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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01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1702834900]
1702836602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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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04 每当汹涌的舆论对司法提出批评,一种惯常的论调便浮出水面,那就是“舆论会绑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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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06 舆论真有这么大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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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08 我不禁想起聂树斌案,媒体长达十多年的跟进,无数的报道,无数的泪水,一波又一波汹涌的舆论,但若关键人物没有被追责,再多浩瀚的舆论又有何用?当聂树斌案被平反的那一天,有人说这是中国法治的进步,而我感到的只是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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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10 司法真正忌惮的从来不是舆论,而是舆论背后那种捉摸不定的权力意志。如果说舆论会干扰判决,那也只是问题的表象,深层次的原因仍是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如果司法能够摆脱权力的肆意干涉,舆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裁决。新闻舆论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独立裁判本是法治社会存在的重要前提,两者本可形成良好互动,但恰恰因为司法的现状,造成了媒体、舆论干扰司法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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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12 真正能够绑架司法的是权力、金钱、人情,还是舆论?如果拒绝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司法领域中,权力会不会肆无忌惮?在哪一个热点案件中,舆论导致案件的处理背离了正义的原则呢?是“聂树斌案” “呼格吉勒图案”,还是“念斌投毒案” “赵作海案”,甚或“佘祥林案” “天津老太贩枪案”?哪一个热点案件会因为舆论的关注而使案件的判决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呢?认为舆论绑架司法的人,希望你们能够诚实地回答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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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14 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约束权力,舆论在这方面功不可没。法治不是普法教育,不是天天“今日说法”,夜夜“法制节目”,只要求百姓知法守法是刻薄寡恩的法家,而非以限权为己任的法治。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对一切权力的限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的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它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力腐化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是污染了水源。相比犯罪,随时可能被滥用的刑罚权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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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16 作为法律人,我们接受了太多技术主义训练,拥有很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没有良知的约束,法律技术主义比法盲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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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18 法学是一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科学,而权利、义务与道德规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无论如何定义法律,法律在原则上都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刑事惩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在道义上是否值得惩罚,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利就此发表看法,这不取决于他的职业、他的学历、他的财富,而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一个拥有理性和良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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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20 如果刑法问题只有法律人士才可以发表见解,如何保证这少数群体不会被收买呢?在纳粹德国,就有许多法律学者以学术的名义,将犯罪与道德完全剥离,视犯罪为一种“疾病”,罪犯也就成了“病人”,当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齐观,那么专家就可以将任何让政府不爽的行为冠以“疾病”的名义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对此,“病人”以及民众都无法质疑,因为专家使用的是“治疗” “疾病”等专业概念,对于这些专业概念,普罗大众根本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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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22 没有感性的理性是冰冷的机器,没有理性的感性则是狂热的激情,法律人应当平衡理性与感性。我们要尊重舆论的感性表达,但同时我们也要超越舆论的偏见与盲目,防止多数人的暴政。舆论有可能为某些势力所利用,西太后般对义和拳的利用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一再提醒人们警惕多数人的暴政,并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悖论,如果不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民主将会被其自身所摧毁。但是,托氏很高兴地发现,在美国,对抗这种问题的最有效武器就是法律人的规则意识与保守精神。法律要承载人类共通的道德规范,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通过正当程序让正义在每个个案中得到践行。如果一种舆论为人蛊惑利用,肆意突破人类基本的道德良知,践踏个体的尊严,法律必须超越这种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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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24 作为理性的法律人,我们需要舆论去唤醒我们的感性,以免我们的良知在技术主义的深渊中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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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26 我们尊重规则、尊重传统、尊重权柄,我们更尊重内心神圣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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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28 在每个案件中,我们都期待正义的实现,虽然正义可能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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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34 圆圈正义:作为自由前提的信念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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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36 前段时间,山东聊城一起“刺死辱母者”的血案“刷爆”朋友圈。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22岁的男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四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相当多的声音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期徒刑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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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38 我们很难知晓具体的细节,但仅就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而言,本案的一审判决结论的确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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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40 据《南方周末》报道:杀人者于欢,22岁,其母苏某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某高利借贷,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约17万元余款实在无法偿还。因此,苏某遭受到暴力催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某,对其进行辱骂、殴打。案发前一天,吴学某曾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某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某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次日,苏某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连同一名职工,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不停地辱骂苏某,语言不堪入耳,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某的胸口。更有甚者,催债人员杜志某居然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某。对母亲的公然侮辱猥亵令于欢崩溃。当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某报警。警察接警到达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只是告诫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走,已经情绪崩溃的于欢站起来试图往外冲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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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42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不属于正当防卫,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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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44 然而,一审法院的说理和结论都不太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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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46 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体暴力,在法治社会,暴力由国家垄断,私力救济被严格限制,只有在紧急状态下才可行使有限的私力救济,所谓“紧急状态无法律”。同时,任何暴力都必须适度,否则就可能造成更大之“恶”。正当防卫至少要具备紧迫性和适度性两个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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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48 何谓紧迫性?只有对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具备紧迫性。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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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6650 那么,如何判断“法益存在现实侵害的紧迫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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