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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章 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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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条 版权局:一般责任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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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本编另有规定者外,版权局长,作为国会图书馆版权室主任,履行本编中规定的所有职能和职责。版权局长、下级官员以及所有职员应由国会图书馆长任命,并在图书馆长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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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本章其他地方列明的职能和职责以外,版权局长还应履行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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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与版权有关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向国会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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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与版权有关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向联邦各部、机关及司法部门提供信息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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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与版权有关的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作为适当行政当局授权的合众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举行的会议,与外国政府官员举行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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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有关版权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版权局的管理或法律赋予版权局的职责,从事研究和举办项目,包括与外国知识产权机关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举办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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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国会可能赋予的其他职能,或者为促进本篇特别规定的职能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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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局长应保有印章,以便在1978年1月1日以后用于鉴证版权局颁发的所有已确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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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权局长应就上一财政年度期间版权局的工作与政绩向国会图书馆长做出年度报告。版权局长的年度报告应单独发表,并作为国会图书馆长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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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706条(b)款规定及依该款颁布的条例除外,版权局长依本篇实施的所有行为受修订的《1946年6月1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约束(参照《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五章第二节和第七章,成文法第60卷,第237页、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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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版权局长的薪金为《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5315条规定的《行政工资标准》中的三级。经版权局长推荐,国会图书馆长得设立不超过四个职位的版权局副局长,并在与版权局长协商后任命。版权局副局长的薪金不超过第五篇第5332条规定的《一般工资标准》中18级中的最高基本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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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条 版权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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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本篇赋予的职能和职责,版权局长有权制定不违反法律的条例。版权局长依本篇制定的所有条例须经国会图书馆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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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条 版权局中实施之行为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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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规定的在版权局中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联邦政府范围内的其他非工作日的,该行为可以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施,并且与在该期间截止日实施的行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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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 向版权局交存之物品的保存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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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第407条和第408条向版权局交存的所有复制品、录音制品以及鉴别资料,包括那些与已拒绝登记的请求有关的交存品,皆为合众国政府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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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涉及已发表的作品时,所有交存的复制品、录音制品以及鉴别资料可由国会图书馆收藏,交流或者转让给其他图书馆;涉及未发表的作品时,依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国会图书馆有权选择收藏任何交存品或者将其转让给合众国国家档案馆,或者《联邦成文法大全》第44篇第2901条定义的联邦档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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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局长依(b)款规定向国会图书馆移交其收到的交存资料之前,或者依(d)款规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资料之前,有权就特定类别或一般类别的作品以临摹形式复制依第408条交存之全部资料或者其任何部分,并且有权将复制品存入版权局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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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b)款规定未被国会图书馆选择的交存品、其部分鉴别资料或复制品应在版权局的监控下保存,包括保存于政府的仓储设施,保存的最长期限以版权局长和国会图书馆长认为适当或必要者为限。保存期过后版权局长和国会图书馆长均有权命令销毁保存品或者作其他处置。涉及未发表的作品时,在作品的版权期内,不得故意或蓄意销毁交存品或者作其他处置,但全部交存品的临摹复本已存入(c)款规定的版权局档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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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408条规定的复制品、录音制品或鉴别资料的交存人或登记的版权人可以请求将一件或一件以上的保存品置于版权局监控下,在该作品的整个版权期内予以保存。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规定据以提出此种请求和批准请求的条件,并应规定如果请求得以批准依第708条(a)款应予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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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条 版权局档案:索引编制、保存、公开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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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权局长应提供并保存版权局的所有交存品、登记、记录以及依本篇实施的其他行为的档案,并应为所有此类档案编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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