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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37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4]
1703092338 里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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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40 里甲比起保甲要稍微复杂一些。该组织体系由顺治帝设置于1648年,即保甲成立后4年。作为因征税而设置起来的基层赋税组织体系,其历史根源可以直接追溯到明朝的里甲;而明朝的里甲则是建立在元朝的里社基础之上。[29]由于清承明制略有损益,所以有必要扼要地介绍一下明太祖1381年采行的办法。根据《明史》的记载,太祖下令编撰赋役黄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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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42 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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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44 尽管并不完备,但这个制度持续运行,并且在16世纪万历年间正式定名为“里甲”。[31]事实上,清朝所修纂的一些地方志仍然保留着明朝里甲组织的记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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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46 前文已经指出,清朝统治者所采行的里甲制度,除了在名称上稍作修改外,与前朝并没有什么不同。根据官方的规定,乡村地区每110户组成一里,其中纳税人丁最多的10户被选为里长(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一如明制,其余100户平均地分为10甲,每甲选一甲长(相当于明制的甲首)。在城镇及附郭,也采取类似的编组方法,但是其名称不同。在城镇,每110户组成1坊(而不称里);而在附郭则组成一“厢”。每3年进行一次人口清查。甲长的职责就在于将他监管之下的11户税收记录收集起来,并根据情况,上交给高一级里长、坊长或厢长;再依次上交到当地衙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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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48 但是这种官方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推行,也没有一致地适用在全帝国的所有地区。的确,它所产生的偏差非常大,以致无法系统化,只有少数事例显示它或多或少被忠实地遵行。比起华北各省,长江流域及以南各省与官方方案和名称一致的更少。造成这种脱节的原因很多。南方的不规则有些沿袭明朝,并且被允许继续存在下去,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帝国政府并不认为有必要或能够在那些相当遥远的地区强制要求一致性。其他差异性可能来自当地经济或人口统计的变化,例如,一特定地区的户数在实际上的增加或减少,都会最终影响到里甲的编组(参见附录一)。这样就出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种组织形式和名称,使得对清朝乡村税收结构的研究相当难以进行。[34]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清廷连建立相当程度上一致的里甲制度都办不到,又怎能指望在广阔的乡村地区征税这种相当困难的工作上取得一致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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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50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5]
1703092351 保甲和里甲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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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53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保甲和里甲到底是实际上不同的两种体系呢,还是具有两个不同名称的同一种体系?上面提出的材料已经显示它们是截然不同的帝国控制工具,各自拥有特定的目的和功能。下面的扼要论述会进一步澄清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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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55 首先,从法律来看,保甲和里甲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两种体系。在《大清律例》[35]中,有关保甲组织运行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在“刑律”(主要处理犯罪和犯人的刑事法典)项下,而有关里甲组织运行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在“户律”(关于财政和人口的法律)项下。虽然我们不能认为朝廷法理学家所做的这种分类和其他分类具有科学的准确性,但是这种在治安控制和赋役征收之间的界定,似乎足以表明清政府将保甲和里甲视为功能各不相同、互相独立的两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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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57 在组织结构上,也有足够的差异可以将这两个体系互相区别开来。保甲和里甲的编组大体类似,但并不相同,虽然两者都以甲为底层单位(这是产生混乱的原因之一)。在官定的保甲(警防)体系中,每甲由10牌组成,而每牌又由10户组成。因此,“户”是基本单元,“牌”是基层单位,十进制的观念始终如一地得到贯彻。在官定的里甲(赋役)体系中,虽然“户”同样是基本单元,可“甲”却不是真正的基层单位。根据规定,“里”由110户组成;里再分为10甲,每甲由11户组成,这样十进制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被“修改”了。里(而非甲)不但是基层单位,还是最高的单位,因为它之上没有其他组织。根据朝廷的规定,保甲是三级的结构,而里甲则只有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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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62 如果记得上述保甲组织结构和里甲组织结构大约是在同时(即1644年和1648年)正式建立的,我们就不得不认为它们是被刻意弄得不一样,以便它们能继续保持各自特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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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64 很多地方志的修纂者承认保甲和里甲之间的作用不同。