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38823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三讲
1702838824
1702838825
经典名句
1702838826
1702838827
就法和道德应当如何而言……法律规则,以及道德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
1702838828
1702838829
需求与劳作,本身就是源于自然资源有限的缘故。
1702838830
1702838831
为什么要介绍功利原则
1702838832
1702838833
处理立法科学的问题,不是这些课程讲座的目的。拓展深化法律观念中所涉及的原理和独特意义,才是这些课程讲座的目的。但是,介绍功利原则,依然没有偏离我所设定的讲座主题。我时常有可能在讲座中涉及功利原则。因为,这一原则,一方面应该指导我们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实际上也在指导着立法者。功利原则,不论是正确理解的,还是错误理解的,一般总是立法所要考虑的内容。正是由于这一点,如果不将功利原则直接摆在你们的面前,我就时常无法清晰、准确地说明法律的内容和要义。我这样做,并非佯装要以各种方式深化这一原则。毕竟,这一原则,可以是许多课程讲座的丰富内容。我的目的,在于使你们对这一原则,获得一个一般性的理解,在于驳斥对该原则所提出的最为具体的反对意见。
1702838834
1702838835
第三讲和第二讲的关系
1702838836
1702838837
在第二讲中,我考察了流行的针对功利理论所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
1702838838
1702838839
对反对意见的大致勾勒,你们应该是记得的。而且,你们可能记得我用来驳斥反对意见的依据。
1702838840
1702838841
因此,我将仅仅使用我所提出的两个回应之中的第二个,来重申一下我努力推导的一般性结论。
1702838842
1702838843
这个结论,我们可以以如下方式加以概括:首先,如果我们的行为,的确和一般功利原则是相互一致的,那么,就多数情况而言,我们的行为,也会和法或规则相互一致;其次,法或规则是由造物主确立的,而作为种类的行为趋向,正是我们理解这些法或规则的提示(guide),或者标记。
1702838844
1702838845
说明一下对功利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
1702838846
1702838847
当然,在这里会出现一个困难,这一困难肯定是令人困惑的。它几乎不能得到一个彻底使造物主满意的解决办法。
1702838848
1702838849
如果神法只能从行为趋向中概括出来,那么,必须遵守神法的世俗人类,何以能够全面地、正确地理解这些趋向?
1702838850
1702838851
与神法具有关联的行为种类,已经是浩如烟海。单独的个人,自然无法把握全部的行为种类,自然无法全面地考察彼此相异的行为趋向。如果所有单独的个人,必须理解所有行为的特定趋向,并且依此推论上帝为人类确立的规则,那么,所有个人设计的道德行动规范,都将只能包括其中的部分规则,而且,在许多或者绝大多数要求单独个人去为或者不为的情景中,单独个人,将不得不依赖精确估算具体后果的过程方式,而这种过程方式,是具有危险性的。
1702838852
1702838853
此外,像其他理智一样,道德理智表现出来的方式,有时是突然的,闪现的。毕竟,许多人不可能探索伦理学的细致内容,不可能用理解行为趋向的方式,去理解多如牛毛的义务责任。所有个人,都在忙于安身立命。
1702838854
1702838855
如果神法只能从人类行为趋向中概括出来,我们也就只能得到这样一个结论:**上帝为我们确立了法,但是没人可以完全知道法,对大多数人而言,甚至时隐时现的理解上帝法的渠道,都是不存在的。
1702838856
1702838857
我们自然可以发现,这个结论完全是荒谬的,完全是令人啼笑皆非的。
1702838858
1702838859
我在这里需要指出,后面提出的思考,可以解决,或者弱化我现在提到的令人困惑的困难。
1702838860
1702838861
对前面介绍的第二个反对意见的一个回应
1702838862
1702838863
就法和道德应当如何而言(或者就法和道德符合自身的终极标准而言,就法和道德符合上帝命令而言),法律规则,以及道德规则,一直是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或者,一直是通过观察人类行为趋向,并从中进行归纳而确立的。但是,尽管如此,所有受其约束的人类主体,并非必须知道获得这些规则的过程,或者要求这一过程。如果所有受其约束的主体,遵守这些规则,与这些规则的要求保持一致,这些规则的存在目的,便足以实现了。即使遵守这些规则的大多数人,没有能力理解其目的,并不了解其所确立的理由根据,或者,并不了解其被推论出来的证据,它们存在的目的,也依然是可以完全实现的。
1702838864
1702838865
根据功利理论,伦理科学或道义科学(或作为应该如何的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是一门以观察和归纳为基础的科学。这门科学,随着漫长岁月的时间推移,经由许多独立的观察者所作出的独立贡献,已经逐步确立起来。尽管无数的研究者,分别说明了这门科学的细致内容,但是,没有一个人可以单独地说明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
1702838866
1702838867
如果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确与其应该如何是一致的(或者如果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确是以功利为依据的),那么,事实上,其中任何一个都已被赋予了充分理由,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都是以这些理由作为根据的。但是,单独的个人,无法发现这些规则的全部内容。单独的个人,无法把握这些规则被推论出来的全部证据。所有证据,都是应该知道的,然而,所有彼此不同的个人,只能知道其中的若干部分。每个单独的个人,只能掌握其中一部分证据。这部分证据,与单独个人给予伦理科学的关注多少,是等量的,与单独个人投入研究的思考智慧和精神,是等量的。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掌握更多的证据。许多实际上被遵守、被尊重的行为规则,是由最有知识、最有修养的人,在权威、示范(testimony)或信仰的基础上,加以推行的。
1702838868
1702838869
简单来说,如果法和道德的制度,的确是以功利作为依据的,那么,所有人,或者绝大多数人,是可以知道其中所有规则内容的。但是,无数的法,无数的道德,其规范制度所依据的理由,任何人都是不可能全部把握的。因为,大多数人只能将自己的研究,限制在一些理由上,或者,当自己没有考察理由的动机的时候,只能从他人的教育和示范中,获得规则的全部内容。
1702838870
1702838871
自然,这种不便之处,并非仅仅限于法律科学和道德科学。这种不便之处,同样渗入了其他所有科学、所有的技艺。
[
上一页 ]
[ :1.7028388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