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13650
第四节 人身权利
1702813651
1702813652
“人身权利”包括一系列和个人直接相关的权利,譬如生命权、人身活动自由、迁徙自由、隐私权、名誉权、住宅权、信息自决权和刑事正当程序。因此,它比严格意义上的“人身自由”范围更广。根据我们的定义,它并不包括经济活动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属于“非经济”权利领域。
1702813653
1702813654
“人身权利”是指除了政治、宗教和社会经济权利之外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其他权利。
1702813655
1702813656
这一节主要探讨下列基本人身权利:人身自由和隐私权、迁徙自由、刑事正当程序以及信息自决权。名誉权通常受民法保护,在此不赘述;对于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的平衡,见以上对表达自由的讨论。
1702813657
1702813659
一、隐私权与人身自由
1702813660
1702813661
170281366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中国宪法规定了某些人身权利应受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虽然宪法没有提到普遍的隐私权,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40条)
1702813663
1702813664
探讨 “劳动教养”的合法性
1702813665
1702813666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违法侵犯,中国《立法法》第8条特别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长期存在的“劳动教养”显然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但中国刑法却从来没有对此加以规定。虽然“劳动教养”的合法性有疑问,它在中国的历史已经很长。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根据1954年宪法第100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几种人。劳教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教“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决定》并没有规定劳教的期限。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并审查批准“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它还规定了劳教的期限和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平等权利:“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1702813667
1702813668
劳教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1702813669
1702813670
根据上述《决定》、《补充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来制定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安部于1983年制定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并获得国务院的“原则同意”。《试行办法》共11章、6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场所、收容审批和行政管理等事项。劳教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第2条)劳教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第3条)第10条规定了收容劳动教养的几种人:“(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1702813671
1702813672
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了应接受劳动教养的几种人。
1702813673
1702813674
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是否违反了《立法法》?如何解决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批准,是否表明它们获得了《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对人身自由的剥夺是否应受到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的“基本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是否能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为什么?
1702813675
1702813676
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可能不符合《立法法》。
1702813677
1702813678
就和收容遣送制度一样,劳教制度的初衷在当时环境下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变质”。在某些情况下,它被用于打击报复等不正当目的。自湖南唐慧案和重庆任建宇案曝光以来,施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饱受社会诟病。尤其是2009年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劳教扩大化显示,现有体制框架下的劳教权力极易遭到滥用,成为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工具。唐慧因为多次为女儿上访,而被认定为“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并判处劳教一年半。而唐慧的遭遇显然并非孤立个案,所有老上访户都可以被认定为“无理取闹”、“扰乱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因而在各地都成了劳教对象。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发表或转发了一些“攻击”政府的言论,而被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判处劳教两年。同在重庆的彭洪则因为转发了“打黑”漫画《保护伞》,而被认定为“诽谤”并处以劳教两年。劳教制度沦为无理剥夺公民基本自由的帮凶。[325]
1702813679
1702813680
更有甚者,在重庆“打黑”高峰期,凡是“有前科”的带刀者都成为劳教对象,而无需证明他们对社会产生了任何现实危害或哪怕是危险倾向。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刀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行为,只能处以5日以下拘留及500元以下罚款。劳教制度却将地方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扩张到法外,极大延长了拘留期限。在2011年7月至9月的“治安综合整治行动”中,重庆警方治安拘留了一万多人,其中至少上千人被劳教。近年来,“疑罪从轻”政策因违背法治与公正原则而遭到彻底否定,却又通过劳教死灰复燃。被劳教者至多只有犯罪倾向或嫌疑,却可以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遭到劳教。
1702813681
1702813682
最后,劳教决定过程相当草率,被劳教者几乎没有任何程序权利保障,劳教权力的恣意行使得不到实质约束。劳教制度的设立者以为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期限较短、痛苦较小,因而程序保护似可弱化;其实劳教期限可以长达四年,比许多刑事判决更长,但是劳教决定过程却全然没有《刑法》规定的司法程序保护。按照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劳教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实际上是由当地公安部门主导的。几乎所有劳教决定都是地方公安部门单方面作出,当事人并不能为自己有效辩护,更不可能像刑事诉讼那样请辩护律师。虽然《试行办法》允许被劳教者提出异议,但是复查仍然在审批机关内部进行,不足以约束审批机关自身的权力滥用。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被劳教者掌握着不受监督的生杀大权,被劳教者一般不敢在被劳教期间提出质疑,以免遭到打击报复。这样一来,劳教就成了政府可以不通过《刑法》程序而长期关押公民的任意手段。
1702813683
1702813684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制度终将寿终正寝。
1702813685
1702813686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它是最高法院利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之创造。在洛克勒哲学衰落之后,“实体正当程序”曾一度销声匿迹。但在1942年的“强制绝育案”,[326]最高法院基于生育是“人的基本公民自由”,推翻了俄克勒荷马州一项对重罪惯犯实行强制绝育的法律。道格拉斯法官(J.Douglas)的意见指出:“州的任何试验,对罪犯而言都是无可挽回的创伤。他将被永远剥夺基本自由。”因此,法院采用了“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标准,认为州法构成了宪法禁止的歧视。到60年代,在30年代消失的“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等“实体正当程序”词汇,又以不同形式重新回到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这具体表现在一系列涉及家庭、婚姻和两性关系的案例中。
1702813687
1702813688
美国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条款创造了隐私权概念。
1702813689
1702813690
1702813691
1702813692
案例 “隐私权”是如何产生的?——“州禁避孕案”[327]
1702813693
1702813694
“实体正当程序”的复兴始于1965年的“州禁避孕案”。康乃迪克州通过法律,禁止任何人为避孕而使用任何药物或用具,违者将被处以至少50美元罚款、或60天到一年的监禁。另外,任何人为避孕提供帮助或建议,也将被当做主犯处理。一名医生和耶鲁大学的医学教授,因给已婚夫妻提供避孕的医学建议,而各被罚款100美元。州的上诉法院肯定了这一决定。败诉者来到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康州法律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在推翻康州法律与决定的法院意见中,道格拉斯法官发展了独特的“权利伴影”(Penumbra)理论,从而显著扩充了《权利法案》条款的实体内容:
1702813695
1702813696
《权利法案》的具体保障具有一系列伴影;它们来自那些赋予自身内容与生命力的保障。不同保障创造了“隐私区域”(zone of privacy)。我们已经看到第一修正案的伴影所包含的结社权利。第四和第五修正案被解释为保护“住宅和生活隐私”,不受任何政府侵犯……对于这些“隐私和安息”的伴影权利,我们已经有过许多争论。这些案例证明,在此要求受到承认的隐私权是合法存在的。
1702813697
1702813698
权利的“伴影”理论:虽然宪法未明确提到隐私权,但不同的具体条款都隐含了隐私概念,合起来创造了“隐私区域”。
[
上一页 ]
[ :1.7028136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