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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控制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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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讨论了19世纪清朝仍在运行(或停止运行)的各种乡村控制机制,以及它们为何未能取得其理论上成效的原因。接下来我们要尝试广泛地评论它们对清朝统治所起的作用,并概括性地解释限制它们运行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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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世纪和18世纪期间,乡村控制体系看来对清朝的相对稳定作出了实质的贡献,此时帝国行政比起后来的岁月要有效,历史环境也比较有利。只要这些机构协助让各阶层人民普遍地服从清朝的统治,它们对皇家的统治就非常有用了。然而,不能因此就认为,乡村统治体系(即使在其最适于发挥作用期间)运行得像清朝统治者多次强调的那样卓有成效。事实上,它并没有使乡下居民对非法行为或“异端邪说”免疫。在清朝统治的各个时期,民变或“匪”此起彼伏;跟税收相关的逃税、欺骗敲诈,一直在烦扰清政府;地方粮仓、乡村学堂和乡约宣讲制度,从未在全国范围内某一时间点真正发挥作用,也没有在任何特定地方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前文叙述的所有事实,不可争辩地表明,清朝的基层统治体系并不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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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乡村统治体系的部分功效也并不是一直都存在。当19世纪帝国的行政开始腐败,环境变得更坏之时,虽然并不完整但还算一度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稳定安宁快速破碎,清朝的威望迅速下降,地方民变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其中一些还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反叛,严重威胁了清朝的统治。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到19世纪中叶,乡村统治体系的实际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无论它在此之前为清朝的统治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可以说到此时已经没有什么利用价值了。面对贫穷和动荡的上升浪潮,无论什么乡村治安体系、思想控制体系、灾荒救济体系,还是其他控制工具,都无能为力。自“同治中兴”以来,清政府恢复旧的乡村统治体系的做法只是虚应故事,因而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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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乡村控制功效的,似乎正是让它成为必要的相同环境。众多人口分布在广阔的土地上,交通又极其落后;绝大多数乡人贫穷、无知;居民主要划分为两个阶层,一个阶层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当官做宰,另一个阶层不过是被统治的庶民;被统治的汉人对异族统治者心存怀疑——所有这些社会环境使得统治乡村成为清朝历代皇帝们特别重要的任务。他们所设计的乡村统治体系,既要利用地方居民的贡献来帮助推行,又要防止出现地方自治,因而采取了最严密的官方监督。换句话说,他们所采行的乡村统治体系,适应了社会环境的逻辑需要,或许比其他任何可能设计出来的体系,更能满足统治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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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因素限制了清朝乡村统治体系的运行效率。其一,清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居民的帮助来运行控制机制,但是由于这些居民顽固的态度和政府自己的基本目的(颇有讽刺意味),这个机制不可能真正提供有用的帮助。乡村控制基于大众的被动和市民的漠然而设计出来,它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长久地维持这种心态,这样,它就可以稳固地维持对地域辽阔的乡村地区的统治。控制体系的运作,部分是基于心理学意义上的恐惧和猜疑;另一方面是基于一种假设,即认为确保庶民顺从的一个方法,就是让被统治者依靠政府解决物质生活问题或取得社会利益。清政府没有努力培养乡人的能力和志愿,来为其左邻右舍和天下国家提供积极而实际的服务。的确,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清朝皇帝根本不想以地方居民的积极参与为代价,来让乡村统治体系完全有效地运作起来,他们唯恐地方自治蜕变为有害于中央集权专制的危险因素。看来,是拥有一套不太有效的乡村控制体系,还是要冒着地方自治的风险,皇帝们做出了历史的抉择。从长远来看,这很难说是一个幸运的选择。这样一来,乡村控制只能不幸地主要依靠被控者的消极顺从。这样维持的政治稳定只是因为偶然没有爆发动乱,而不是建立在积极服从的稳固基础上。当社会危机和动荡爆发,清朝的威望和权力受到严重损害时,乡人那习惯上的胆怯立刻就被绝望所取代,即使盘根错节的乡村控制体系仍然存在,清朝那并不稳固、并不完美的社会安宁也会立刻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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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大因素更直接地限制了清朝乡村统治体系的效用。统治者并不相信可以依靠乡人来推行各种各样的统治措施,基于这种情势的推理,统治者不得不依靠地方官来注意它,确保这些体系是以合适而安全的方式在运作。因此,州县官员有效而认真的监督,成为清朝成功推行乡村统治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依照清政府的理论与实际,几乎不可能培养出这种州县官员。从清朝初年开始,统治者的兴趣更多地放在培养顺从、奉承的官员,而不是充满行政能力的官员上。真正的权力很少授权给任何官员;清朝也未打算培养官员们在正常时期作出明智决策的能力,或面对危机的实用智慧。清朝皇帝所采取控制官员的措施,目标几乎都是要让他们变得无害;这正如每一种乡村控制的手段,都是以使农民温和、没有危害一样。这样,科举考试与学校制度,鼓励的是推敲八股文技巧(只要它运行良好),而不是训练有行政才能的人。全面的监察制度杜绝了公然的抗命,但同时也与熟练、充满精力的官僚政治无缘。清朝给予官员们的俸银并不多,因而准许他们自己想办法贴补;这种做法实际上迫使他们走向贪污、腐败。这样造成的情势对政权的稳定是很难有利的——一个庞大、经常吃不饱的乡村人口,处在薪水太少、能力堪忧的地方官的控制下,中间还夹着一群特权膨胀的乡绅,他们的利益和动机经常与前二者背道而驰。由于得不到乡村居民的积极支持,本来已经效用降低的乡村控制,又因为地方官无法有效监督其运作而进一步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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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员的素质并不都是或一直都是很差的。广义地说来,清朝早期的州县官员比后来的要认真一些。一位中国学者根据个人经历指出,在18世纪前几十年里,任职的州县官员通常注意做好自己的工作;但是在随后二三十年里,情况大变,大多数州县官员经常谈论的是其官位能给他个人带来多少银子。[375]和珅贪污腐败的影响,进一步导致18世纪末地方统治体系变质。[376]在19世纪,情况未得到改变。事实上,整个清朝统治体系表现出来的歪风邪气根深蒂固,数不胜数;在充满风暴的19世纪中叶以后,更是如此。根据一位在北京任职达40年之久的高级官员的记述,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事态确实糟透了:各部院官员常常不到署办公;有时,根本看不到任何一个人在处理公务。[377]在1870年代,户部用来保存新铸钱币的仓库因失修而倒塌。铸币厂周围的围墙残缺。[378]在对钱仓进行清理时发现,户部铸造的铜钱,大量被腐败官员盗走了;不知什么原因,清朝当局对这些腐败官员并没有依法处理。