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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图看懂世界格局 三 要法治还是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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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话题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法治”。如今在涉及西方政治的文字中,“民主”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词汇,但如果你穿越到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欧美国家,最好还是不要乱用这个词。当时“民主”是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专用词汇,譬如东德的正式称谓就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而在西方阵营,“民主”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其实都是禁忌词语,你说这个词,很可能让别人认为你参与了工人运动或是民权运动。直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苏共以及其他东欧共产党日益背离初衷、脱离群众,“民主”的定义权才开始从社会主义阵营流失到西方阵营,最终成了西方国家的专有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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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待欧美国家政治的时候,必须搞清楚一个问题,从源头上来说,欧美国家的政治体制,最初都是基于对抗封建王权而生的。因为最初国王和贵族领主对其封地子民有着绝对的支配权——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欧洲各地都流行着初夜权。而从历史渊源来说,现在西方的所有政治结构,归根结底都是源于反对封建王权的资产阶级革命,所以新兴的资本主义在一开始都强调的是“自由”,所以法国的那副名画叫作《自由引导人民》;纽约的那座雕像叫作“自由女神”,而不是“民主女神”;老电影里国民党特务都是一口一个“自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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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冷战时期“自由”这个口号面对东方社会主义阵营的“民主”其实并没多大的杀伤力——直到后者把这个利器的解释权拱手让人之前——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时,西方国家面对东方阵营的软实力对抗,曾一度处于下风,当时是欧美国家防着被苏联搞颜色革命,才有了美国的“麦卡锡主义”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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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制架构上来说,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平息争论,但并不能消弭不同群体利益上的矛盾。只有当法治与民主相结合的时候,才能实现趋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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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还要说明一点:法治不一定就能带来公平,公平与否取决于立法正义。但是法治可以让一切事务清晰、有序——它给我们社会生活的环境以明晰的条框,过线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治,而在条框之内人们拥有明确的自由。换句话说,它明确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边界。相对于“人治”,前者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来完成对社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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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说明的是,“法治”并非是西方文化的产物,早在3000多年以前,中国在商代就已经颁布了最早的成文法——《汤刑》,周朝周穆王时代有《吕刑》,至两千年前的战国时代,法家成了当时诸子百家中实际成就最大的一支。当时秦国的法律体系严密程度,完全不输现在的美国法律体系,从军功受爵、官员选拔到手工制品的质量管控、市场规范,再到民间纠纷处理,都有着完备的法律规定,也正是凭此才使秦国拥有了远超其他诸侯国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从而实现了中国的大一统(关于这个问题,详情可以参阅我的另一本书——《看懂中国格局的第一本书:从诸侯到帝国》)。所以不要一提到“法治”,我们就认为这是一个西方文明专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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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前的这种鼎,称为“法鼎”,其来历源于春秋战国时代。最初,各诸侯国的法典都秘藏于官府之内,平民无权查阅。至春秋后期,郑国丞相子产开历史先河,将国家法典刻在铁鼎之上,示法于民。此后,晋国的范宣子联合赵氏、中行氏,订立成文法——《刑书》,之后同样将《刑书》刻在铁鼎之上,放置在人员密集之处。示法于民,百姓对之一目了然,所敬畏的是国家的法律,而不再是垄断法律的贵族。如今法院的大厅门前的法鼎,其渊源便在于此。所谓“法鼎天下,法在人心”,它象征的不仅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更重要的其实是法律的“去神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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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前常常见到的这尊“独角兽”称为獬豸,亦称为法兽。相传獬豸可以辨是非、明善恶,故是公正的象征。相传大禹治水时的皋陶便借助獬豸来助其断狱。皋陶是嬴姓的始祖,也就是东周时代秦国的祖先,也是中国法律工作者的鼻祖。按照史书记载,在夏朝时中国就已经有了最早的习惯法——《禹刑》,至商代出现了最早的成文法——《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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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从现实操作看法治依然有其负面问题,欧美国家的法治造成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权重会越来越大,虽然你可以告别官僚体系的腐败,但是司法成本日益增加,日积月累同样会形成另一个利益集团,本质上这也是一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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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是要看到,现在西方国家所面临的众多问题,并不能一概归结为是法治自身的结构问题,很多问题其实恰恰是由于背离最初的基本原则。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对苏东阵营在意识形态上进行反击,西方国家普遍对其内部架构进行了调整。西方国家原先的政治架构是基于法律构建的,而对其的补强则是通过行政和道德舆论来完成。这样一来,虽然短期内在对苏意识形态战上占了上风,但从长远看,却削弱了自己起家时的优势,搞到最后,就是在言论乃至国家行政上形成了一个个“政治正确”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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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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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拉兹在其著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中曾经提及“法治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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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不溯及既往,而且应该公开明确——也就是说,法律只能管辖它出现之后的事情,而且法律必须得向全民公开,而不能把它锁在办公室里秘不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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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律应相对稳定——按照统治者自己的意志,频繁地修改法律,这样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2000多年前,大秦帝国就是因为秦二世肆意修改法律导致帝国秩序彻底崩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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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因为总会出现一些特事特办的情况,针对特定情况依然要立法,而这种立法也必须得在一个透明的环境下,这样才能保证法治不会变成事实上的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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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保障司法独立——这个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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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遵循自然正义原则——具体讲,第一必须公开审理;第二司法者不能带着偏见执行法律,对所有人要一视同仁,即便一个人存在“道德瑕疵”,也不能成为侵犯他合法权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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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法院应对其他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唯有这样才谈得上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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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司法程序应该简单易行——打官司第一要省时,第二要省钱,如果做不到这两点,法律就会变成事实上的富人法,也就丧失了法制的最初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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