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12852
四、结社自由
1702812853
1702812854
根据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第2条,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广义的社团可以包括政党,但政党因其特殊重要性而被单独讨论,因而结社自由所保护的社团一般指的是民间社团。如上一章所述,结社自由的风险比言论与新闻自由更大,但它对民主社会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1702812855
1702812856
(一)美国
1702812857
1702812858
虽然第一修正案并未明确规定结社权利,但最高法院案例法综合第一修正案对言论、新闻、集会和请愿权利的保障,逐渐发展出“结社自由”(associational freedom)理论。最高法院所发展的“结社自由”理论,最初来自一系列争取黑人权益的诉讼。它们全都涉及“全美促进有色人种协会”(NAACP),其中最重要的案例是1958年的“黑人协会名单案”。[265]阿拉巴马州的法律要求任何企业或协会向州政府申请并获得批准,才能在州内合法活动。“有色人种协会”未获得阿州允许,即在州内活动。在州政府起诉后,州法院要求协会提供有关信息以及成员名单。鉴于以前的类似披露曾给黑人成员带来人身威胁与经济制裁,协会提供了所有其他被要求的信息及其领导成员姓名,但拒绝提供普通成员名单。阿州法院因而判决协会犯有民事蔑视罪。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1702812859
1702812860
最高法院从第一修正案中发展出结社自由。
1702812861
1702812862
1702812863
1702812864
1702812865
1702812866
1702812867
图8.4 结社自由的代价
1702812868
1702812869
不仅“好人”有结社自由,“坏人”也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要求社会必须允许那些不受主流意见欢迎的团体合法存在并公开活动,包括图中所示的新纳粹组织和三K党(右边戴尖帽者),除非他们公然宣传并积极策划用暴力推翻现行国家体制。
1702812870
1702812871
当然,结社自由并不是一项绝对权利;各州政府可以为促进合宪与合法利益,而限制协会的政策或活动。例如在1984年的“结社性别歧视案”,[266]明尼苏达州的法律禁止在公共场所实行性别歧视。一个全美协会把选举权限于18—35岁的男子,因而被指控违反了明州法律。协会的辩护宣称,其结社权利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因而不受州法的干预。最高法院否定了这种论点,判决州法并未侵犯公民的结社自由。法院指出,个人可能具有两类结社自由:首先,个人有自由选择结社,以建立并维持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这项自由在此无关,因为本案的全国性协会活动允许互不相识的陌生人参与。其次,个人有权参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结社活动,但这项权利并非绝对:“为了言论目的而结社的权利并非绝对。如果采纳规章是为了实现州的迫切公共利益、并和对观点的压制无关,且不能被其他对结社自由限制更小的手段加以实现,那么这类对结社权利的侵犯就具备合适理由。”在本案,州法并非针对言论的内容,并且对协会的男性成员并不构成显著负担,因而符合宪法。在此以后,最高法院一直维持各州禁止协会歧视的法律。
1702812872
1702812873
个人具有两类结社自由:自由选择结社并参与结社活动。
1702812874
1702812875
(二)法国
1702812876
1702812877
尽管法国在大革命之后崇尚普遍意义上的自由,19世纪的法国人却对结社自由采取敌视态度。1789年的《人权宣言》仅取消了对报社的事前限制,对普遍的结社自由则未赋予特殊保护。相反,1808年的《法国刑法典》第291条规定,“只有获得政府同意、并在使公共权力机关满意的条件下”,才能组成任何超过20人的社团。只是在19世纪末期,议会才开始制定法律来保护“公共自由”。1884年,议会立法承认工会和贸易组织的活动自由,1898年进一步承认了合作社自由。
1702812878
1702812879
法国19世纪的结社自由很有限。
1702812880
1702812881
最重要的还是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如本书第三章所述,这项法律取消了刑法典第291条的事前限制,并允许通过递交简单的申请表而结为社团。《结社契约法》第2条宣布:“个人可自由结社,而无须获得批准或事前通告;但只有使自身符合第五条规定,它们才能享有法律资格(Juridical Capacity)。”第5条规定了结社程序:“如果期望获得第六条所规定的法律资格,所有这类社团都必须通过其创始人的努力而使自身公开。[社团]应在省政府作出初步通告。”第6条保证社团的诉讼资格:“每一个作出正常通告的社团,皆无须任何特殊批准,即可在法院诉讼并获得财产。”当然,1901年的法律也对结社设置了一定限制。第3条规定:“如果基于非法目的、违背法律或良好道德、或其目标是为了削弱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府的共和形式,那么任何这类社团(Association)都一律无效。”第7条进一步规定:“在第三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下,根据任何相关个人的请求或公共起诉官的动议,民事审判庭应宣布社团之解散。在违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下,解散可根据任何相关个人或公共起诉官的提请而获得宣布。”第8条进而规定了违规处罚。
