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32708e+09
1702832708 法的门前 [:1702830552]
1702832709 法的门前 第三节 未能说明身份
1702832710
1702832711 布朗诉德克萨斯州案[Brown v. Texas, 443 U. S. 47 (1979)],首席大法官伯格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1702832712
1702832713 1977年12月9日中午,埃尔帕索警察局的警官维纳戈斯和索泰罗正驾着警车巡逻。他们看到上诉人布朗和另一男子在一条小巷中正朝相反方向走开去。尽管这两人被看到时已经走开了几英尺,但维纳戈斯警官后来作证说,两名警官相信,直到警车出现,这两个人曾经在一起或者正要接头。
1702832714
1702832715 警车开进小巷,维纳戈斯警官走出警车,要求布朗说明身份并解释一下他在那儿干什么。另一个人没有被盘问或扣留。警官作证说,他拦住布朗是因为“看起来情况可疑,我们在这个地区从未见过这个人”。布朗被拦截的埃尔帕索地区是毒品交易的高发地带,然而,两名警官没有宣称怀疑布朗有任何具体的不法行为,也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他携有武器。
1702832716
1702832717 布朗拒绝说明自己的身份,并怒气冲冲地声言两名警官没有权力拦截他。维纳戈斯警官回答说,他是在一个“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索泰罗警官随后“拍搜”了布朗,但没有找到什么。当布朗一再拒绝说明身份之后,他因违反1974年制定的《德克萨斯州刑法典》而被捕。[2]逮捕之后,两名警官搜查了布朗,没有发现不适当的东西。
1702832718
1702832719 当布朗被带到埃尔帕索县拘留所时,他说明了身份。尽管如此,他还是被拘留并被控违反德州刑法。布朗在埃尔帕索的地区法院被定罪,罚金20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他随后行使自己享有的在埃尔帕索高级法院重审的权利。在那里,他提出驳回起诉的动议,理由是德州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一、第四和第五修正案,并且其含糊不清又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这一动议被驳回。布朗放弃了陪审团审理,法庭判他有罪,罚金45美元,并承担法庭费用。
1702832720
1702832721 当两名警官为了让布朗说明身份而扣留他时,他们就是在实施涉及第四修正案的人身扣押。在给上诉人定罪的过程中,高级法院作为一种事实审,裁定警官们“合法拦截”了上诉人。第四修正案当然“适用于所有的人身扣押,包括未导致逮捕的短暂留置”。“无论何时,一名警察走近一个人并限制其离去的自由时,他便已经‘扣押’了该人,并且,第四修正案要求,扣押必须是‘合理的’。”
1702832722
1702832723 人身扣押不像逮捕那样具有侵犯性,其合理性有赖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免受法律官员武断侵扰的权利”。对人身扣押的合宪性的考虑,涉及对公众利益促进的程度与对个人自由干扰的严重性的权衡。
1702832724
1702832725 权衡考虑的核心关怀,一直是确保个人合理期待的隐私权不受警察当场无拘无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横侵犯。为此目的,第四修正案要求人身扣押必须基于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社会的合法利益有这样的要求:扣押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该扣押的实施,必须依照一个对警察的行为有明确而中立限制的标准。
1702832726
1702832727 该州法院没有说上诉人布朗被拦截是依照一种中立标准,但还是坚持认为警官们拦截布朗是正当的,因为他们“合理、明确地怀疑一项犯罪已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而我们则要求警察有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怀疑,相信某人牵涉了犯罪。
1702832728
1702832729 该州判决的缺陷在于,警察拘留布朗之前的所有情况都不能正当地构成对他涉及犯罪的合理怀疑。维纳戈斯警官在上诉审中作证说,小巷中的情况“看起来可疑”,但他无法指出任何支持该结论的事实。没有任何判例显示,人们在小巷中是什么不正常的事情。布朗身处一个毒品使用者频频出没的地区,独自站在那里,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他亲自参与了犯罪的结论。简言之,上诉人布朗的行为与其他行人在该地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在追问之下,维纳戈斯警官承认,他拦截布朗的唯一原因是确定其身份。判例认为,警察都有主张自己存在的愿望,这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一愿望不能否定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障。
1702832730
1702832731 在缺乏任何怀疑上诉人有不法行为的根据时,称量公共利益和个人安全、隐私权利的天平,要向不受警察干扰的自由倾斜。据以拦截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的德州刑法典,意在强调刑法在大城市中心地带的社会目的:预防犯罪。即使假定,在缺乏特定根据相信某人涉及犯罪时,拦截并要求他说明身份,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服务于这一目的,但是,第四修正案对权利的保障不允许这样做。当这种拦截不是以客观标准为依据时,警察专断和滥用权力的做法会超过可容忍的限度。
1702832732
1702832733 适用德州刑法典扣留上诉人并要求其说明身份,这样做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因为警官们没有任何合理怀疑可据以相信,上诉人参与或已经参与了犯罪活动。因此,上诉人不应因拒绝说明身份而受刑事处罚,定罪应予推翻。
1702832734
1702832735 庭审记录
1702832736
1702832737 法官:我问你的是,为什么德克萨斯州因为不答话就将人投入拘留所?
1702832738
1702832739 公诉人:啊,我认为有一些利益不得不考虑。
1702832740
1702832741 法官:好,我希望你告诉我这些利益是什么。
1702832742
1702832743 公诉人:政府的利益在于,维护社会及其公民的安全与稳定,并且,政府在这方面的利益肯定非常重要,超过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个人自由所损害的利益。我认为,在适当场合下简单询问某人姓名和住址,政府在这里面的利益大于个人的利益。
1702832744
1702832745 法官:但为什么不答话就是一种犯罪?
1702832746
1702832747 公诉人:我再说一遍,我只能认为,如果不回答问话,将会造成瓦解。
1702832748
1702832749 法官:瓦解什么?
1702832750
1702832751 公诉人:我认为将会瓦解社会保障公民安全的目标,也就是,让公民确信他们在……家是安全的。
1702832752
1702832753 法官:以起诉相威胁,强迫公民说出姓名和住址,何以能保障他们的安全?
1702832754
1702832755 公诉人:你知道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人被合法拦截,警官推定这个人也许正在搞什么鬼,因而履行其职责,仅仅是为了发现这个人的姓名和住址,以确定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1702832756
1702832757 法官:我不是在质疑,不是在问警官是否应当提问。我要问的是:因为一个人不想回答问题,就将其投入拘留所,一个州这样做的利益是什么?我知道,许多时候一位警官将给被告“米兰达警告”,这意味着被告不必开口。许多被告做了供述,如果他们出于自愿,这当然很好。但如果他们不供述,你不能就因为拒绝承认一项罪名而把他们投入狱中,你能这样做吗?
[ 上一页 ]  [ :1.70283270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