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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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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发生在痛苦和死亡的领域,它预示并引起对他人施用暴力:一位法官对某一文本如何理解,关乎他人的自由、财产、孩子乃至生命。法律解释还构成已然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暴力的正当理由。当解释者完成工作后,他们身后留下的是遭受这些有组织的社会暴力行为摧残的众多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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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地施加痛苦,我们称之为刑讯,其设计绝少为了取得指控材料,更常见的是为了展示被刑讯者所珍视的世界到了尽头。被刑讯者记录并亲身感触这样的事实:剧痛正摧毁世界。这就是为何被刑讯者几乎总是出卖与背叛——被刑讯者的世界已被痛苦及其延伸的恐惧所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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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解释与施加痛苦之间的关系,即使在日常法律行为中也仍然起作用。为已被定罪的被告人量刑,就是法官最常实施的行为。不过,它还是在极大程度上揭示了法律解释显著地被暴力所塑造。首先从被告人的角度看,他的世界受到威胁,但他坐在那里,通常还很平静,好像参加一次文明的对话。如果被定罪,他也会习惯地走向漫长的监禁,通常没有明显的对于这一文明表象的搅扰。当然,正是这一系列具有压倒优势的暴力,才使被告人认识到反抗或呐喊是无济于事的,而如果假定这一文明表象是自愿的,那才是荒谬怪诞的。我不希望伪装,好像囚犯是被说服到监狱里去的。“解释”作为暴力监禁的前提条件,本身即是暴力的运用。隐没这一事实,恰似忽视背景中痛苦的惨叫或者宗教法庭触目惊心的刑具。被拘禁者的体验,自始就是被暴力主宰的体验,自始就染上对暴虐的畏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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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的角度看,量刑行为的暴力最为明显,因而在有共同价值观的社群里,任何降低事件的暴力性或者突出其解释的特征的叙述,都忽视了被告人而仅关注法官及其解释行为。对“责难”或“惩罚”的含义做广义的解释,为法官的暴力行为制造了正当根据。对于通过暴力施加痛苦,正常情况下是禁止的。为了克服这种禁止,人们需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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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尔格拉姆(Milgram)叙述了一个实验:真正的实验对象操纵一台电击发生器,对他们认为的实验对象,实际上是假扮的实验对象,施加他们认为是实际存在的电击痛苦。这一切都是在实验领导人的指挥或命令下进行的。尽管假扮的实验对象呈现出明显的痛苦,但真正的实验对象——那些操纵电击发生器的人——却显示出对权威人物即实验领导人略带内疚不安的高度服从。米尔格拉姆从实验结果中得出一种理论:“自主”状态下的行为与“执行者”状态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他论述了一个人在等级制度内“奉命行事”时性情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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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量刑时,通常视司法机器“传动装置”的角色为天经地义,这种机制会保证法官最大限度的强制——它是有效进行统治和支配的前提条件,它保证人们对法官处置被拘禁者的行为有忠诚的依从。与此同时,至少在刑法中,我们通过司法意见以及遵从这些意见的行刑官,严格地将执行命令的行为与司法解释的行为联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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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政官、反抗者、殉道士、典狱长、罪犯,他们对文本可能有共同的理解,他们可能有共同的语汇、共同的手势和仪式的文化积淀,他们可能有共同的哲学框架。所有这些人,所有这些事,在人类生活的全景图中,有着延续不绝的共性。但是,对法律解释的基本组成及其现实化过程中运用的社会组织的暴力,人们能够达成的共识永远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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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人,所经历的是截然不同的体验。对施暴者而言,痛苦和恐惧是遥远的、非现实的、没有体验过的,而正当根据是重要的、现实的,并且是精心培植的。相反,对受害者而言,暴力的正当性在现实中退去了,与他们所遭受的压倒一切的痛苦和恐惧相比,其正当性的意义就变得无足轻重了。在具有共同含义的思想和现实之间,投射了法律自身暴力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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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索惩罚与社会价值观的联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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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价值观,以及由国家政治权力强制执行的刑法规则,都是一国之中有权制定法律的社会群体所需要的东西。这一事实,在我们只观察民主国家时不那么容易认清,但在其他形式的政治组织中却显而易见。刑法中的阶级划分及同罪异罚便构成极好的例证。从根本上说,所有惩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一国统治集团视为有益于“社会”的那些社会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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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理论的多样性及其所产生的思想混乱,似乎归因于目的与手段的混淆。用来保护“社会”的手段是多样的,不同社会的握有强制执行权的人,已经选择了他们确信最有可能确保人们服从的那些手段。