1702812882
1702812883
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保障结社自由。
1702812884
1702812885
因此,自20世纪开始,法国的长期原则是禁止政府对结社自由的事前限制。结社活动的自由无须官方批准,政府只能在事后追究权利的滥用。但在30年代法西斯主义所制造的政治紧张状态下,法国议会采取了一系列抵制措施来保障治安。其中最重要的是1936年的《武装集团和私人民兵法》,这项法律的第1条宣布:“通过共和国总统在部长会议所作出的法令,所有下列社团或团体都将被解散:(1)在街上煽动武装游行;(2)以军事组织形式展示其武装集团或私人民兵之特征,但为军事训练而获得政府批准的协会除外;(3)其目标是削弱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武力攻击政府的共和形式;……(6)基于祖籍、种族或国籍……针对某人或团体而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在30年代,布鲁姆(Leon Blum)的“人民阵线”曾成功引用这项法律,解散了几个宣扬法西斯暴力的政治组织。
1702812886
1702812887
1936年的法律限制结社以保障社会治安。
1702812888
1702812889
170281289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在第五共和建立后,以上法律仍然有效。在1968年发生的学生暴乱之后,戴高乐引用同样的1936年法律第一节,至少禁止了十六个左派组织。七个被解散的政治组织在国政院挑战政府决定,其中三个组织——“共产国际组织”(O.C.I)、“反叛者”和“革命学生联盟”——获得胜诉。国政院判决总统对这些组织的解散命令逾权违法,因为它们只是要求组织总罢工而已,并曾明确反对武装游行,因而并未违反1936年的法律禁止。在1970年5月,蓬皮杜内阁根据1936年的法律解散了一个发表左翼言论的小型组织。这一行动最后引发了1971年的“结社法决定”,宪政院判决议会对1901年《结社法》的修改违反了“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详见本书第三章)
1702812891
1702812892
(三)德国
1702812893
1702812894
德国《基本法》第9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第一节宣布:“所有德国人都有权结成协会、合伙与企业。”但类似于第21条的“自卫型民主”原则,第2款对结社自由规定了限制:“如果结社目的或行动违反了刑事法、或抵制宪政秩序或国际协定,那么协会则应受到禁止。”和德国集体谈判的长期传统相一致,第3款特别规定了工会和雇主的结社权利:“每个人和所有职业都应被保证结社权利,以保障和改善工作与经济条件。限制或破坏这项权利的协议一律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是非法的。”作为《基本法》直接针对私人行动的少数宪法诉因,这项条款禁止私人团体去侵犯自由决定加入或拒绝加入社团的权利。
1702812895
1702812896
德国宪法保障结社自由,但结社目的和行为必须合法。
1702812897
1702812898
(四)中国
1702812899
1702812900
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1989年发布的同样条例。条例对公民的结社规定了某些程序和实体限制。其第3条规定,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登记,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除外。全国性的社团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团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7条)根据第10条,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团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社团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上一页 ]
[ :1.70281285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