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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9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8]
1703093380 里甲在税收上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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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2 里甲组织原来的职能是定期协助地方官编审黄册——登记帝国各地有义务缴纳丁税的丁口数的册子。然而,里甲组织最终同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而完全停止执行其最初的职能。为了考察里甲组织职能的这一变迁过程,了解一些跟这个问题有关的中华帝国特有的征税程序特征,是很有必要的。征税总程序,明显划分为三大阶段:[80](1)正式通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一过程在帝国时期通常叫“催科”(意即“催促交税”)。(2)收税,以实物缴纳或折算成相应金额的税款。(3)将各地征收上的税上交中央政府。在这三阶段中,里甲组织只是在前两个阶段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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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4 由于拖欠纳税是长期而普遍的情况,复杂的“催科”就变得很重要,官府发现必须反复地、强制性地提醒土地所有者履行纳税义务。整个“催科”过程,以官府宣布各地的交税日期开始。清政府规定,每年分两个时段征收土地税和徭役税;各省时间各不相同。[81]大约在规定交税日之前一个月,州县衙门就要向其所属地区的每个纳税人下达一份叫作“易知由单”的文件。这样,每个纳税人就知道要纳多少税,什么时候交纳。[82]1649年采行的“易知由单”后来证明为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83]因而在1687年被正式废止。[84]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性措施,[85]准许纳税人可以抗议不法行为。[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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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6 取代“易知由单”的是17、18世纪设计的“滚单”。“滚单”是由州县衙门签发给甲长的文件,由甲长负责在其管下的5到10户居民之间传阅,以提醒各人缴税。[87]如果有哪户人家未能按照顺序把“滚单”传给下一户(因而造成“催科”过程中的延误),就会依法受到惩处。[88]据说这个措施革除了一些臭名昭著的弊端,但是仍有更多非法行为一直蔓延到19世纪。[89]“滚单”对纳税人只不过是一件利弊参半的事,[90]他们和从前一样默默地承受着痛苦。[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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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8 法律规定的收税程序比较简单。政府在1661年签发的一道命令,规定各个纳税人将其应缴纳的税钱放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木柜里,将应缴纳的税粮送到指定的谷仓里。[92]这种强迫本人亲自缴纳的方法,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重申,因为清政府相信它是唯一能预防书吏、衙役和里甲长侵吞国家税收的方法。[93]然而,纳税较少的人(指其应纳税额在一两银子以下),可以要求税额较多的人代为缴纳[94](这就为恶劣的不法行为“包揽”提供了方便)。[95]官府要向完成缴税的人签发收据。收税了而不给收据,或者发给收据却没有载明收税的总额,都是犯罪,要受到法律惩处。[96]除了在短暂时期实行过一式四联收据之外,[97]这些收据均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衙门保存,第二联由得到授权的收税代理人在收税时使用,第三联发给缴税人。[98]这种收据就是众所周知的“三联串票”,或者简称“串票”;由于它盖有官印,并且把相应各联撕开分发给官府、收税代理人和纳税人,因而有时被称为“印票”(盖章收据)或“截票”(撕开的收据)。[99]谁人手中持有“串票”,就在法律上证明了他完成了当年的纳税任务。然而,有许多纳税人,在官府拖延很长一段时间后,或只有在他们向负责收税的衙门走卒行贿之后,才能得到这一相当重要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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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90 在法律上,知州知县就是收税官,直接与所辖州县的纳税人打交道。他们把所有政府规定的税收上来,并上缴到所在省的布政使,再由布政使把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送到北京去,[100]然而,清廷授权知州知县可以任命帮手帮助他们完成各种各样的税收任务,批准他们可以利用州县以下基层官员的帮助;如果该州县没有基层官员,则可以利用教谕和训导〔编者按:即负责教育工作的官员〕来帮助。[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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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92 州县官员的确广泛地利用了他们自己的走卒、衙门书吏和差役。其中一种称作“总书”的书吏,在征税活动中的角色最为突出。虽然《赋役全书》中所规定的税额是官府征税的依据,而且各州县也总是以该书作为参考,但是它并没有规定细节,而且经常与实际不符。因此,州县官员就不得不依靠记录书吏来获取关于其辖地税收、当年应该缴纳何税及拖延未缴的纳税人的名单等等方面的准确资料。而“总书”是州县官员获取此种资料所依靠的第一人。[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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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94 州县官府征税程序,大多是通过文书工作进行的。但是要完成“催科”任务,就必须到大多数纳税人居住的乡村中去;这对于州县官员或其衙门走卒来说,实质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州县官员就自然地召唤众多地位低的助手、里长甲长、衙门差役(其正常的职责本来不是征税)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其他人,到乡村中去“催科”。在这一问题上,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按照一本半官方性质的出版物记载,“催科”过程可以用三种不同方法来完成:(1)把差役派到每个里中去,直到该里完成所有纳税任务;(2)利用“里书”(亦即里长)或“甲总”(亦即甲长);(3)指定一些纳税户的户主来充当“催头”。[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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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96 利用里甲组织作为征税的辅助性工具,这一做法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当时丁税相当繁重,难以完成,因而设置了里甲来负责“催征”的工作。那些家中丁数最多的户主和土地最多的户主,常常被任命担任里长。明朝里甲通称为“经催”(催征代理人),[104]证明了它的重要功能是“催科”而不是登记入册。为了加强对土地税的征收,除里甲外明政府在每区设置了4名粮长。粮长从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中产生,其职责在于征收粮食税。[105]这样,至少在明王朝统治的一部分时间里,可以将其税收过程概括为:“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随着时间的推移,里长甲长和粮长之位都变成腐败的工具;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经常强迫里甲提供财物,以及远远超过他们法定责任的服务。