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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治多元主义与美国宪政思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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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卢梭的平等主义和洛克的自由主义对专制而言是共同敌人,但法治国家对这两种学说各有偏爱。卢梭的平等主义对法国革命与《人权宣言》的制定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主流则接受洛克与孟德斯鸠的学说。因此,虽然这两种学说在我们看来可能差不多,其区别是不应混淆的。法国革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与博爱”,但自由和平等可以是相互矛盾的;不受干预的自由市场可能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而民主政府的干预则可能对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现实,不同的宪法可能会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偏重不同的价值,尽管它们对于同时缺乏这两种价值的社会而言是同样令人向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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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革命更多地接受了卢梭的平等主义,美国革命则接受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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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平等与自由作为对立价值在美国社会也有体现。早在建国前后,杰弗逊领导下的小农阶级(他们被不幸地贴上“反联邦党”的标签)就主张平等,并试图通过州议会制定立法来实现平等化(包括取消以前的债务合同)。与此针锋相对,联邦党则试图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来保护私有产权,并限制各州议会的平等化立法措施。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克与卢梭在美洲土地上展开了一场思想交锋。建立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上,联邦党人麦迪逊发展了最早的“政治多元主义”(political pluralism)理论,并至今仍统治着美国的思想界。它不仅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而且对于世界宪政主义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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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自由契约论的基础之上,政治多元主义构成了美国宪政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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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麦迪逊第一次提出了政治多元主义理论,并对联邦主义的必要性作了精辟阐述。和社会契约论略微不同的是,麦迪逊的出发点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组成社会的一些“派系”(factions)。“派系”是一个含义很广的概念,它可以是“君子”所避讳的“党”派,也可以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也可以是一般的社会组织或宗教团体。根据麦迪逊的定义,“派系是指一定数量的公民——不论他们是全体的多数或少数,被一种共同的爱好或利益所推动,因而联合起来、受其驱使;这种爱好或利益与其他公民的权利相冲突,或与社会的长远集体利益相匹敌。”对于美国制宪者而言,所有的政治与经济团体都是为了追求自己利益或实现自己理想的派系;代表大多数选民利益的政治党派,只不过是一个“多数派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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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麦迪逊的《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社会是由利益或见解相互冲突的派系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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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派系之间必然会展开相互斗争。和华盛顿总统一样,麦迪逊也承认派系斗争的危害,但他把派系的形成视为人类本性的一部分,因而根除派系也就扼杀了人的基本自由,这无异于因噎废食;人类所能做的,只是通过不同方式去控制派系的危害。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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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治理派系的危害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根除其原因,另一种是控制其效力。消除派系的根源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摧毁其生存所必需的自由;另一种是赋予每个公民相同的见解、相同的爱好与相同的利益。……第一种疗方要比疾病本身更坏。自由对于派系而言就好比空气对于火灾一样;没有前者做养料,后者将骤然熄灭。但因自由滋生派系而取消政治生命至关重要的自由,就和因空气点燃毁灭性力量而企图湮灭动物生命所必须依存的空气一样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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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通过摧毁自由来根除派系是荒唐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指望派系能因为人的观念趋于一致而自动消失呢?麦迪逊认为这完全是一厢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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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第一种疗方不明智的话,第二种疗方则是不现实。只要人的理智会继续出差错,只要人还有理性思维的自由,不同见解就会形成。……人在才能上的差异是产生财产权的根源;它对于爱好的一致性是同样不可逾越的障碍。一方面是人们对于不同宗教信仰与政治见解的追求,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制造业利益、贸易利益、货币利益,以及众多更小的利益必然在文明民族中发展起来,并把人分成不同的阶层,为不同情趣和见解所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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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系斗争可以受到控制,但不可能根除,除非扼杀人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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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麦迪逊认为“派系的潜在根源生存于人类本性的萌芽之中”,而“调控多样化和相互干扰的利益构成现代议会的主要任务,它涉及通常和基本的政府运作中的党派或派系斗争。”