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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三章 律师与对抗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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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离家到返回,我花的每一分钱,即使是买份报纸,都入到我的委托人账上。我给檫鞋人的两毛五,或者喝酒用去的一美元,都不是我自己掏腰包。如果有人觉得这很了不起,我愿意指出一个事实:我做的每个动作,说的每个字,有的每个思想,也都不是我自己的。它们属于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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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雷克(Charles Reich):《博利纳斯暗礁的巫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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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orcerer of Bolinas Reef),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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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野蛮人,他们基本上是体面的、有爱心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如果问题涉及人的残忍和野蛮,则律师的道德义愤感油然而生。他们会最先提出矫治方案,旨在抗制人的低级本能……然而,换一个焦点,如果问他们有关诉讼或审判的事,则他们的道德义愤感只及于当前对手的卑劣程度。他们通常以马基雅维里式的玩世不恭来对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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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奥都沃:“作为撒谎者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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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庭律师杂志》,1979年[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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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是一套餐具,比如一副刀叉。上次谁用它们吃饭都没什么关系,只要在两餐之间充分消毒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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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格鲁特曼:《律师和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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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s and Thieves),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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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制的伦理,对一个共同体而言,不是一个充分的志向,而是一项危险的道德原则。正如一种关于共同体中的权力的思想,它不是基于善,而是依靠武力,并因而达到共同体生活的唯一微小而绝望的残余。如果一项道德原则有赖于一个人应该能够收买另一个人的忠诚的想法,这项原则通常会毒化人们可以共同成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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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沙弗尔(Thomas L. Sha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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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一个基督徒和律师》(On Being a Christian and a Lawyer),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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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体系的面貌,最本乎其定义、运作和特征者,在于其核心原则:通过一个对抗制过程,可以最好地解决冲突。对抗制过程假定:(1)在讼争中陈明双方各自立场的主要责任最好留给那些最受该讼争影响者;(2)强制讼争者进行对话必然产生自利偏见,而通过将这一对话置于不偏不倚的仲裁者的中立法庭面前,能够最大限度地抵消这一自利偏见;(3)冲突和对话能够受普适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体系(即法律)的制约,这一规则体系阐明了讼争结果中的国家利益。对抗制过程的终极目的——胜诉——是在国家被诱导加入一方反对另一方的讼争时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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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对抗制过程中,讼争双方都被指望整理和提供最好的(即最有效的自助)论点和证据。律师在这一过程中充当其委托人的代言人。在法庭上,他们站在其委托人的立场上。律师的诚信、技巧、特殊知识、影响以至个性,都是为了出租的。如上所述,律师们有时被说成是当今“被雇的枪手”。本章的每一阅读材料都涉及对抗制中辩护的含义、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法律的中立性,也涉及纠纷解决越来越成为私下程序的情况下法律和正义将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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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辩护的伦理[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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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柯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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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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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首先要将辩护置于适当的位置,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行为。一名律师将生活和事业奉献于为他人而行动。牧师和银行家也是如此。银行家处置他人的金钱,牧师处置他人的精神追求,律师处置他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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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还有区别:牧师或教士的忠诚,不是献给特定的教区居民的,而且献给教堂的,尽管他要关照教民的喜怒哀乐;银行家的忠诚则是献给银行的。为教民或贷款人服务的,是教堂或银行,是牧师或银行家所代表的机构,而不是他们本人。他们的忠诚与律师的忠诚殊途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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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名律师为政府工作时,情形也与牧师或教士不同,他的忠诚有了极好的遁词,因为如果说政府是他仅有的委托人,那有点儿不切实际。政府太庞大了,将他吸收了,他只是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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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一家公司的总顾问,也几乎是完全与委托人混同为一的。塔夫特(Taft)在阿尔巴尼(Albany)法学院做过一些讲座[330],其中提到在公司法律部的工作时说:“这种雇用所导致的结果,是使律师变成不折不扣的公司官员,他与公司的认同程度,就好像他就是董事长、秘书或者财务主管。”[331]事实上,他通常就是一名董事或者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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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私人执业的律师则不是这样,他的忠诚只针对他的委托人,他没有其他的主人。法庭不是他的主人吗?你问。法庭采取的立场难道不是与教堂或银行一样吗?律师不是法庭的一名官员吗?难道法庭不对他的忠诚主张权利吗?有所主张,但却以某种自相矛盾的方式。法庭确实要求律师尽其官方责任,但这一责任就是将自己奉献于委托人。基于法庭自己的命令,也就是法律的命令,法庭处在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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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伴其委托人能走多远?能够背离法庭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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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代理的人很有理由期望你对他比对别人好,换言之,你为他做的事应当比你要为其他人做的事有更高的水准。这里有很长的历史渊源。苏格拉底在《共和国》一书中,起笔就是已论述过的前柏拉图式的伦理,即,正义在于对你的友人为善,而对你的敌人为恶。因此,律师不知不觉发现自己对待委托人要好于对待其他人,并且其他人因而比自己的委托人要坏。一名律师,或者受托人,或者任何为他人服务者,对于外人的行为水准,要低于他对委托人、受益人或主顾的行为水准,尤其是在这些人与外人相对抗的时候。他被要求像对待野蛮人和敌人一样对待外人。律师越是对委托人忠心耿耿,他在为委托人服务时对其他人的忠诚与奉献就越少,就好像一个人只有一定数量的美德,给一个人多了,能够给别人的就少了。于是,一个以服务他人为职业的人,在他代表委托人与外人打交道时,发现自己的行为水准低于他为自己而行为的水准,也低于委托人自己代表自己的行为水准,事实上,低于任何人为自己而行为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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