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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5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54]
170278945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章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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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60 第一百零四条之二 获得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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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62 第一款 获得第三十条第二款(包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准用的情况。本章以下同)规定的补偿金(本章以下称为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权利,存在为其权利人行使该权利的团体时,只能由其中按照下列不同补偿金在全国唯一设立的、经过该团体同意并经文化厅长官指定的团体(本章以下称为指定管理团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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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64 (一)为了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录音(专门和录像同时进行的录音除外。本章以下称为私人录音)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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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66 (二)为了私人使用目的进行录像(专门和录音同时进行的录像除外。本章以下称为私人录像)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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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68 第二款 按照前款规定指定时,指定管理团体享有为了权利人利益以自己名义进行有关获得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权利的裁判内外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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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70 第一百零四条之三 指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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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72 除非具备下列条件的团体,文化厅长官不得根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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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74 (一)属于一般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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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76 (二)在前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情况下,由下列第1、3、4列举的团体作为其成员组成。在同款第二项规定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情况下,由下列第2、3、4列举团体作为其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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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78 1.由对有关私人录音的作品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的人作为成员(包括其联合体)组成的、能够代表在国内就私人录音的作品享有同条规定权利的人的利益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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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80 2.由对有关私人录像的作品享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的人作为成员(包括其联合体)组成的、能够代表在国内就私人录像的作品享有同条规定权利的人的利益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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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82 3.由在国内以表演为业的相当数量的表演者作为成员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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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84 4.由在国内以制作商业录音制品为业的相当数量的人作为成员组成的团体(包括其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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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86 (三)前项第1至第4列举的团体都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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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88 1.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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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90 2.其成员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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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92 3.其成员的决议权和选举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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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94 (四)确实具有完成为了权利人利益行使获得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权利业务(包括与第一百零四条之八第一款规定的事业有关的业务。本章以下称为补偿金相关业务)的足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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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96 第一百零四条之四 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支付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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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498 第一款 购买第三十条第二款政令规定的机器(本章以下称为特定机器)或者储存媒介(本章以下称为特定储存媒介)的人(限于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供零售首次购买的人)在购买时,在指定管理团体请求支付根据第一百零四条之六第一款规定就该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确定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时,必须一次性付清用来进行私人录音或者录像的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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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00 第二款 前款规定支付了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的人,如果能够向制定管理团体证明其购买的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具有私人录音或者私人录像以外的其他专门用途时,可以请求指定管理团体返回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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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02 第三款 在应第一款规定的支付请求支付了补偿金的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上进行私人录音或者录像的人,不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何,在进行私人录音或者录像时,不需要支付录音录像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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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04 但是,特定机器或者特定储存媒介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的私人录音录像补偿金返回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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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9506 第一百零四条之五 制造业者等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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