权为标的设定了质权时,只有获得质权人许可,才能设定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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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08 第八十条 出版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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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10 第一款 出版权人享有根据设定行为的规定、以发行为目的、将出版权标的的作品按照原样印刷或者采用其他物理的、化学的方法作为文书或者图画进行复制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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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12 第二款 在出版权保护期限内,当作品的作者死亡或者除了设定行为有特别规定外,从出版权设定后首次出版之日起经过了三年之后,不管前款的规定如何,复制权人可以将该作品收入全集或者其他编辑物(限于只有该作者作品的编辑物)并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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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14 第三款 出版权人不得许可他人复制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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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16 第八十一条 出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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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18 出版权人对于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负有下列各项列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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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20 但设定行为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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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22 (一)从收到复制权人对复制该作品必要的原稿或者其他原件或者与此类似的介质之日开始六个月内,出版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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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24 (二)按照惯例继续出版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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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26 第八十二条 作品的修改、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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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28 第一款 在出版权人再次复制时,作者可以在正当的范围修改或者增删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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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30 第二款 出版权人希望再次复制作为出版权标的的作品时,每次都必须事先通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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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32 第八十三条 出版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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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34 第一款 出版权的保护期限,由设定出版权的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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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36 第二款 设定行为没有规定保护期限时,出版权自设定出版权后首次出版之日开始经过三年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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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38 第八十四条 出版权的消灭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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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40 第一款 出版权人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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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42 第二款 出版权人违反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规定三个月的期限,催促其履行该义务。在该期限内出版权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复制权人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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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44 第三款 作为复制权的作者,在该作品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为了终止该作品的出版,可以通知出版权人消灭该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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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46 但是,在复制权人没有事先赔偿由于终止出版权而给出版权人造成的通常损失的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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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048 第八十五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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