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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9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3]
170279309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章 著作权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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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95 第105条(著作权管理服务的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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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97 ①拟开展著作权信托服务的人,应该根据大总统令,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许可。拟开展著作权代理或经纪服务的人,应该根据大总统令而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报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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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099 ②拟从事著作权信托服务的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起草著作权信托服务规章,并以申请书形式递交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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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1 1.由权利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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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3 2.不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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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5 3.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收集、分发著作权许可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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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7 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申请著作权信托服务或者著作权代理经纪服务(以下称“著作权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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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09 1.法院确定的禁治产人[1]或准禁治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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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1 2.被宣告破产而未恢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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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3 3.因违反本法而受到罚款以上的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停止执行先前刑罚的最后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的人,或者是处于缓刑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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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5 4.在韩国没有住所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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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7 5.符合第1项至第4项的人是所属法人或团体的代表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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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19 ④根据第①款获得许可或报告从事著作权管理服务的人(以下称“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有权向接受服务的著作财产权人和其他受益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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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1 ⑤著作权合理服务提供者在决定第4款规定的费用以及向作品利用者收取的使用费的费率和金额前应取得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同意,但已报告从事著作权代理或经纪业务的人除外。<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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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3 ⑥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同意后,还须经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的审议。必要的情况下,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指定同意期限,或者修正申请内容后再同意。<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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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5 ⑦依据第⑤款规定对费率或金额提出申请的,或者表示同意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根据大总统令的规定对同意的内容进行公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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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7 ⑧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及利益、相关利益人,或者方便对作品的使用,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对根据第⑤款作出同意的内容进行修正。<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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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29 第106条(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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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1 ①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大总统令,将其管理的作品以季度目录形式制作成图书或者电子形式,以便任何人可以在营业时间内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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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3 ②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利用申请时,如无正当理由,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应将大总统令所规定的、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所必要的信息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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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5 第107条(查阅资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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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7 著作权信托服务提供者,可以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利用作品的使用者提供估算作品使用费的必要资料。在此情况中,如无正当理由,使用者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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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39 第108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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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141 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要求著作权管理服务提供者提交所从事的著作权管理服务的报告。<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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