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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78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68]
1702792679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章 邻 接 权
1702792680
1702792681 第一节 一般规则
1702792682
1702792683 第64条(受保护的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
1702792684
1702792685 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到本法规定的邻接权保护。
1702792686
1702792687 1.表演
1702792688
1702792689 a.由韩国国民(也包括根据韩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以及在韩国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外国法人,下同)进行的表演;
1702792690
1702792691 b.受韩国已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保护的表演;
1702792692
1702792693 c.下文第2项涉及的录音制品中的表演;
1702792694
1702792695 d.第3项涉及的通过广播传播的表演(传播前已包含在录音或者录像中的表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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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697 2.录音制品
1702792698
1702792699 a.由韩国国民制作的录音制品;
1702792700
1702792701 b.在韩国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
1702792702
1702792703 c.在韩国加入或批准的国家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固定声音的录音制品;
1702792704
1702792705 d.韩国加入或者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国民(包括根据成员国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以及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其他任何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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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7 3.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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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09 a.由韩国国民的广播组织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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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1 b.由位于韩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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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3 c.韩国加入或者批准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国民的广播组织,或者位于该成员国的广播设施制作的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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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15 第65条(与著作权的关系)
1702792716
1702792717 对本章各条规定的解释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
1702792718
1702792719 第二节 表演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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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1 第66条(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1702792722
1702792723 ①表演者享有在表演或其复制品上注明真名或假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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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725 ②如果没有表演者的特别表示,在利用作品时应以表演者已经采取的方式标明表演者姓名。但根据作品性质、利用目的和方式无法标明的除外。
1702792726
1702792727 第67条(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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