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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七章 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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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从未发现女权主义究竟是什么,我只知道,一当我表达自己不同于逆来顺受的可怜虫们的情感时,人们便叫我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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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贝卡·韦斯特,《号角》,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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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女权主义是厌女症的直接表露,它是为仇视女性的行为进行的政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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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里亚·德沃金,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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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平等的未来征途上,无论遇到怎样的新的险阻,杜撰怎样的新的神话,施加怎样的刑罚,放弃怎样的机会,强加怎样的卑贱,没有人能够剥夺美国妇女事业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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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法卢蒂,《反作用力》,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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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著述中,到处充斥着雄性的形式——他这样做,男人那样做,不一而足。“雄起”、“雌伏”,这些语言形式昭示着,女性不仅在肉体上处于被征服的地位,在经济上处于较低的位阶,而且在身份和权力阶层中也处在低洼地带。有色人种的女性在法律史上更是无足轻重。事实上,男人不仅造法,还意图使女性沦为财产。不仅如此,犯罪的标准总是扭曲的,在强奸案中,这种扭曲依然泛滥,根据强奸者的心态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心态来确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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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普通法,有一些适用于女性的特殊法律规则,推定丈夫在场时妻子不能形成犯罪意图。但是,这一“减免情节”蕴涵这样的预设:推定她在其丈夫的统治与控制之下。妻子不能成为一个罪犯,因为她是一个非人——没有刑罚,但也没有人性。虽然官方的标准表面上为被殴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实际上警察和法庭可以不保护她们。警察可能确信,争吵将会平息,将被淡忘,国家最好不予介入。因此,警察和法庭的介入标准,可能比人们认为的更加相似于百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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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农认识到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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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形式、动力、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特定的政策体现并服务于男人的利益吗?国家是建立在女性的服从基础上吗?雄性气质是国家所固有的吗?假定女性同意这种政治统治,就像假定女性同意性行为一样。法律是特殊的力量源泉与合法性的标签,是暴力的栖息地和遮羞布。暴力巩固了合法性,而合法性又掩饰了暴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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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觉悟的提高,女权主义律师开始去实践而不再仅仅等待一场革命,但他们的工作将一直处于疑难的边缘,其原因正如麦金农所述,国家制度仍然是男性的。强奸、家庭暴力、性虐待以及制度性的性骚扰,这些领域所产生的问题是用男性语汇无法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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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依然恪守艾伯特·加缪的观点:在现代社会,“权力搞定一切”。因权力对心灵的腐蚀作用而不愿攫取权力的那些女性,也正确认识到争取更多权力的必要性。简单地退出竞争,等于默认男性的权力、男性的国家、男性的法律秩序以及以男性为基础的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占有更多的权力,可能是唯一实际的选择,另一种选择就是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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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体验从不是单一的,因而对于女权主义法律观点的研究,不会生成某种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无条件接受的大一统的理论。我们已经承认存在着许多差异,还认识到存在着一种被分享的共性。在“希尔斯案”中,对于女性天性和教养的某些方面的公开阐释,为希尔斯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供了口实,声称女性对某些高薪工作不感兴趣。依照法庭的意见,某些工作少有女性从事,与其归咎于希尔斯公司的歧视行为,不如说源于女性的个人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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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分工就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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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诉希尔斯雄獐公司案[EEOC v. Sears, Roebuck & Co., 628 F. Supp. 1264 (1986)],法官诺德伯格(Nord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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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对委托销售希尔斯公司产品的兴趣问题,提供给法庭的最令人信服的证据是希尔斯公司的众多经理的证词。证人们作证说,在希尔斯公司,有兴趣从事委托销售工作的男性远远多于女性,至少为8或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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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们不断试图劝说女性们接受委托销售或者其他非传统工作。一旦有委托销售职位空缺,就会优先考虑那些对此感兴趣的女性。他们有时还向女性保证,在她尝试委托销售工作的一段时间里,将保留她先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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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对委托销售显现兴趣的女性,绝大多数只对柔性商品感兴趣,比如服装、珠宝首饰和化妆品等,而希尔斯公司一般是不销售这些东西的。男性应聘者则对刚性产品更感兴趣,比如五金、汽车、运动器材以及技术含量更高的商品,这些商品是希尔斯公司更乐于委托销售的。一般而言,这与消费者对商品的兴趣并行不悖。比如,男人通常不会对时装、化妆品、面料、妇儿服装以及其他家用小商品感兴趣。女人通常对销售汽车、建材、家具、围栏不感兴趣,也不像男人那样乐于在户外销售。女性通常不喜欢卖男士服装,因为这要求她们有时要为男士量体试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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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成衣是女性们乐于销售的,因为她们喜欢这一工作的时尚和创造性,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以前从事过这项工作,而且这是一项压力相对较小的工作。对这一行表示兴趣的几乎都是女性,很少有男人愿意去卖成衣。女性在不同工作种类应聘的比例,一般与她们对所涉产品的兴趣和背景相一致,这说明,男女之间兴趣的区别,通常与男女两性传统上的兴趣差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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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希尔斯公司里,不愿从事委托销售工作的女性表述了她们的一系列理由:一些人害怕或者厌恶那种“狗咬狗”式的竞争;另一些人对所委托销售的产品感到不舒服或者不熟悉。她们害怕竞逐,害怕失败,害怕丢掉工作。许多人表示,她们倾向于非委托销售的方式,因为它更令人感到舒适和友好。她们相信,委托销售工作所增加的收入抵不过增加的压力、紧张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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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斯公司提供了广泛的证据,以证明在过去50年里美国社会中的男性和女性的总体旨趣与态度的差别:(1)男性比女性更情愿在晚上和周末工作;(2)女性比男性更喜欢有规律的日间工作;(3)男性比女性更乐于从事高度竞争的委托销售工作;(4)男性更愿意从事有机会挣大钱的工作,尽管可能因其业绩不佳而有失掉工作的风险;(5)男性比女性更容易被工作的报酬所激励而不是被工作的性质所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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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女性对工作的态度在1970年至1980年间有了显著变化,这段时间内工厂的性别结构发生了明显改变。在许多传统上由男性主宰的工作领域,女性的数量已经是以前的2倍或3倍,如证券和金融服务的销售员、律师、五金和建筑材料销售人员。商业专业的大学生中女性的比例从1/10增加到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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