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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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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显示帝国控制从来没有那么彻底和完备,以致让地方组织不可能出现,让地方自主变得不需要,或让乡村居民完全服从。规模和繁荣都达到一定程度的乡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状况;在不同环境下,各种村社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地方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是为村民总体利益服务的,它们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作用,因而也就间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一情况部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为什么一直到相当晚近时期,清政府在维持对广阔乡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么严重困难,即使它的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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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乡村组织和活动,但是中国乡村并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治,或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许多乡村都有组织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存在的乡村,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大众活动,几乎没有。要想找到一个全村性的组织为所有村民利益而齐心协力的事例,真是难上加难。大多数组织仅仅是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需要。它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虽然普通村民可以参加村中事务,甚至可以充当领导,但常常受到乡绅的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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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王朝对乡村实施的控制体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许乡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组织为其统治服务。然而由于这种统治体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证清王朝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它留给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出现的空间,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样多。这一体系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时阻碍了乡村发展成为坚固的共同体,使之没有能力在险恶的物质环境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乡村是否安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持安定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破坏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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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我们不需过于强调这一点。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础之上,但由于绅士比普通百姓更易获取财富,[240]因而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村庄的组织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间的合作经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大乡村群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斗争”的观点比较牵强,但看起来很明显,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着类似“共同社会关系”之类的东西。[241]无论在哪个层面,其利益与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关系冲突”[242]阻碍乡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单位,一个切实地准备好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能置乡村大众于完全绝望的境地。[243]在紧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合力解决,而是各自行动;许多村民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立场和行为举止。本来就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至多称得上不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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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一提。在清帝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华南,宗族组织常常把村庄凝聚成一个比其他地区要更紧密的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的形式稍有不同,给清王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下一章将要探讨宗族作为乡村组织的角色,以及帝国控制对宗族的作用与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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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 萧一山《清代通史》,1923年版,第一册,第563页。萧一山在随后出版的篇幅要小些的《清代史》(1945年;上海1947年第三版)中设法解决了这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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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6;同样参见 p.228.Harold E.Gorst,China (1899),pp.82 and 85,认为:“的确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行政职权像中国这样分散。……村民习惯于管理自己的事务,拥有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在其他地方找不到。……这种自治权使村民享有很大的权力……地方事务完全由村社或地方‘议会’来处理,官府最信赖的人是村民投票选出来的市长。”他还在同书第141页中说:“市长……是由一般村民选出的。”E.T.Williams,China, Yesterday and Today (1923),pp.118-136中引述Maine,Village-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按照古老之惯例,法律并不是上级对下级所下达的命令,而是村中长者的意志,即长者所说就是法律。”他还认为,村民“选举”出来的牌、甲和保等组织的头人“代表”了村民们的利益,因此,村社的性质是“共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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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Radhakamal Mukerjee,Democracies of the East (1923),pp.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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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Leong (梁宇皋) 和Tao (陶履恭),Village and Town Life (1915),pp.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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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100页:“政府对于城乡自治的事业,虽有干涉之权,却少干涉之实。”Paul M.A.Linebarger,Government in Republican China (1938),pp.138-139:“政府上层建筑在形式上把中国人的世界禁锢在一起,但并未给它带来活力。虽然宗族、乡村和‘会’是皇家注意的目标,但是皇帝并不能通过取消对它们的承认来消灭它们。宗族、乡村和‘会’不具有那种仅靠一道圣旨就能取消的不稳固的法律人格。”Charles Denby,China and Her People (1905),II,pp.6-7:“虽然中国同俄国一样都属于封建专制,但是其政府制度中注入了许多民主之原则。皇帝虽然是一个专制君主,但也是一个家长式之君主。每个乡村虽然由头领统治,但其统治是父母般的。这种统治仁慈温和,法庭那种花钱又费力的俗套就可以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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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osea B.Morse,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1913),p.59.还请参见同书第32—34页:“中国政府是一种架构在民主之上的专制政体”,“美国政府是一种稳固地建立在市民会议上之政体。……这……适用于今天之乡村社会,也适用于经历数世纪沿袭下来的,在细节上已作必要修正的当今中国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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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ohn S.Burgess,The Guilds of Peking (1928),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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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artin C.Yang,A Chinese Village (1945),p.241.〔 编者按:译文参考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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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Ch’ien Tuan-sheng(钱端升),Government and Politics (《中国的政府与政治》),1950年英文版,p.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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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eorge Smith,China (1847),p.23。亦见 Huc,Chinese Empire (1855),I,p.88,Huc作了相当混乱的阐述:“村庄……有市长作为自己的头领,名叫‘乡约’。他是由普通村民自己选出来的。……选举时间各地不同。他们负有警察之责,并在超出他们能力之外的事务上作为官员和村民的中介。”C.Martin Wilbur,Village Government in China,p.40,未能对两种类型之村庄领导人作出明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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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Yang(杨懋春),A Chinese Village,pp.173,181-182,185.Fei Hsiao-t’ung(费孝通),China’s Gentry(1953),pp.83-84指出,在云南省一些地区,1947年到1948年间发现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村庄领导人:其一当地称为“公家”,亦即邻里中“受过良好教育和富裕人家的家长”;其二是“乡约”(云南话发音为shang-yao),亦即轮流负责在官府和村民之间进行联系之人。这两种人可以约略对应到Martin C.Yang提到的“非官方”和“官方”领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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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173。张之洞在1883年的一篇上奏中指出,在山西乡村里也发现社长存在。参见张寿镛《皇朝掌故汇编·内编》,53/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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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黄六鸿《福惠全书》,21/5a6-b和22/1a。虽然黄六鸿也指出即使在人口不到100人的小村,庄头也是选出来的,但是并不清楚这个规定是如何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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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黄六鸿《福惠全书》,21/18b-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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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黄六鸿《福惠全书》,2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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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定州志》(1850),7/54b-57a。有关1846年8月颁布的措施,参见同书7/52a-5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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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Arthur Smith,Village Life (1899),p.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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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Martin Yang,A Chinese Village,pp.179-180.L.Donnat,Paysans en communauté (1861),pp.137-138,描述了浙江宁波某乡村庄长情况。他说:“宁波府一乡村之头子叫庄长(镇长),他是村民选出来的。庄长也是村中的族长。村中年龄最大、辈分最高的,就担任族长,而且是终身的。庄长因上了年纪而不能继续担任后,就要指定或委派继任者,村民们就选择在春季里,聚集在村中宝塔前开会商讨。此前,要张贴通知,说明什么时候开会。虽然不用投票,但至少要对着祖宗牌位表示愿意选谁当庄长。庄长之职能有时很繁重,而且无报酬。……庄长虽然同知县保持良好的关系,但同保长相比,在村民眼中仍然不是官府的代理人。他保管族谱、户籍记录册。他也是村中最富有的人,捐献许多财产作为村中公共资金。村中最初的公共资金是由村民捐献的;后续的补充,来自于去世而又无子女之富户留下的财产。祭祀祖宗费和节日花费,就来自于公共资金。春季和秋季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时,全村男女老少在庄长之指导下,依次排列。”很明显,该乡村占支配地位的是宗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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