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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一节 九比三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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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Johnson v. Louisiana, 92 S. Ct. 1620 (1972)],大法官怀特陈述最高法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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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路易斯安那州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其刑罚为苦役的刑事案件,应交由12人陪审团审判,9名陪审员表决作出有罪裁决。本案的原则问题是,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这些允许在某些案件中作非一致裁决的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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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约翰逊争辩说,为了赋予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实质内容,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一州必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无可置疑的是,陪审员们应被告知,只有在超越合理怀疑地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有罪裁决。当然,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致裁决的,证据方面就可以不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上诉人关注的事实却在于,不是所有陪审员都投票赞成有罪裁决,因为有3人主张被告无罪,超越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没有被满足,因而对他的定罪是不坚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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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一开始就注意到,最高法院从未认为陪审团一致裁决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必需品。我们没有任何根据认定:9名陪审团裁决有罪就是未能遵循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法官指导。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占多数票的陪审员们,在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对被告人身自由的支配权力的情况下,会简单地拒绝倾听提交给他们的赞成无罪的论点,并且终结讨论,达成有罪裁决。相反,更可能的情形是,某位陪审员提出了主张无罪的合理论点,他或者使自己的论点得到响应,或者说服足够多的其他陪审员一起阻止有罪裁决。只有当少数陪审员已经没有说服力却仍然坚持无罪的意见时,多数陪审员才会终结讨论,并付诸表决,以多数票胜出。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就9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而言,该州尽到了超越任何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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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快捷、经济地落实正义”,路易斯安那州允许不太严重的犯罪由5人陪审团审判并在一致的情况下作有罪裁决;较严重的犯罪要求12人陪审团中的9人同意,方可作有罪裁决;最严重的犯罪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裁决定罪。本上诉案件的性质,只要求9名而不是5名或12名陪审员的有罪裁决。我们在这一分类中没有发现不公与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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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不过是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立法机关的判断力,该机关显然试图按照罪与罚的轻重来区分证明有罪的难度。我们没有被上诉理由说服,不认为这一立法判断在宪法意义上是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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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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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斯图尔特的反对意见(大法官布伦南和马歇尔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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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在刑事庭审陪审团遴选中没有制度性歧视,这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基本点,目的一直是确保在落实刑事正义过程中公民的广泛参与。然而,今天的判决认同对一条规则的消灭——该规则要求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裁决。依照今天的判决,9名陪审员可以完全漠视同一陪审团中不同种族和阶级成员的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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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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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一致裁决的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社会共同体的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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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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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杰弗里·阿布莱姆森(Jeffrey Abramson),他在《我们,陪审团》(We, the Jury)中极力推崇一致裁决。当然,他的说理是从历史简述人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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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 第二节 要一致还是要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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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多年来,一致裁决已经成为陪审团审判的一个显著而确定的特征。首次有记载的一致裁决出现在1367年,当时,一个英格兰法院拒绝接受11比1的有罪表决,而那个反对者表示,宁可死在狱中,也不同意有罪裁决。此后,一致性的要求得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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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美洲殖民地在17世纪曾短暂授权多数裁决,这明显是因为不熟悉普通法程序。但是,到了18世纪,裁决必须一致,已经成为共识。的确,1972年以前,没有任何对一致性要求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到达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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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0多个州运用少于12人的陪审团审理至少一部分并非微罪的案件,但没有几个州利用最高法院的允许来尝试非一致的裁决。路易斯安那州和俄勒冈州仍是仅有的授权在未达一致时对重罪作有罪裁决的两个州。佛罗里达州准许陪审团多数裁决谋杀罪成立,决定被告的生与死,然而,陪审团的这一建议只是咨询性的,可以被司法推翻。一些州准许被告人放弃获得一致裁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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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高法院1972年的几个裁决,也不是要打开多数裁决的闸门,虽然那些决定代表了对一致裁决规则的显著贬斥,剥夺了宪法保护,将其留给各州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那么,处在一致裁决规则背后的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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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致规则与多数规则的政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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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致裁决的理想在陪审团中如此根深蒂固?历史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一些证据表明,这一理想在中世纪的一些机构中占有总体优势地位,它一直存活到现代,变成公众信赖陪审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的柱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至15世纪,“议会的决议过程变成公开的多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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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裁决规则具体表达了一种理想——关键在于评议而不是表决,在于一致而不是分歧。投票者拉上帷幕私下表决,而陪审员则面对面讨论他们的分歧。在选举中,数字决定一切,这使弱小或边缘群体能否被有效代表成了问题;在陪审团中,一致裁决的做法使得个人见解不能简单地被忽视或者被投票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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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的是,最高法院从一致裁决那里撤回了宪法保护,否定了一致裁决对于评议的广泛性的贡献。实质上,一致裁决是以集体智慧为模式的陪审团的关键要素,亚里士多德将这种集体智慧独树为代表民主的最佳论点:当“多数”统治时,每个人都被视为孤立的普通人。当这些普通人聚在一起时,比他们各自做决定时,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因为身处多数之中的每个人各有一份德行和谨慎,当他们聚在一起时,形成的行为方式是一个人的。一些人理解这一部分,一些人理解另一部分,这样,他们便理解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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