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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章 法律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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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民主社会与极权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对比在于,极权主义政府依靠的是统治实体自身的隐秘性和对所有其他实体的高度监管和暴露,而在开明民主的市民文化中,位置却是大体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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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弗里·沃克:“作为权力的信息”,CIS政策论坛[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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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涉及的警察技巧包括:获取和加工信息,并且发现和应对不法行为。法律实施机构的权力可以用警察获取信息的能力(ability)或无能力,以及逮捕和控制嫌疑犯的法律资格(capacity)或无资格来衡量。警察技巧还与守法的公民和一般公众有关,而且包括处置某些“非实施”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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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想见,有许多相互冲突的法律实施技巧。关于警察如何获取和回应信息,以及他们如何四处缉拿疑犯,有许多问题需要提出:他们是否干了监控他人或者侵犯隐私的勾当?他们是否进行了无理的搜查和扣押?他们是否凭种族或其他形式的“勾勒”来缩小或确定行动范围?他们是否适当运用了最新技术?他们是否对法律实施和非实施行为做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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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阅读材料探讨的问题都与法律实施技巧有关,特别是从社会的和专业的方面关注警察的自由裁量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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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曼·古德斯坦(Herman Goldstein)分析了关于警察工作复杂性的社会学研究的增长,提供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律实施研究的成果,并得出结论说,在当代的美国,“以问题为导向”和“公众治安维持”是法律实施最可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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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姬·坎贝尔(Jackie Campbell)讨论了她作为一名非洲裔美国女警官的经历,描述了警察针对不同种族背景的人所釆取的不同行为方式,制造了一种她称为城市中针对重要少数种族的“次种族隔离”(petit apartheid)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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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就警察对公民的拦截、盘问和搜查等特定场合的行为做出裁决,这些裁决为法律实施技巧设定了宪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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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德·塔特尔曼(Todd B. Tatelman)在给“美国国会研究部”(U.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的一份报告中,检视了对运输安全规章的宪法性质疑。这些规章都是在2001年9月11日纽约城遭恐怖袭击后为州际旅行制定和公布的。他分析了赞成或反对这些规章有效性的可能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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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阅读材料提供了理解当代美国警察实践和理论的广泛方法,并且运用当前和最近的一些事件,展示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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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面对警察职能的复杂性[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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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曼·古德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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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功能的多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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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60年代中期,犯罪成为国内的主要问题,约翰逊总统……成立了他的“法律实施与司法管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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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努力提供一个连贯一致的有关警察业务及其必要性的画面,该委员会多次承认警察职能的各种不同特征,承认警察花了大量时间对付严重犯罪以外的情况。它还认可了这些职能产生的问题的复杂性,检视了赞成和反对警察继续负责非执法任务的各种观点。不过,为了取得平衡,它做了这样的结论:“警察履行许多非执法职责,这有助于他们控制犯罪,但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警察角色,所产生的问题将会多于所解决的问题。”除了关注犯罪,委员会还关心改善与年轻人及少数群体关系的必要性。这些关注与关心的结合导致它提出三个步骤的警员安排概念:在最低水平上做一个为公众服务的警察,他的主要责任包括履行非执法职责以及改善与公众的关系。因此,委员会一方面赋予非执法职责以正当性,理由是这样做于对付犯罪颇有贡献;另一方面又卸去警察这样的负担,以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对付犯罪。通过这两方面的努力,委员会支持这样的概念:警察主要是对付犯罪的斗士;但与此同时,它又反对此前完全剥夺警察非执法任务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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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纳(Bittner)的人种史著作是警察研究方面的佳作之一,它探讨了警察在面对贫民窟和处置精神病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指出警察所履行的多种职能从性质上说是不可分的。比特纳的结论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对强制的需要是导致警察介入的支配性因素。卡明(Cumming)、斯库尔尼克(Skolnick)、威尔逊(Wilson)、利沃莫(Livermore)、鲁宾斯坦(Rubinstein)和米尔(Muir)等人对警察工作量和活动的研究,增加了人们对警察工作的全面理解,认识到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其他许多活动的介入;反过来,他们处置这些其他活动的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他们对付犯罪的强制性权威。普奇(Punch)善于从“基本上没有书面证据支持的,因而被部分淹没的警察工作”中提出创见,他对上述所有这些研究进行反思后,指出这些研究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他主张,因为警察工作如此重要又如此多样而分散,所以值得作为服务于多种目的和不同受众的、多面的社会控制机构而加以更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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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73年,对警察职能性质的思考有了新的发展,以至于“美国律协”在“国际警长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的认同下,公布了与城市警察职能相关的标准,并得出这样的观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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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乐观的警务效果,应当认为,警察在识别和逮捕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之外,还有复杂而多样的任务需要完成。这些其他任务包括保护某些权利,比如发表言论和组织集会的权利,还包括直接参与或者与其他公共机构联手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维持秩序,控制行人和车辆交通,解决冲突,在公民有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比如,对心智不健全者、酗酒者或者吸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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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非常关注直接针对警察的犯罪、恐惧和敌意的时代,由于认识到赖以对付犯罪的主要方法是值得怀疑的,进步的警察管理者开始寻求新的更有效的实践做法。新出现的这些计划反映了一些不同的侧重:(1)改善与年轻人及少数群体的关系,主要目的是减少紧张关系,次要目的是增加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2)更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设置内线或卧底,主要目的是更积极地识别犯罪行为并获取证据;(3)在预防犯罪时谋求社会公众的帮助;(4)更多地逮捕一些破坏“生活素质”(quality of life)犯,目的是减少恐惧;(5)更有效而广泛地接听打给警察的非报警电话,以期改善与公众的关系,减少恐惧,并且间接改善警察对付犯罪的法律资格。后面这项内容由于一篇被广泛引用的题为“打碎的窗户”(Broken Windows)的文章而大大加强了。这篇文章提出了一个连接点,将某一地区的治安恶化与无序,同警察对这种恶化与犯罪的反应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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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域里,这些不同的运动已经结合起来,其特征现在被刻画为处在公众治安维持的唯一保护伞下,并且因组织、人员和运作方面的支持性变动而充实起来。它们已经引出一整套全新的提供警察服务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的重点是警察个人和他所派驻的公众之间的纽带,既让公众配合警察工作,又让警察主动承担义务。这种警察工作方法的核心特征就是强化承诺更有效地处置那些以前被认为最不应由警察负责的各种事项,并且要将警察的作用扩展到包括那些从前不属于警察干预范畴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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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更大程度上接受了警察多职能论,并且意识到不能仅依靠刑事诉讼,它的价值是有限的,所以,重点已经转移,不仅转向确定更有效的对付犯罪的方法,而且转向确定更有效的完成警察广泛职能的方法。以“问题为导向的警务”概念是建立在更进一步的、公众秩序维持标签基础上的:提出一种全新的警察职能观点,其中,警察的首要义务就是对广泛的公众难题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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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分析中,特别看重避免和减少问题的预防性工作,也看重普通警官介入到思考过程和支持性研究之中。同时也特别看重坦诚、直率和诚实地面对适当的资源需求和权威需求,利用刑法和承认警察自由裁量权,尽量避免仓促之间将一切都塞到刑事诉讼中去。这种导向性的改变,将更多的责任、行动自由和自由裁量权赋予警察,其含义多于通常习惯所指的警察就是“法律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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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警察做的事是无穷无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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