[379]在1876年(光绪二年)初举行的一场京试中,负责出试题的官员在试题单上把日期写为“同治”(已故皇帝年号),而不是写“光绪”(在位皇帝年号)。这个不可宽恕的错误,发现得太迟了,来不及改正,只好把印错的年号从试卷纸上裁掉后,再将试题分发给考生。[380]关于其他方面的玩忽职守、无能或赤裸裸的腐败事例,很容易找出来。[381]有人会问,既然在清朝行政体系中地位最高的官员处理公务都是这样漫不经心、不负责任,那么怎么能期望一般州县官员认真而有效地履行其规定职责呢?[382]怎么又能期望他们有效监督乡村统治体系的运作呢?何况这种监督只不过属于清朝加给他们的众多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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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地方官员令人失望的素质(其部分原因在于帝国的控制),显然是限制清朝乡村统治体系有效运作的又一因素。很有可能,在上述腐败情况流行之下,即使是优秀的地方行政官员(如果说有这样的官员),也不能完全解决乡村控制问题。可以肯定,如果不建立一套适当而有效的地方行政体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乡村控制也不可能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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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章中,我们尝试讨论了清代乡村统治体系的理论与实际,以及评估它对清政府的用处。在随后章节中,笔者要追踪对乡村居民及其生活方式的控制的效果,并描述他们对控制的反应。希望这样的讨论能更全面地展示乡村控制对帝国整体的影响,更准确地评价这种控制作为帝国专制政体下维持政治稳定的工具所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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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 从顺治到宣统所采取行动的概述,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1936),卷73;《清朝续文献通考》(1936),卷98。《清朝文献通考》,74/5544记载了一个著名事例,雍正二年(1724年),陆陇其被誉为“本朝理学儒臣第一”,“从祀文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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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此类著作的书目,载于《大清会典事例》32/2b-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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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官方儒学”是James Legge的用语,参见China Review,VI (1878),p.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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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ellmut Wilhelm,“The Po-hsueh hung-ju Examinations of 1679,” Journal of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LXXI (1951),pp.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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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此事发生在1652年(顺治九年)。参见《学政全书》(1810),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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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学政全书》,9/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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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学政全书》,9/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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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学政全书》,9/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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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学政全书》,9/4b;《大清会典事例》,397/9a;吴荣光《吾学录初编》(1870),3/1a-5a。在地方志中,也常常记载了讲约会的内容,可以参见《永州府志》,卷四上,50a;《东莞县志》,25/2a-b;《恩平县志》,11/5b。根据最后一部县志的记载,其情况为:“于举贡生员内简选老成有学行者一人,立为约正;于百姓内简选朴实谨守者三四人,轮为值月。……值月者……抗声宣读《圣谕广训》……约正复推说其义……未达者仍许其质问。”William E.Geil,a Yankee on the Yangtze(1904),pp.80-83,也记载了乡约宣讲的起源和进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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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严州府志》(1883),5/3b:“申明亭……知府梁浩然重建(约1668年),今俱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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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政全书》,9/11a-b;《大清会典事例》,398/2b。根据前者的记载,到1744年,申明亭大体上都废弃不用了。一些申明亭因年久失修而毁坏,另一些则被衙门走卒或地方恶棍所占用。该年,清政府下令各省官员尽可能经济地重建更多的申明亭;在那些申明亭不可能恢复的地方,或者最初就没有修建申明亭的地方,就设立木制布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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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清会典事例》,398/1a-2b;《学政全书》,9/5a-b和10b;《大清十朝圣训·高宗朝》,262/9b-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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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学政全书》,9/1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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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清十朝圣训·宣宗朝》,78/11a、17a和28a,就记载了1831年、1835年和1839年发布的一系列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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