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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三节 不一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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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20年前,我代理了一起抢劫、强奸案。被害人是这么说的:“凌晨回家的路上,一个男人走上前来,用手枪指着我,从我手腕上拿走一只表。他把我带到附近一个停车场,命令我躺在地上,脱去衣服。我抱怨说地上太硬了,不舒服,于是他就带我到街对面不远处他的公寓里。在接下来的一小时里,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最后,这个男人说我们必须离开,免得被跟他同住的女人发现。我就说,既然你得到了想要的东西,就把手表还我吧。他答应了。我们一起离开公寓时,他说要去把车开过来。可他没去开车,而是溜进旁边的公寓,留我在门厅里傻等。你问我为什么等在那里,因为我还指望着拿回自己的手表,那表是珍贵的礼物,是我男友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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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的情况是:被害人始终没能拿回手表。他们离开公寓大楼以后,这个男人又让她等在街上,再次推托说自己去把车开过来。这个时候,被害人走进附近的警局,向警方报了案。被害人对袭击者做了充分的描述,与我的委托人非常吻合。她还细致描述了公寓内部的情况。随后,警察来到公寓,在公寓里留了字条,要我的委托人来警局一趟。被害人在警局当场指认了他。他当时被允许回家,随即在公寓中被逮捕。手枪也找到了,但没有发现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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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指控提起后,我介入了本案。在几次会见中,我的委托人始终坚持说与这个所谓犯罪没有任何关系,他甚至从没见过这个女人。他告诉我说,案发前的那个夜里他曾去过很多地方,先是去了姑妈家,然后跑到新泽西州一间酒吧,案发时,他就在那个酒吧里。他给出了一个男人的名字,说这人可以为他作证。他说实在搞不懂这个女人是怎么知道他的一些情况的,比如公寓里面什么样,他和一个女人同居,他曾是个音乐家,也弄不清这个女人是如何认出他来的。他说自己没必要强奸什么人,他有个女人,并且,一次旧的枪伤让他做了手术,正在康复中,没办法干那种事。他还说自己不至于蠢到这种地步,抢劫一个女人,还带着她到处走,最终带到自己的公寓里再强奸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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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他的话有些道理,被害人的叙述中确有可疑之处。令人不解的是,一个意图实施强奸的男人,竟会在乎被害人感觉停车场地上不舒服。再说,一个刚刚被人强奸的女人,似乎应当一有机会就逃离现场,而不是一心惦记着拿回手表。与此同时,我也怀疑我的委托人没说实话。我认为,如果被害人以前从未接触过他,就根本不可能如此了解他和他的住处。的确可能有人冒充,并使用了他的公寓,不过他不曾说过有什么人可能这么做[4],而且这种假设不能解释被害人向警方做的精确描述。虽然辨认程序有瑕疵——警方只提供了一个辨认对象,这不免有某种暗示作用,但是,被害人在案件过程中有足够的时间观察侵犯她的人。我不相信被害人会随机挑选一个人,用强奸来诬告他。他们都声明以前并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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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委托人可能向我撒谎,这有两种解释:其一,他有罪,只是他看不出向我承认有什么好处。向他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又是这种性质的罪,那可是很尴尬的。不仅如此,他害怕告诉我真相,惟恐我再告诉别人,或者以为我不会热心帮助干了这种事的人。其二,他无罪,不过他认为编个故事是最好的选择。性关系可能是自愿发生的,这个女人向警方举报他是出于气恼,因为我的委托人拒绝归还那块手表——可能不是偷的,而是遗忘在公寓里的。他也许有超过法律后果本身的考虑,比如,觉得必须彻底否认卷入此事,因为承认这次的性关系会危害他与同居女子的关系。基于同一理由,他可能决定“耍一下律师”,先抛出自认为最好的辩护。他不明白,国家在刑事案件中负有重大的证明责任,不会单凭这个女人对他的言辞指控就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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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委托人多次讨论了全部案情后,我断定他很聪明,也没有心理异常的迹象。我确信,他既然明白自己处境不妙,也知道最初讲的故事不足以支持他的辩解。于是,我将交谈推进一步,指出他的“正确”答案不免让我紧张,因为他已经处在伪证的边缘。然而,他还是一口咬定最初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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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始拿不定主意了。我同时怀疑被害人和被告人关于案情的不同版本,可想而知,陪审团会有相同的怀疑。不过,问题出在他俩身上,不是出在我身上。我要做的只是向法庭提交我的委托人的案情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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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必须的吗?