这种确信反过来有赖于传统、知识水平以及社会和经济制度条件。古老而残暴的惩罚和刑讯,并不能证明它们的使用者嗜血成性或者暴虐无道,毋宁说它们证明了其设计者想不出更好的、更有效的、能够确保他们所珍视的社会价值观的方法。因而,惩罚的特征,不仅与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密不可分,而且还以它为存在的基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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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社会建构方案是有争议的,至少是可讨论的,但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却是尖锐而精准的,下面的选文就经常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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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此外,构成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也都具有意识,因而他们也思维;既然他们正是作为一个阶级而进行统治,并且决定着某一历史时代的整个面貌,不言而喻,他们在这个历史时代的一切领域中也会这样做,就是说,他们还作为思维着的人,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而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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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在法的强制执行中就是正当的吗?进一步的追问是:纳粹德国究竟是奉行了“法律就是法律”,还是破坏了法律甚至根本不要法律?听听纳粹军医如何解释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将犹太妇女连同她们的孩子一起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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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犹太人的孩子在集中营出生,或者当犹太妇女带着已出生的孩子来到集中营时,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处置这个孩子。我不能给这个孩子自由,因为再也不会有任何犹太人生活在自由之中。我也不能让这个孩子留在集中营里,因为这里没有让这个孩子正常成长的设施。将一个孩子送到炼人炉中,而又不允许母亲在场见证孩子的死亡,这是不人道的。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将母亲和孩子一起送进毒气室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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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你们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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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像一般人那样看待监狱、犯罪和囚犯,我就不来向你们讲这番话了。我跟你们谈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其实我一点儿都不相信犯罪,根本就没有他们说的犯罪这回事。我不认为监狱内外的人在道德上有什么不同,同样都是良好的。这里的人不得已才在这里,正如外面的人不可避免在外面一样。我不相信狱中的人就是罪有应得,你们在这里,仅仅是因为环境,这些环境因素完全超出你们的控制,你们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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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想,外面的许多人如果听到我今天下午对你们讲的话,一定会说我正在毒害你们,说我教给你们的事情其实是损害社会的。不过,听听不同于你们日常从牧师那里听到的见解是值得的。这些人将告诉你们:只要好自为之,就会富足快乐。当然,我们知道人们不会因善良而富裕起来,这就是为什么你们这么多人要以其他方式致富,只是你们不如外面的人做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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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世界上的每件事都是一种偶然,但是,根本没有偶然这回事。有不少人承认,监狱里的许多人本不该在这儿,而外面的许多人本该在里面。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该在这里。本来就不该有监狱,如果外面的人不是如此贪婪冷酷地对待里面的人,就不会有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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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让你们相信这里所有的人都是天使,我不这么认为。你们是各种各样的人,都竭尽全力做事,但显然不怎么顺利。你们是各种环境条件制约下的人。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一样坏。因为需要钱而做了一些特别的事情,你们一些人这样做是出于习惯,一些人则生来如此,天性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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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大概都不会反对我,也许比外面的一些人对我更好,因为我信任你们,而不信任他们。即便你们丝毫不反对我,但仍然可能掏我的钱包。你们不是在反对我,这是你们的职业。你们中的一些人,如果我家的门没锁好,如果看到什么想要的东西,就会进入我的家里——不是出于对我的恶意,而是因为那是你们的生意。你们一些人如果正好没有其他事情可做,又需要钱,就会在街上抢劫某个人;但是,当我想要点亮我的房间或者办公室,煤气公司也会抢劫我。他们为25美分的东西收我1美元。尽管如此,所有这些人仍然是好人,他们是社会的顶梁柱,他们资助教堂,他们值得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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