既然派系是不可消除的,派系斗争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体制设计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派系斗争所产生的危害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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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必然会形成不同的见解,并发生利益分化,从而产生相互冲突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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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麦迪逊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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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在制宪大会上十分积极,并担任大会发言的主要记录者。在1789—1797年任联邦众议员期间,他是《权利法案》的主要起草者,并对法案成功成为宪法修正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于1809—1817年任美国总统,为美国第四任总统。退休后回到其故乡弗吉尼亚,仍然活跃于地方政治。麦迪逊的宪法思想集中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与五十一篇,对美国宪政产生了巨大影响。上述第十篇奠定了美国联邦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的理论基础,至今仍然代表着美国政治理论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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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这段论证中看到,美国制宪者很早就承认“阶级斗争”。社会就是由利益不可调和的阶级——或划分得更细一点,派系——组成的,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但受西方怀疑主义(scepticism)传统的影响,美国制宪者并不承认在这些派系中存在一个更“优越”或“先进”的派系,更不承认这个派系压制、打击甚至消灭其他派系的合法性。如果“阶级斗争”存在的话,国家的任务不是要实现一个消灭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极乐世界”,而正是使“阶级斗争”永远继续下去——因为根据麦迪逊的推理,在派系消失的瞬间,自由也不复存在;要维持自由,就必须制衡派系力量,制止任何派系消灭或吞并其他派系,而这正是一个政治多元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多元主义类似于经济自由主义。经济自由主义要求不同商品在市场中自由竞争,且消费者是竞争结果的最终决定者;政治多元主义则强调不同的观点在公共场合下公开辩论,且最后结果由广大选民决定。经济自由主义和政治多元主义也都依靠法律的保障,并将此视为国家的主要职能与义务。如果自由竞争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垄断,那么国家有义务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维持自由竞争状态;如果多数主义的民主游戏规则将导致多数派系的“暴政”,那么宪法的任务就是最大程度地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以维持多元主义的基本政治条件。宪法就是一部政治领域的反垄断法。如果宪法被认为是一部基本契约,那么这部契约的基本条款就是“同意存在不同意见”(agree to dis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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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多元主义类似于经济自由主义,强调不同的观点在公共场合下公开辩论,且最后结果由广大选民决定。宪法是一部政治领域的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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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多数在民主体制中是最强大的派系,因而它成为美国宪政的主要制衡对象。在这里,主要威胁并不是少数派系:“如果一个派系构成少数的话,共和原则将提供解脱。它通过正常表决使多数击败少数的邪恶企图。少数派系也许会阻碍政府,也许会冲击社会,但它不能在宪政的形式下同时实行并隐藏其暴力。然而,当一个派系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的形式使它能为统治的热望和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探索的目标是如何在保存大众政府形式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和私有权利免遭多数派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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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多数在民主体制中是最强大的派系,因而成为美国宪政的主要制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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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特定历史背景更巩固了多元主义在“新大陆”的根基。美洲东北部的移民者大多是在其母国英国受迫害的新教徒。他们原来是属于社会的少数“弱势者”,其宗教信仰不能见容于社会主流。来到美洲后,他们成为新的多数和强势力量,但他们并没有重蹈其前辈的覆辙。相反,信仰与言论自由、思想宽容、政治多元成为他们追求的首要目标。一个突出的体现是,尽管美国在那时是一个清一色的基督教国家,合众国宪法竟完全找不到“上帝”一词。除了某些联邦官员的宣誓提到上帝的帮助和美元上印有“我们信任上帝”的字样外,政府和宗教象征没有任何关系。且即使所提到的“上帝”也只代表普遍的超自然存在(supreme being),而不是基督教或其中的任何宗派。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禁止国会制定任何法律为任何宗教施与优惠或施加负担,更体现了实现政教分离、保护信仰自由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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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的特定历史背景巩固了多元主义的根基。美国宪法尤其强调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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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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