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2463
法的门前 第一节 法律是形诸文字的恐怖[1]
1702832464
1702832465
在我们生活的时代,对权威的含义和作用的认识不断变化着。法律,经常被视为权威结构的栋梁,越来越多地受到审视,既因为它在维护社会压迫过程中的作用,也因为它突破了律法主义的狭隘世界观。
1702832466
1702832467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不再相信过去习惯了的法律规则体系。我们开始看穿“法律政府”的帷幕,看到驱动该体系的人们。进而我们逐渐懂得,律法主义既可以作为遮掩的面纱,也可以作为观察的花镜。法律和法律思想通常既是社会纷扰的原因,又是解决它的手段。因此,在我们的“自由经济”中,“契约自由”是消费者失败的根源。
1702832468
1702832469
日渐增长的法律怀疑主义和批判主义,是律法主义在我们文化中衰落的部分表现。然而,这种衰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被反抗和矛盾所困扰。例如,尽管证据越来越清晰地表明监狱是机能失调、弄巧成拙、驽马恋栈的社会机构,国家权威还是一次又一次地对该机构的受害者采取行动。同样,虽然人们越来越理解犯罪是社会分化的产物,而不是人性的现象,但是,国家仍然不断增加金钱投入,来维持现存的社会结构,阻挠社会变革的力量。
1702832470
1702832471
这些矛盾从整体上迫使我们认识到:司法体系仅仅是又一种社会机构,自不免于其他机构身患的病疾,官僚政治痴迷于自保官位和扩张权力,不把它所应当服务的大众当人看。我们已经彻悟,法律不是社会和个人生活中权威的基础,这种彻悟使我们处在法律自身发展史的关键时刻。
1702832472
1702832473
权威迷恋者
1702832474
1702832475
律法主义之下的日常生活弥漫着对权威的信仰,并伴随着对世界的权威描述与对生活的个人体察之间的紧张关系。我们迷恋权威,墨守规则。正如朱迪思·什科拉(Judith Shklar)所指出的:“在律法主义价值和机构的天平一端,是法院的法律和它们遵守的规则;在天平的另一端,是所有男人和女人的个人道德,他们认为服从那些规则是一种美德。”
1702832476
1702832477
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规则,即使是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候吃、笑、睡、说、摸、动之类的事,或者是如何去思想、幻想、梦想之类的事。生活对大多数人而言,似乎是一项服从的规划,是对权威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断努力适合他人的梦想,适合他人对现实的定义。伴随这种努力,作为这种努力的一部分,反过来又使这种努力永久化的,既有将权威加予他人的企图,又有对释放权威的恐惧;既全神贯注于他人之所想,又感觉与他人和世界相隔绝,进而害怕如果我们不对自己进行界定,不为相互关系贴上标签,就无法生存。
1702832478
1702832479
大卫·库珀(David Cooper) 1971年所写的《家庭的消亡》一书中研究了这一现象:“如果希望发现对社会压迫最基本的理解,我们须将其视为一种被集体强化和制度规范了的恐惧,这种恐惧是关于疯狂、关于外部世界和内心世界的相互侵扰、关于自我幻象的失去的。法律是形诸文字的恐怖。”在律法主义之下,我们不断试图在权威设定的限度内控制我们自己和他人,从未意识到这一实证世界的另外选择,而只是将其作为必须的和无可避免的东西来接受。比如,一个人的“权利”的概念,它对于律法主义来说是基本的东西,是取得并维持公众支持法律体系运作最有力的方式之一。
1702832480
1702832481
对权利概念的通常理解是,法律站在人民一边来反抗政府的或者其他制度性的非正义。这一非批判性的见解在法学院和整个法律体系内被雕琢粉饰。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一旦我们了解到律法主义最关心的是维持其自身的权力体系,我们就会看穿法律仅仅貌似站在人民一边。事实上,律法主义在认可公民权利主张时,所真正关心的是保存产生这些权利主张的基本的政府框架。
1702832482
1702832483
民权概念只在法权体系的语境下才有意义,民权正是为了对抗法权的,因而终结了这种权力体系,也就终结了对民权的需要。但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通过民权法不可能结束压迫。最后,个人“权利”的概念是一种使人非个人化的技巧。我们被教导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在此过程中我们关注的是一堆抽象的规则和规章,而它们却是法官和其他官员为治理公民的行为而设立的。由于这种关注,我们遗漏了他人是完整的、真正的个人这一现实。一句话,我们最终只知道尊敬法律,不知道尊重他人,这就是律法主义的基本目标。
1702832484
1702832485
