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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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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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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每个单独个人是其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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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功利原则,并未要求我们总是或者习惯性地注意一般的善。但是,这一原则,的确要求我们永远不要凭借与这一至高无上的一般善并不协调的手段,去追求自己的具体善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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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与第三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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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面一讲中,我努力回应了竭力攻击功利理论的反对意见。为了使目前这一讲与前一讲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我现在以简略的形式,重新概括一下反对意见,以及我在讲义中所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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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来说,反对意见是可以用如下方式加以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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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功利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直接标准,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直接标准,那么,人类中实际出现的行为规则,就不可能天衣无缝地符合造物主为人类设定的法。造物主的意志的标记,也将是不完善的,从而缺乏了确定性。造物主用来约束人类的法律,对人类而言,也将是含糊不清的,不可避免地容易遭遇不经意的错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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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首先,通过对人类行为趋向进行观察和推导,我们才能获得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以一般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将这些行为的特征准确地描述出来,将其准确细致地进行分类,这些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以及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或多或少就注定是不完善的,或多或少就必然是有错误的。人类的行为,无限多样,其所产生的效果,也是纷然杂陈的,准确地将其细致分类,全部地将其收集起来,已经超出了人类有限度的能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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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功利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的直接标准,应该是实际存在的社会道德的直接标准,那么,流行或俗民的伦理学,其所存在的缺陷,几乎就是不太可能被消除的,其所存在的错误,几乎就是不太可能被修正的。因为,如果伦理真理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而不是一个临时感受的问题,那么,绝大部分的约束平民大众感觉的伦理原则,肯定是没有经过考察的,而且,肯定是直接来自人的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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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反对意见。**在前面一讲中,我作出了一些评论。其中包含了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应。在前面一讲的结尾中,我重述了回应。在这里,我再次重新简略地将回应复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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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伦理科学在平民大众中的传播,将逐渐扫除妨碍或延迟伦理科学发展的障碍。人类的行为,的确是扑溯迷离的,纷然杂陈,对其全面地把握和进行分析,对于人的能力而言,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平民大众中广为传播知识,将民众的思考积极性调动起来,使之方向明确,那么,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缺陷,是可以修补的,在现存法律和道德中存在的许多错误,是可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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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尽管许多人只能以信赖权威的方式,求得一些派生性的真理,但是,他们具有能力,去考察伦理科学中起基础作用的理论要素,推导较为重要的派生性实践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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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随着伦理科学的发展,随着人们从伦理科学中,清除模糊与不肯定的地方,那些没有机会广泛考察伦理科学的一般民众,在普遍一致的寻求中,在不带偏见的探寻中,将会发现一个他们可以合理信赖的思想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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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复述对功利理论的第二个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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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应,是反对意见不得不正视的。但是,尽管如此,这个回应也依然仅仅是个简单回应。这个回应只是表明,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是可以继续不断地靠近绝对完善的。这个回应,理所当然地承认,以功利原则作为基础的法律和道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不可避免地包含着谬误。换句话说,如果造物主为人类设定的法,只能依赖功利原则作出解释,那么,人类智慧可以想象得最为完善的伦理学体系,便是神之原物或类型的部分仿制,不精确的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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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所提到的“缺陷”、“谬误”,以及“部分仿制”、“不精确的仿制”,的确诘难了使功利原则成为上帝意愿的标记的理论。毕竟,如果上帝没有完整地说明自己的命令,没有清楚地表达自己的命令,而这一命令,对人类来说又是具有约束力的,那么,这显然与造物主的智慧和仁慈,是不一致的。上帝的智慧和仁慈,终究是人所共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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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面提到的第二个反对意见的进一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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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承认了功利原则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我们依然不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一功利原则,不是上帝意愿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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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由于这个缘故,造物主所做的任何一个对人类观察都是开放的工作,相对我们人类而言,也就难免掺杂着不完善的因素。严格地讲,造物主没有清晰地、完善地表达它的命令。这是一种现象,是相对我们人类的理解能力而言的。这样一种现象,与造物主的莫测高深的其他表达方式,是十分类似的。我们所提到的反对意见,根本就是不能成立的。你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推论:因为功利原则是上帝法的不完善的标记,所以,功利原则不是上帝法的标记。但是,当你作出这样一个推论的时候,你等于是在另外地作出推论:因为“不完善”或者“存有问题”是与造物主的智慧不一致的,是与造物主的良善不一致的,所以,造物主所做的一切,事实上都是有问题的。另外的推论,自然是错误的。前一推论,隐含着后一推论。后一推论的错误,从而也就隐含了前一推论的错误。或者可以这样指出,前一推论,仅仅是众多情形中一种状态的错误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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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我们提到的反对意见,对功利理论来说是荒唐的,那么,类似的反对意见,对所有假定我们的义务来自造物主的设定或要求的伦理学理论来说,也将是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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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提到的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假定前提基础上的:不完善的事物,是与造物主的完美无缺的智慧和良善不一致的。然而,我们可以发现,“有所缺陷”或者“不完善”,其含义或者意思,是在“法律”、“义务”和“制裁”这些概念中,才呈现出意义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法律规定了一个限制,而“限制性的规定”,意味着每一个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存有缺陷的事物。而且,除了恶意的法律作品之外,除了以不折不扣的愚蠢作为出发点的法律作品之外,所有的法律作品,也都假定了一个人们试图防止、试图矫正的缺陷的存在。法律,像药物一样,是用以防止和矫正人世间的缺陷的。此外,如果世上没有不完善的事物,那么,也就没有人会知道法律的含义,也就没有人会知道法律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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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功利是上帝法的标记,那么,上帝的法律,便是模糊地表达出来的。”这句话,与其说包含了别的意思,不如说是一个赞同使功利原则成为我们的指南的预设前提。类比式的修辞活动,亦即将上帝法和人类法相互类比的活动,也许会导致我们设想上帝法可能是模糊地表达出来的。毕竟,人类的法律,或者命令,假定了它们意在消除的人世间的不完善,假定了它们自身的不完善。或者,依照可能的原有意思来说,法律或命令,是以不完善的方式,来矫正那些不完善的事物的。法律或命令意在消除的不完善,以及其本身所掺杂的不完善,也许就是自然而然地以我们在前面所说的方式,来呈现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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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反对意见的回应,是以巴特勒先生的推论作为榜样的。在令人尊敬的《论类比》(Analogy)一书中,巴特勒先生凭借从容不迫的方法,凭借风度不凡的气质,捍卫了基督教的尊严。他说明了反对意见的要害所在。他证明了,不恰当的类比活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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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作为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是有缺陷的。人类理性试图将基督教的传播方式和上帝的智慧与良善保持一致,自然是徒劳的,自然是没有希望的。但是,如果因为这一宗教是有缺陷的,没有完善地展示在人类的面前,从而,主张基督教不是上帝的教义,那么,这就是荒谬的。反对意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的:不完善的事物,是和上帝的智慧不一致的,是与上帝的良善不一致的。而且,反对意见相信,在我们的观察视野中,由于不完善的事物是无所不在的,反对意见所揭示的困难,将会出现在所有的宗教面前,而所有的宗教,都认为宇宙的存在是由于上帝的伟大的创造行动的缘故。反对意见相信,无论是谁,只要相信宇宙是智慧的作品,是仁慈的作品,他都可以依照自己所拥有的信念,从其他信念中,或者从理论体系中,寻找一个相反意见,对相反意见作出一个结论,或者提出一个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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