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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1]
170279298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五章之2 关于计算机程序的特别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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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5 第101条之2(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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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7 制作计算机程序而使用的下列各项内容,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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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89 1.程序语言:表现程序的文字、记号及体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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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1 2.规约:在特定程序中使用程序语言的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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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3 3.解法:程序中指示、命令的组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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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5 <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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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7 第101条之3(计算机程序著作财产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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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2999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必要的目的范围内复制或发行已发表的计算机程序。但是,根据其种类、用途以及被复制的部分的重要性及复制的份数,如果会不当损害著作财产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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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1 1.以裁判或调查而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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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3 2.依据《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而设立的教育机构(仅限于被批准开展进入更高等级学校教育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或者是授予学位的教育机构)中开展教育的人,为了课程教学而复制或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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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5 3.依据《初、中等教育法》而设立的学校以及同等学校,为了教育目的而将其复制并记载于教科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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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7 4.在家庭等有限的场所中,为了个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时除外)而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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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09 5.为了《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及同等学校的入学考试,或者其他考核或审定人的学识技能(以营利为目的时除外)而复制或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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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1 6.为了确认作为程序基础的思想及原理而调查、研究、试验程序时所进行的复制(仅限于拥有正当权利的人进行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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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3 ②依据第①款第3项,将程序记载到教科书的人,应该根据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所制定并告示的标准,向著作财产权者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有关价款的支付准用第25条第⑤款至第⑨款的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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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5 第101条之4(计算机程序代码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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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7 ①以正当的权利利用计算机程序的人或者已得到同意的人,在无法轻易获取兼容所需的必要信息,且不得不取得此信息时,即使未经许可,也可以为了与相关程序的兼容而在必要限度内对该程序实施反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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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19 ②根据第①款实施反向工程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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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1 1.不以兼容使用为目的,或提供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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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3 2.为了开发、制作、销售与作为程序代码反向工程对象的程序在本质上类似的程序,或者侵害程序著作权的。<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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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5 第101条之5(正当利用者为了保存而复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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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7 ①正当持有、利用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人,为了避免复制品的破坏、损坏或者变质等,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复制该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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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29 ②正当持有、利用计算机程序的复制品的人在丧失了持有、利用该程序的复制品的权利时,如果没有著作财产权人的特别表示,则应当抛弃第①款所规定的复制品。但是如果持有、利用程序的复制品的权利是由于该复制品的破坏而产生时,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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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31 第101条之6(计算机程序专有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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