正当程序是适合公平游戏的又一个圣物。律法主义宁愿让我们将正当程序观念作为法律之下自由的关键,作为将公正性与规则性融人法律判决的手段。现实中,正当程序不过是该权力体系的一种企图:确保权利主张与抗辩、自由与苦难都只发生在现存法律领域内,并以其语言加以表述。每一正当程序所得之判决,因而只是对先行存在的律法主义迷津的雕饰。人们面对法律权利主张,是为了控制社会生活,而法律则作出回应;无论法律如何回应,法律首先关心的还是它自身。就律法主义而言,即使是当控制框架必须曲意逢迎那些受官员统治的民众的需要时,正当程序的基本难题仍然仅在于如何保护官方法律控制的设施。依批判的观点,正当程序是一种基本的吸纳社会变革力量的技巧,这种力量威胁着官方对社会的控制。
1702832486
1702832487
在城市的黑人区,在印第安人保留地,在中产阶级的社团中,我一次次发现人们能够看透法律和法律过程,而我所受的教育却使我对其视而不见。一旦他们的看法被法律拒斥,就有了对法律过程进行冷嘲热讽的基本理由。不仅如此,甚至当律师赢得了律法主义游戏——创制新规则或者证明旧规则——的时候,我们其实并未赢得任何东西,因为律法主义所触及的,不是问题的根源,而是问题的表面。
1702832488
1702832489
不仅“激进的”法律或法律服务实践会产生这样的洞悉和怀疑,我还发现常规实践岗位上的许多律师都清楚意识到,法律并未触及当事人经济上、家庭上和心理上的真正问题。这些律师有时被这种意识深深搅扰,然而,他们甚至仍然不能说清自己的体验。身陷律法主义教育的迷津,又被剥夺了任何批判的见解,他们似乎只能听命于法律的例行公事。
1702832490
1702832491
我将律法主义看成一种已逝的社会意识形态。虽然在一定时候律法主义释放了巨大的有益的社会能量,但它现在却不过是混乱和矛盾的根源。传统法律思想远不能将美国团结为一个有凝聚力的公正社会,它只能滋生分裂,并贴上一个赞同不平等的标签。
1702832492
1702832493
法律现实主义的遗产
1702832494
1702832495
如果关于律法主义的反传统见解需要权威支持,那么我们仅需回顾美国历史上法律现实主义最后一次重整法学河山的努力。卡尔·卢埃林,现实主义运动中最深刻的思想家和观察家之一,在评论概念的“地位和待遇”时写道:“概念一旦形成并进入思想过程,就会以没有经验基础的稳定性、现实性和内在价值的面目出现。”当前的时代,围绕着社会生活的对核心神话的信仰或者对现实的解释正在不断崩溃,超越社会现象的肤浅探究,进入对概念的检视就变得特别重要。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拓开了法律思想方式的新路,这些思想方式带有非文本主义的甚至是反文本主义的观点。
1702832496
1702832497
超越律法主义的呼声也来自其他方面。布雷内德·柯里(Brainerd Currie)在论述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中期法律研究的素材时,提出了精当的批评:
1702832498
1702832499
变革中的社会秩序问题的解决,并不内涵于过去判决所正式装潢起来的、仅靠逻辑过程所诱发的规则和原则之中。忽视这一事实,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如果是为了把人训练成法律过程有智慧、有效率的参与者,如果法学院想要以自己的研究为法治的进步作出贡献,那么,就必须将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批评局限在历史和权威所设定的范畴之内,而每一可获得的知识和判决必须被派上用场。
1702832500
1702832501
★人们迷恋法律与迷恋权威哪个更好些呢?例证是什么?考虑下述有关侦探小说与法医学之间关系的评论:
1702832502
1702832503
一般承认,侦探小说这种形式是19世纪的发明,与现代警察力量的发展和现代官僚国家的诞生相同步。颇有意义的是,英美侦探小说出现在后革命环境中,当时的反叛者和罪犯的英雄身份转给了侦探和警察。现代人是什么样子,国家就是什么样子。“民族国家”(nation)已经让位于“政权国家”(state)。公民的观念发生了从“个性”到“身份”的系统转型,“个性”产生和表达了民族国家的浪漫精神;“身份”被新建立的政权国家所定义和统辖。这种从个性到身份的转型,代表了我们所理解的现代人的关键转变。[2]
1702832504
1702832505
♣1963年复活节,在阿拉巴马州伯明翰市发生了著名的挑战法律的事件,马丁·路德·金等人计划通过示威游行抗议法律上的种族歧视。伯明翰市从州法院获得了一项禁止令,试图阻止示威游行,但牧师们决意继续其计划。伯明翰市的回应是逮捕游行示威者,案件最终到达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伯明翰市的行动“无疑提出了实质的宪法问题”,但最后的裁决却不利于游行示威者,理由是:在法院推翻它以前,即使是一项违宪的禁止令,也必须被遵守。
1702832506
1702832507
1702832508
1702832509
1702832511
法的门前 第二节 挑战法律
[
上一页 ]
[ :1.70283246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