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76600
4.品级、等级与阶级
1703076601
1703076602
各个传统社会都存在等级,同时也存在着阶级。社会等级与血统、职业、种族、财产、婚姻与继承等相关,阶级则主要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指示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关系中的不同地位。等级、阶级与王朝品级,在传统中国是什么关系呢?是行政级别决定社会分层,是“品级、等级与阶级的更大一致性”。
1703076603
1703076604
墨菲指出:在早期等级社会,“财产的私有并不是决定因素。相反,统治阶级干预某个决定性的生产环节即能控制资源与人口”(48)。他认为把社会等级归结为私有,不如归结为控制。伦斯基看到:研究那些发达的农业社会,“我们很快就会发现权力、特权和荣誉的非常不平等的分配是从其政治系统的作用中产生的。更准确地讲,在这些社会中,政府制度是社会不平等的首要来源”(49)。
1703076605
1703076606
当然传统社会有很多种,如原始政治体系、城邦国家、部落王国、家产制国家、封建政体、专制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寡头独裁制、神权国家、中央集权的官僚帝国,其政府制度与社会等级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把官僚制看成一种统治形式,是一种经典观点(50)。亨廷顿特别比较了“官僚制国家”和“封建国家”之异,前者是“金字塔式权威结构”,后者是“等级权威结构”。二者的区别在于“权力集中或者分散的程度”,“官僚政治国家的实质是权力自上而下的单向流动,封建国家的实质是处于社会—政治—军事结构中不同等级的人们分享权力和义务的双向制度”(51)。在“金字塔式的权威结构”之下,国家行政等级就有更大的可能性,成为社会差别的主要来源。政治学家有时使用“政治分层”概念。在这一视角中,社会等级分为有权者阶层、谋求权力者阶层、政治阶层与无政治阶层(52)。在中国,政治分层与社会分层高度吻合。黑格尔曾说:“在中国,实际上人人是绝对平等的,所有的一切差别,都和行政连带发生。”(53)
1703076607
1703076608
官僚本身能够成为一个阶级吗?曼德尔着眼于生产关系,反对把官僚看成阶级,虽然也承认了官僚与一个阶级非常相似(54)。魏特夫则强调,“东方专制国家”的经济“是一种政治性质的经济”,在这样的国家里,“国家政权都是阶级结构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因此“需要有一种关于阶级的新的社会学”(55)。翟学伟先生提出:“不但可以把行政等级放入社会等级来研究,而且还可以认为中国人会在实际中把政治制度当成社会关系来运作,比如中国社会中的官(现在叫干部),不但意味着做官者在国家政府机关里供职(国家公务员),而且意味着他在社会上的权势。……中国政治和社会结构基本上是连续的。”(56)“利益的落差与和权力的距离恰成正比。……一方面,在体制内外之间,有着一道利益的分界线,另一方面,即使在体制内,权力距离的远近,也依旧决定着利益的落差。”(57)“利益的落差与和权力的距离恰成正比”,表明在分配体制中官员处于特殊地位。这种情况是其来有自,自古已然。摩尔看到:在传统中国“官僚机构似乎是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的组织,虽然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土地的财富来自官僚机构,并受官僚机构的保护而存在”(58)。我们认为,传统中国的官僚不但可以看成一个等级,甚至可以看成一个阶级。
1703076609
1703076610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帝国前期,王朝直接干预土地占有和劳动者身份,并直接以王朝品爵施加调节;在帝国后期,“官僚地主”依然是地主阶级中最有权势的层次。
1703076611
1703076612
周代井田制下,公社农民不能自由处分个人份地,而由官员进行管理。由于国家干预已成为传统,在战国授田制下,国家依然保持了支配土地的重大权力。汉初依二十等军功爵授田,造就了一个军功地主阶层(59)。据李开元先生估算,汉初约有60万将士因赐爵而获得田宅,军爵的受益面为300万人,约占当时人口的1/5;他们获得了3亿亩耕地和1500万亩的住宅地,相当于全国耕地的40%(60)。汉初《二年律令·户律》中,依爵级“名田宅”的规定如下(61):
1703076613
1703076614
1703076615
1703076616
1703076617
五大夫与左右庶长之间,级差存在着一个跳跃。那么军功地主的内部等级,也因爵级而定。“以爵位名田宅的制度是以国家拥有对田宅的控制和收授权力为前提的”,田宅的继承、转让与买卖,都以爵级为依据(62)。