《容县志》(1897)的修纂者在谈到户口编审时就指出所谓“里役之户口”和“排门之户口”的不同。他进一步解释说,第一种户口编审,“据丁田成役而言,口即其丁也”。在这种情况下,“里管甲,甲管户,户管丁”(“丁”指承担赋税的成年男性)。第二种户口编审,“据散居之烟户而言,口即其男妇也”。在这种情况下,“一地方(指保甲代理人,参见第三章)管十甲,甲凡十烟户”。该修纂者补充说,第一种是“以田为率”,第二种是“以屋为率”。[36]他所谈的是他那个时代的实际情况。他所描述的保甲组织,偏离了政府原来所规定的方案,但是,他指出的二者之间功能性的区别,基本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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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66 其他作者也指出了相似的区别。说明该县有2个都、4个厢和12个保的事实后,《长宁县志》(1901)的修纂者提出“丁粮(徭役和粮食税)统之两都,烟户属之厢保”[37]。除了名称上存在着一些混乱,该作者所作功能性区别无疑是正确的。《贺县志》(1890)的修纂者尽管采用了不太准确的用语,但是令人信服地指出了赋税体系和治安体系之间的区别。他说,1865年知县重新编组了该县的粮户(即承担缴付税粮的人户),共为18个里、18,802户。大约25年后,在1889年,另一名知县对保甲作了修改,为31个团、31,502户。[38]“团”在这里被用作保甲单位的名字,1团平均包括大约1,000户。因此,它相当于官定的名称“保”。戈涛在《献县志》保甲部分的序言里 ,简括地论证了整个问题,指出:“里甲主于‘役’(劳役,即税收),保甲主于‘卫’(防卫,即治安监视)。”[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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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68 按照官方的定义,保甲和里甲这两种体系的功能的确有一点是重叠的。两者都被指定在一特定区域内对户口进行编查,但是,即使在这一点上也存在着区别。进行里甲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缴纳的赋税额;进行保甲登记的目的,则在于按照可靠的各特定地区的户数、居民的情况,来调查潜在的犯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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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70 尽管目的不同,里甲的户口登记任务还是(在乾隆初期)转移给了保甲,很多事例表明,甚至税收事务也转移到保甲代理人的手中。或许正是这一转移,使得一位当代学者相信“里甲之形式,实不过保甲组织形式中之前一阶段耳”,换句话说,“乾嘉以前之里甲制,与乾嘉以后之保甲制,实为完成清代整个保甲制度之两个阶段”。[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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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72 这样的观点同清廷在1648年(即1644年确立保甲组织4年之后)正式创设里甲组织的事实是相矛盾的。该观点还忽略了嘉庆之后(据上引学者的观点,此时是保甲组织的“充分发展”阶段)里甲和保甲都衰败的事实。无论有没有得到朝廷的明确批准,里甲组织的主要职能在18世纪都交给了保甲组织,只因为前者早些出现衰退。职能的转移,实际上是先前不同的体系混合在一起了,而不是单一体系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过渡。的确,各种事实都表明,清朝统治者有目的地设置了两项不同的制度,各自具有特别的、独立的职能,作为避免赋予任何地方代理人更多权力的措施。随后发生的事(职能的重叠),出乎了他们的预料。如果说清朝统治者默认了这种新情况(特别是户口登记),他们也只是接受一个既定事实,而不可能在法律上批准保甲集里甲的职能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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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74 保甲和里甲这两个体系经常采取由地方官吏负责推行的做法,以及它们的职能经常发生重叠的事实,加上人们对这两种体系在名称使用上漫不经心的态度,使得人们很容易认为二者是同一体系。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志的修纂者对这两个体系的真正意义和功能存在着误解,或者由于他们手中所掌握的资料不足、不正确,而散布了他们自己的混淆观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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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76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86]
1703092377 作为乡村建制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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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79 社是另一个官方建制。它虽然在事实上至少同保甲和里甲之一有某种关联,但是在概念上与两者都不同。在这里有必要扼要地解释一下社的组织形式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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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81 根据《大清会典事例》的一个早期刊本,清廷在1660年(顺治十七年)采纳一项关于在帝国的乡村地区设置里社的建议。据说,毗邻居住的多少不等(在20户到50户之间)的人户构成一社,这样,每个区域的居住户,“每遇农时,有死丧病者,协力耕作”。该书在后来版本不再提到此事,但是许多地方志都记录了社在许多地方实际存在着,[42]这证明了17世纪政府的命令并非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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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83 例如,《邯郸县志》(1933)引1756年版旧志,指出:“本县初有二十六社、四屯,后改屯为社,今凡三十社,每社各分十甲。”[43]《滦州志》(直隶,1898)作了类似的描述,指出1896年进行人口统计时,滦州“统计六十五屯社,一千三百四十七村庄。……通共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七户,男女大小五十六万一千六百六十七口”。[44]《睢州志》(河南,1892)将当地的村庄大部分称作社,如梁村社、安乡社,等等。[45]同省的临漳县情况几乎完全一样,该县的乡村地区划分为8个社。[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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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2385 社也存在于华中和华南的省份。在湖北省一些地区,社显然已经取代了里,宜城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根据《光绪湖北舆地记》,宜城县的乡村建制安排如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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