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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1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7]
1703094312 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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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14 清朝的义仓和社仓,是在1654年(顺治十一年)——常平仓设置的前一年——几乎同时设立的。[40]1679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该两大粮仓的基本特点:地方官劝说官绅士民捐献粮食,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照例议叙。[41]此后,朝廷陆续颁布了许多补充性规定。[42]前文已经指出,常平仓由地方州县官员管理,而义仓和社仓都是由地方居民负责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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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16 清当局经常强调说,设置在乡村和乡镇的粮仓,应完全为设立它们的当地农人服务;必须明确禁止把一个地方粮仓所存粮食弄出去赈济邻近乡镇或县城,或者把存粮借给士子、士兵、衙门差役和其他并不从事农业劳动的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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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18 下列是为直隶和山西义仓管理和运作所设的规定;其他省份的规定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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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20 直隶山西二省士民捐输义谷,按其数目多寡照社仓条例递加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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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22 直隶山西二省州县义仓,公举端谨殷实士民充当正副仓正,经理其事,三年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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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24 直隶山西二省义仓谷石春借秋还,每谷一石收息十升。……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缓至次年秋后还仓。[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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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26 有一种特殊的义仓,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乡镇或大集市里。[46]看起来盐商对义仓事业最为热心。两淮地区的盐商在18世纪的前25年中,就捐献了240,000两银子,修建了许多“盐义仓”;这种义仓同其他种类的义仓不同,它自然是由盐商自己来管理的。[47]其他省区也设置了类似的粮仓,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内。[48]在山东省一些地区,盐义仓的存粮,是按比例认捐强制募集的。[49]清政府专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这些盐义仓。[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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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28 义仓作为灾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实在很难作出评价。不过已知的是,无论义仓在清朝繁荣岁月里取得了怎样的成功,在19世纪尤其是太平天国之役后,它们就逐渐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样,义仓的管理和运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质的影响。正如热心的官员能为这些地方粮仓带来活力一样,官员的漠不关心也削弱了它们的生命力。当漠不关心成为常态,而热心只是例外时,义仓体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胁。迟至1825年,一位热情而努力的巡抚确实复活了安徽省的义仓活动;[51]在1839年到1844年间,一名机智的巡抚让贵州的义仓数目大幅增加。[52]但这是两个例外。在这一时期,清政府不得不时常提醒各省督抚对义仓加以重视,就像咸丰帝在1852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表明的那样。[53]随着19世纪中叶清帝国到处爆发民变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员,也发现难以投入控制灾荒的工作。同治帝在1867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所提到的“自军兴以来,地方被贼扰害,旧有义仓,每多废弃”[54]一语,并非言过其实。隋朝义仓的历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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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30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608]
1703094331 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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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33 我们接着来讨论社仓——乡村社区中的粮仓。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社仓和义仓是清朝两种不同的地方粮仓,但是官员和作者却有时把它们混为一谈,称乡村粮仓为“义仓”。[56]虽然它们被误认为义仓,但应该归为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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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35 如前所述,社仓体系设置于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最初25年,它的特点也没有被完全弄清。[57]第一批社仓,出现在直隶省;接着,几乎全国各地都设置了社仓。[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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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37 根据康熙帝170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设置社仓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常平仓,因为常平仓的存粮总是不足。[59]同义仓一样,社仓事务在原则上是由各地居民负责管理的,存粮在正常情况下是私人自愿捐献的。依据清帝发布的一道谕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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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39 设立社仓,于本乡捐出,即储本乡,令本乡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储,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赈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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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41 为了劝告富户捐献粮食,清政府颁布了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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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43 社仓谷者,地方官于每岁收获时,劝谕绅衿士庶不拘多寡,量力捐输,不得抑勒派扰。凡绅衿士庶等捐输社谷各色杂粮,核计数目与谷石价值相同,十石以上者,地方官奖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奖以匾额。……若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该督抚奏给八品顶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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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45 1715年颁布的一项规定,把奖励范围扩大到捐献少于10石的普通百姓。捐献5石者,就可以免一年的杂项差徭;捐献250石者,就可以得到顶戴,而且终身免除力役。[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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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47 上述措施适用于所有通过自愿捐献粮食而设置起来的社仓,大多数省份都采用这种方式,但是陕西和广西采用的是另一种方式。在广西,社仓存粮来自于常平仓因借贷利息而产生的盈余;在陕西,则来自于官款的购买。[63]准确地说,这两个省的社仓应称为“官置社仓”。[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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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49 乡村粮仓通常由当地管理,受当地官府监督。清廷不只一次地强调这一基本政策。清世宗在1729年(雍正七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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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51 朕惟国家建立社仓,原令民间自行积贮,以百姓之资粮,济百姓之缓急,其春贷秋偿,及滋生羡息,各社自为经管登记,地方有司,但有稽查之责,不得侵其出纳之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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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53 社长(粮仓负责人)和助理人员,从符合“殷实诚谨”条件的合格人员中选任,任期三年(江苏省例外,该省在不同时期的任期不同,分别为十年、三年和一年);经过村社成员的请求,还可以延长三年。社长如果在三年任期内的管理深得信任,那么就可以得到奖匾;如果在五年任期内成绩优良,就可以终身免除力役。显然,清政府认为社仓管理人即社长应从普通百姓中指定。在陕西省,社长每年得到十二石粮食的津贴;如果管理得宜,就会另外得到一定数量粮食的奖励。但是,社长如果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但马上就被免职,而且要受到清政府的处罚;如果粮仓出现任何亏空,那么即将离任的社长必须补偿。[66]另外,在陕西和广西两省,地方官员要对社仓的不良管理负责。[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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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55 社仓的存粮,与义仓一样,只能用于赈助粮仓所在地的乡村农人;禁止用来帮助邻近村社或那些并不从事耕作的人。[68]有关获得存粮借贷的程序,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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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57 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门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得借给之农民愿借者,先期报明社长,社长总报地方官,计口给发。[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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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4359 既然存粮的分发具有借贷的性质,那么有条件借出的人就必须加利息归还。在灾荒年月,利息通常可以减免。[70]清政府预料到有可能因减免借贷利息而出现大量借贷,因而为各省定下固定额度,规定每年只能在“青黄不接”时——即在新粮还未收割、旧粮已经告罄的春夏之交——把盈余粮售出。至于售卖盈余粮的所得收入,被授权用于灌溉工程或其他对农人有益但又为个别农人无力承担的项目。[71]社长和当地州县官员必须详细清点存粮情况。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岁末,上报当地省当局,然后由各省当局上报清廷。[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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