[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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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98 清王朝统治者取消粮长制度,以知州知县为唯一的税收官员;[107]他们虽然保留了里甲组织,但是规定其职能不再是“催征”,而是帮助官府登记入册户口。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纠正明制的弊端,但是,清王朝的里甲组织很快就失去了作为乡村户口登记代理工具的功能,变成了实质上同明代“经催”性质一样的工具。换句话说,里甲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等于是明制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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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00 里甲组织的这种功能变迁,发生于清王朝统治早期。到17世纪中叶,许多地方官都肯定利用里甲组织帮助收税的做法是“良方”。[108]他们很快就意识到“催纳钱粮”是里甲组织的最佳职能;[109]因而清廷最终规定里甲组织是其在乡村的税收代理人,授权它“催办钱粮”。[110]不出所料的,重新规定里甲组织承担“催科”任务,使得明王朝时期许多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其中最严重的是把沉重的负担非法地加在里甲头人身上,间接加在各甲的纳税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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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02 我们从《无锡金匮县志》(1881)所提供的材料中,看出17世纪后半期和18世纪早期江苏两个地区的里甲组织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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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04 每里为一图,每图编民一百一十户,分为十甲,择丁田多者为里长,是为田甲。领中产十户为甲首。……里长轮年应役,周而复始,又以里长一人不胜其役之繁也,于是有总甲、有税书(即今之户书,俗名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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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06 现年为里长者,先一年为总甲,后一年为税书,故一人而接踵三载,余七载为空年。一年而并役三甲,余七甲为空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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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08 里长管一图之钱粮,凡盈缩完欠,追催比较,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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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10 总甲管一图之事务,凡不公不法,人命盗贼,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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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12 税书管一图之钱粮册籍,凡同都隔扇推收过割,皆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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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14 以上情形持续到1686年。明显由于现存里甲体系引发了严重的弊端,因而江苏巡抚汤斌,作了一些小变动。他禁止里长承担催粮职务。结果,一直由里长承担的职责就转到了总甲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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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16 另一个变化发生在1820年〔编者按:应为18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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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18 至(道光)二十五年〔译者按:应为二十六年〕,巡抚李星沅……始叠下严札,略曰:……嗣后地保一役,照例由各图士民公举……报官点充。……如有抗欠不完者,责成粮差协同地保催追。[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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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20 上列引述虽然冗长,但是特别有趣,因为它摘述了里甲组织在江苏的一些发展,而且这种情况也以略微不同的方式发生于其他地区。从引述中看出,早在17世纪中叶清王朝建立之时,各地就已经背离了清廷的规定,指派给里甲的职责明显超出了法律的限制。里甲组织登记纳税人户的正式职能已经完全让位给征税功能。到李星沅实施其改革措施时,总甲紧跟着里长和税书之后,也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只有地保留下来承担以前由这些里甲负责人承担的任务。这种变化趋势在前面有关保甲体系的讨论中就已经提到了。[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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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22 从《南海县志》(1872)中引述的材料,不但反映了里甲组织的另一种运作情况,而且说明了在征税过程中里甲组织人员面对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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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24 吾邑赋税之入,以都统堡,其堡多少不等,以堡统图。……以图统甲,每图分为十甲,每年轮值,以一甲统一图办纳之事,谓之当年。为当年者,于正月置酒通传十甲齐到,核其粮串,知其有欠纳与否,有则行罚例。……故乡曲至今相传,为当年不嫁娶,盖……以办公事为急……不暇及其私也。以甲统户,户多少不等,有总户,有子户……由甲稽其总户,由总户稽其子户……所应纳者,无从逃匿,法至善也。但各县之册籍存于官,乡老甲长无从而见。……故胥吏得恣其飞洒。[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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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26 这样,里甲负责人的职责令人望而却步。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不但要负责催促其同乡交税,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同乡未交的税。一位方志编纂者因而说道:“遇轮值之年,举族不嫁娶,土著坐是离散。”[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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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428 一些地方想方设法改变这种局面。江西省金溪县的经验相当有代表性,根据一位中国作者的记述,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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