基于对对抗制精神的信奉,我断定这样做不是必须的。刑事辩护律师“不同的使命”要求我走得更远,不仅要以法律上正确而又有说服力的方式提交委托人的案情版本,而且应当以合法的方式使检控者陷入困境,而无论事实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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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这样的使命感,我得出结论:简单地采用被告人的立场,讲述他的案情版本,即使是真实的,也太冒险了。除非我能找出一个“不在现场”的铁证——考虑到被害人的有力指证,这一点已经是不可能了。我认为最稳妥的方式是攻击被害人的案情版本,即使她说的是真相。不过,既然我的委托人坚持自己的原创故事,我就有义务为这个“不在现场”的辩护去调查取证,尽管我打定主意不用这个辩护理由。我和助手们随后访问了委托人提到的每一个人,按照他说的路线计时走了一遍,试图找到其他的目击证人。结果没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他提到的酒吧里的那个人,不能证明他当时也在酒吧。他给出的时间表恰好印证了被害人声称案发的时间。他的姑妈说他的确来过,但那只是傍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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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现场”的辩护显然无望了,我又回到自己的初始战略,准备去“诋毁”被害人的事实版本。我请求法官进行一次预审,其间,被害人作证前起誓说自己对事件的描述都是事实。她的版本恰如我上文描述的那样,而她的态度是客观的,丝毫看不出臆造的迹象,我也就此确信她说的是真话。她是这样一种女人:即使不是老于世故,也是世事洞明。这也解释了我曾有的疑惑——被卷入一桩尴尬事件后,竟然作出那种出人意表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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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委托人说明,我们没找到他“不在现场”的佐证,而被害人的证词听上去却更可信。依我的判断,如果不能找到其他证据,陪审团不会相信“不在现场”,考虑认罪是比较适宜的选择,这至少可以大大缩短刑期。这个案子,象征了整个纽约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漫无目标的漂向解决的过程中,暂时搁浅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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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过了一段时间,委托人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了新的证据,他的姑妈愿意作证说案发当时他们正在一起。我根本不信。我提醒他,上次与他姑妈见面时她可不是这么说的,即使陪审团听了他姑妈这样的证词,也不会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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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不清是这次还是后来,反正我的委托人认罪了。记得非常清楚的是当我知道真相后的那种迟疑,我吃不准是否应当改变辩护方针。我真希望自己不知道真相。我开始从心理上而不是伦理上理解了,律师为何不想知道委托人的真实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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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这个难题没有困扰我太久。我认定,对真相的了解不足以改变我的辩护策略。这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击败指控,我实在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更重要。我要做的只是向陪审团提交一个“事实”版本,使陪审团对被告人“有罪”发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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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看来,我的难题不在于委托人的故事是假的,而在于这个故事不可信,也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使它听上去可信。为了获胜,我们不得不提出一个比“不在现场”更好的理由,避免伪证。因此,辩护必须在没有被告人作证的前提下进行,因为在法庭上宣誓后再编造脱罪谎言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过这不是个难题,因为被告人不作证时,辩护不仅可以继续进行,而且可能进行的更加顺利。不是每个人都善于在证人席上成功说谎,我也并不觉得我的委托人有这等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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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构造两种辩护:第一种是指认错误。我们可以争辩说,在双方最初遭遇时,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观察机会是有限的,因为当时天色未明,街上还是黑漆漆的。