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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党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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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代表制与地区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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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议会代表的产生方式,选举体制大致分为两种:地区代表制(district representation)和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为了使中央议会代表地方利益,也为了选举过程的分工进行,一个国家都要划分若干选区。所谓“地区代表制”,就是在每个选区都独立地由该地区选民选出一名或多名代表,这些代表之和组成了中央(或联邦)议会,例如美国的国会众议院。在美国众议院选举,每个选区都仅产生一名代表,因而被称为“单一成员选区制”(single-member district)。所谓“比例代表制”,就是由全国的选民选择政党而非议员个人,因而选民们投的是“党票”,然后各政党按照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员名额。例如德国绿党获得了全国15%的选票,而假定联邦众议院有200个席位,那么绿党就能选派30名成员进入众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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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代表制”由各地区选民选出一名或多名代表,组成了中央(或联邦)议会;“比例代表制”由全国的选民选择政党,然后各政党按照所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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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代表制或单一成员选区制有时也被称为“胜者全赢”制度,也就是如果某地区有两个政党(两个以上也一样),那么一个政党只要获得多数(如51%)的选票,它就相当于获得了全部(100%)的选票——因为这个选区只能选出一个代表;即使每个选举可以产生多于一名代表,如果多数选民前后一致地选择同一政党的候选人,结果很可能也是一样。和单一成员选区制不同,比例代表制度不是“胜者全赢”;即使一个政党在某些选区获得了多数,该党在全国范围内的选票还要根据其所获的总选票比例来决定议员名额。英国和美国联邦的众议院选举采取单一成员选区制,美国联邦参议院以州为选区单位进行选举,但性质与此类似;包括德国在内的不少欧洲大陆国家则采纳比例代表制度。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一般是多党制,采取地区代表制——特别是单一成员选区制——的国家一般是两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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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比例代表制不同能够,地区代表制或单一成员选区制也被称为“胜者全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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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杜瓦杰定律”——选举体制与政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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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瓦杰定律”(Duverger’s Law)是以首先提出该定律的法国政治学家命名的。它的大意是,相比而言,单一成员选区制更容易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则倾向于产生多党制。为什么呢?假设“常胜党”是单一成员选区制的第三个小党,代表着大约全国15%的选民。既然支持该党的选民人数不够,它可能在所有的选区内都不能获得多数选票——也就是说,常胜党进入中央议会的成员人数竟是0!这时它可能很自然地设想:与其“玉碎”,不如“瓦全”——不如就牺牲一点“原则”,归附两大党中更接近该党诉求的一个,并和它谈判,让常胜党也能在全国一定数量的选区内获胜,从而在中央议会中能有一定的代表与声音。因此,单一成员选区制的“胜者通吃”特征对这些小党产生了压力;为了保证一定比例的代表,它们宁愿归附两大党中的一个。其实,为了尽量赢得多数选区的胜利,两大党本身也生存在压力之下,因而也会主动妥协以吸收尽可能多的小党。结果单一成员选区制使得英美等国形成了稳定的两党制。再设想常胜党是比例代表制国家里的一个小党,它就没有这种压力要和大党联合,因为反正它可以保证获得所获选票比例的代表名额。因此,比例代表制鼓励多种政党独立存在。在比例代表制国家里,你一般能在议会里发现许多小党,而没有哪一个政党构成绝对多数;要构成稳定的多数,经常要求不同党派之间的妥协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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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瓦杰定律”:单一成员选区制更容易产生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则倾向于产生多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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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4 难得出现的美国第三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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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瓦杰定律并不是一项“铁律”——它并没有预言采纳单一成员选区代表制的国家从来不可能产生第三党,而只是这些国家的第三党要比那些采纳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更难产生和维持。事实上,在美国的进步党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以及战后少数时期,第三党确实存在。图为1992年的总统竞选辩论,左为共和党候选人老布什(George Bush),右为民主党候选人克林顿(Bill Clinton),中间站立者为无党派候选人佩罗(Ross Per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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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杜瓦杰定律”亦可看出,多党制和两党制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尽管两党制是多党制的一个特例,它实际上是选区制度所造成的自然结果。和多党制国家一样,两党制国家(如美国)的宪法也不能人为规定任何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在这个意义上,“寡头统治”和法定的垄断尚有本质不同。事实上,不论在比例代表制还是(单一成员)地区代表制,多党竞争的结果是形成相当稳定的两大党对峙状态;即使在多党制国家,众多小党的实际作用是相对微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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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制和两党制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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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瓦杰是在其《政党》一书中提出这一定律的。(Duverger,1954)关于“杜瓦杰定律”的评论,参见Sartori,199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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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合代表制——地区代表与比例代表的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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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比例代表制鼓励政党的分化,有助于多元化社会利益的代表,但有可能对议会政府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并对参与政府的各党合作要求很高。尤其在转型国家,民主文化尚未深入民心,民主制度尚未巩固(consolidation),不同政党尚未形成宽容与合作之习惯,这种制度势必难以维持下去。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采取了比例代表制,因而议会中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政党,从而提高了不同政党之间合作的难度和成本,造成了政府动荡与最终垮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再次出现,但同时又为了保证不同政党在议会中获得公正的代表,《基本法》采取了混合体制:一半众议院议员由比例代表制选出,另一半则由单一成员选举制选出。这样既保证了不同政党的代表性,又不至于摧毁议会政府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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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比例代表制有助于多元化社会利益的代表,但可能对议会政府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德国《基本法》采取了比例代表和地区代表的混合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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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地区代表制相结合的基础上,比例代表制还受到“5%规则”(Five-Percent Rule)的立法限制。根据这项规则,政党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5%以上的选民实力,方可得到比例代表进入联邦议会。新的政党还必须收集一定百分比的选民签名,以证明它获得了足够的选民支持。由于这项规则的目的是充分保障议会稳定,防止代表基础太薄弱的分裂政党进入议会,它的合宪性得到宪政法院的肯定,并被德国各级政府所采纳。但任何超过5%的普通限制,都必须具备特别或迫不得已的理由;如在1952年,州的“7%规则”就被宪政法院宣布无效。对于少数民族来说,尽管《基本法》未作特殊规定,各州立法机构如果愿意,即可以使他们免除“5%规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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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代表制还受到“5%规则”的立法限制,防止太多小党进入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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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代表制使战后德国处于两党与多党之间的中间状态。现在的德国代议制被归结为“两个半政党体制”:相对左倾的社会民主党(SPD)和右倾的基督教民主联盟(CDU)构成了两大反对党;相比而言小得多的自由民主党(FDP)虽只算“半个政党”,但足以阻止任何一个大党独立构成2/3多数,因而在重要立法活动中必须获得其联合。其他政党组织的实际作用则更小。联合政府要求所有政策必须得到政党的妥协与合作,从而制约了多数党控制的联邦立法与执法机构压制少数党派之能力。近年来,绿党(Green Party)的实力不断增强,已取代自由党而成为德国的第三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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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规则”的合宪性——“巴伐利亚州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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