1703076618
1703076619
以爵级“名田宅”的制度逐渐名存实亡,兼并滋起而愈演愈烈。然而君臣们经常为“田宅逾制”忧心忡忡,那么“制”至少在理念上依然存在着。西汉哀帝时有司建议“限田限奴婢”,“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婢过品,皆没入县官”(63),以抑制“田宅亡限”及平民沦为奴婢的现象。其法如下:
1703076620
1703076621
1703076622
1703076623
1703076624
这个办法虽未实施,但仍可看到,朝廷认为自己有权干预土地与奴婢的占有。新莽改制时所实行的“王田私属”之法,也有同样意义。
1703076625
1703076626
西晋颁布了品官占田荫客制,其法略如下表(64):
1703076627
1703076628
1703076629
1703076630
1703076631
面对着大土地所有制和依附关系的发展,帝国只对品官网开一面,允许他们按品级占田荫客,却不承认一般地主的过限占田及荫客的权利。
1703076632
1703076633
北朝隋唐的均田制,被认为是“专制国家对民间盛行的封建依附关系的最后一次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干预”(65)。唐代均田制下,永业田的颁授全依官爵。略如下表(66):
1703076634
1703076635
1703076636
1703076637
1703076638
*“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
1703076639
1703076640
所谓“授田”,有的学者认为只是一种“名田”,即允许占有土地的上限(67)。那么它跟西晋的占田制有类似之处。不过至少名义上仍称为“授田”,从而伸张了国家有权支配土地的正当性,官贵依等级占有土地的正当性。
1703076641
1703076642
以上所看到的,是直接用王朝品级确定生产资料占有的事例。宋制“不抑兼并”,王朝不再对占田进行限制了。但从宋到清,品官及家属,候补、致仕官僚及功名拥有者,依然凭借等级特权,优先占有社会资源,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编户之上的特殊阶级。侯外庐先生有“品级性地主”概念(68),吴晗先生有“新仕宦阶级”提法(69),王曾瑜先生也有“品官地主”概念(70)。张显清先生认为:中国古代“社会等级虽然是‘多级’的,但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划分却是最基本的。”(71)李文治先生认为,庶民地主和贵族官绅地主是两个不同的等级,其法权关系与社会地位不同,后者是专制政治的支柱(72)。经君健先生认为,清代官僚和搢绅是特权等级,良贱等级、君臣等级、官民等级三者,构成清代等级制基本框架(73)。王毓铨先生指出:“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里,出现了官等级与地主阶级的一致性,民等级与朝廷当差人户、地主私人佃户的一致性。”(74)总之学者几乎都看到,官绅“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以及各种权力,并有着特殊的生活方式。绅士们高居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75)。
1703076643
1703076644
据张仲礼先生估计,光绪六年(1880年)的22830名品官,其法外灰黑收入约1.15亿两,而其正式固定收入只有629.5万两(76)。又,其时清廷岁入8000余万两(77),清朝劳工的年收入约5—10两,总人口约3.775亿。那么根据这些数据,我们来做两个估算。
1703076645
1703076646
估算1:品官的灰黑收入与朝廷税收,合计近2亿两。劳工年收入若以10两计,这2亿两就相当于2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5两计,就相当40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4000万或80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政府与官僚。后一数字,约占当时总人口的近1/5。
1703076647
1703076648
估算2:品官的正式收入与灰黑收入,合计约1.2亿两。劳工年收入以10两计,那就相当于1200万劳工的收入;以5两计,那就相当于2400万劳工的收入。若以1人供养2人计,则需2400万或4800万人不吃不穿,才能供养2万多名品官(78)。
[
上一页 ]
[ :1.70307659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