可以想见,被害人当时的情绪一定极为紧张。[5]我们要引入一位专家证人,让他指出目击证人辨认错误的风险是很大的。我们要指出当时在警察局里进行的辨认是不可靠的。不过必须考虑到,被害人曾与被告人共处了相当一段时间,还带着警察到过公寓,错误指认的辩护看来难以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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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女方同意。这样辩护不仅可以否定强奸的指控,而且可以搞掉抢劫的罪名。我们要做的只是造成一种怀疑,怀疑性交并非强迫进行的。怀疑的根据是两人相遇的那个戏剧化场景,以及被害人自愿去往被告人的公寓。而那块号称是被抢劫的手表,要么是粗心落在公寓里的,要么根本就没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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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同意”的辩护可以完全在交叉询问中完成,也可以辅之以向陪审团的申辩——被害人在关于暴力的问题上缺乏可信性。我可以强化被害人故事中的最令人惊诧的地方,比如被告人体贴人微地将被害人带回公寓,以及被害人等着拿回手表,而她原本可以迅速奔向警局。我可以指出,被害人没能认出那支用来抢劫的手枪,而那块据称被抢的手表根本就没有找到。没有任何身体强制的痕迹,没人听到有呼喊声,也没有任何搏斗过的迹象。我还可以争辩说,即使我的委托人轻率到在自家附近抢劫、强奸一个女人,他还不至于愚蠢到把被害人带到家里。我还考虑调查被害人的过去,以她过去的不贞质疑她现在的信誉。[6]然而,我不想这么做,因为我知道,上述做法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是根本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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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使不去诋毁这个女人的人品,我还是可以主张,这只是一次偏离预定轨道的临时起意的幽会。被告人不必证明被害人做了虚假指控,更不必证明诬告是为了解释那天整晚她都去了哪里,或者为了解释她是怎么丢掉手表的。只要陪审团有理由怀疑被害人的指控,就注定会对被告人无罪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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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一切在法庭上究竟会怎样上演我还不得而知,但可预测的是,这个案子会长期拖延,以至于检控方被迫提出一个无可辩驳的指控——非法持有枪支。现在想来,我真不知道当初凭什么认为在法庭上这样大干一场是正当的。我站在陪审团面前,充作寻求真相的样子,实际却在努力欺骗陪审员们相信一个彻头彻尾编造的故事——这个女人是同意的,而事实上她是在枪口下被迫与被告人性交的。我竟然准备声请对被告人无罪开释,理由是控方没有尽到原本可以尽到的举证责任,原因只在于我让真相看起来像是谎言。允许辩护律师做这样的事情,社会能够得到什么补偿吗?坦率说,我还真没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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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他人看出来了,虽然他们也遭受批评,但他们的确代表着多数人的意见。他们仰赖下面两种说法之一:第一,律师们不可能掌握足够确定的真相后再对委托人的案件发表意见;第二,辩护律师即使知道真相,也不必关心这个真相。两种说法能够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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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们在讨论“真相”理论和“争斗”理论时,多数美国人是支持后一理论的。在“美国诉韦德案”(United States v. Wade)中,大法官拜伦·怀特(Byron White)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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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义务定罪,同时有义务确定没有罪及无辜。他们必须专注于使刑事审判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程序。在这个程度上,我们所谓对抗制,根本不是对抗式的,也不应该是对抗式的。但是,辩护律师却不一样,他没有确定或提供真相的义务,他必须并且乐于防止无辜者被定罪。我们坚决要求他为委托人辩护,而无论其无辜还是有罪。我们在不罪及无辜方面的利益,使律师能够让国家自我举证,而无论他认为或知道的真相是什么。我们所支持或者要求的辩护律师的义务,在许多情况下,与寻找真相即使有关,也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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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视庭审实况的出现,公众已不再只凭电影和电视剧来构思律师的形象、理解法律诉讼中的辩护了。但是,几乎任何电视节目、新闻或小说,都没有涵盖大城市刑事法庭中日常进行的、不惹人注意的、大规模的审判过程。下文选自詹姆斯·米尔斯(James Mills)的《黑白道》(On the Edge),从中可以看到双方的律师整天纠缠于大量的贫穷被告人的案件,通过辩诉交易,就罪与非罪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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