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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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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章开头曾提到,中国乡村居民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环境下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是不同的。笔者还指出,清政府根据乡民在特定时期里表现出来的态度和反应,把他们主要划分为两大类。接受或支持现存统治体系的,叫“良民”;其行为和态度对清王朝统治产生威胁的,叫“莠民”“恶棍”或“匪”。我们已经探讨了19世纪中国乡村的突出特点和重要变化;现在,为了进一步检视清王朝乡村控制体系的推行效果,我们要探讨这些类型的乡民是如何对那个环境作出回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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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良民”,需要各种各样的条件;帝国体系下所特有的社会和政治环境看来最为关键。专制政府总是想要减少被统治者所具有的活力。即使在专制政权真的如父亲般慈爱(如果曾经是这样)的地方,[1]统治者对臣民所产生的长远作用也不过是:“把人有别于禽兽的天赋麻痹和贬低。”[2]在专制政权蜕变为恶政时(它常常如此),芸芸众生连竭力想像动物那样生存的努力也被摧毁了。[3]以“忍耐”和“温顺”性格著称的广大中国乡村居民,为这个真理提供了特别清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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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畏葸,部分是帝国精心设计的政策的结果。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整个复杂的乡村控制体系,是统治者设计出来的,目的在于把害怕权威的观念深深地注入臣民的脑海中,培养臣民安于现状的意愿,防止臣民养成自力救济的能力,把臣民驯化成在政治上无害于帝国统治、在思想认识上迟钝的绵羊。虽然这种政治体系在实际上并未取得其理论上应有的所有成效,但是,其长远作用,借由历史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加强,有助于固化一般村民的特点,从而让他们成为驯服、胆怯、无法自立的人。专制政权让乡民相互监视,尽管很少有人会举报其邻居的不法行为;大多数乡民也因此不关心自己家庭之外的事情。在专制政府统治面前,他们没有什么反抗能力;在地方恶棍压迫面前,他们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对许多乡民来说,最好的自我保护就是不要过问公共问题,避免同政府发生联系。虽然通过通俗教化,有些人吸收了官方儒学中强调忠于朝廷、孝敬父母的伦理道德观念,但是,大多数村民仍然是目不识丁。封建专制政权让广大百姓长期处于迷信之中,使他们普遍确信,既然上天是这样安排的,人想做什么改变都是没有用的。物质和社会生活的普遍不理想,部分是由无能的政府造成的,但他们却把它归咎于人类能力所不可及的命运。尽管他们对自己的状况非常失望,但还是听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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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都是命安排,求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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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不知明日事,愁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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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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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家富贵生前定,妒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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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可人无得运时,急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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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难逢开口笑,苦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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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破遮寒暖即休,摆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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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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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勤俭胜求人,奢甚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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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帝国境内,许多村民的人生态度就是这样安于现状;特别是在社会环境普遍还算稳定的时期。在社会动荡的时候,一些村民或许会因绝望而暂时相信上天对事情已经有了另外的安排,因而加入那些可以带来另一种秩序的阵营。即使在这种时候,相当多的村民仍然未改变自己习惯的人生态度,仍然是清王朝统治者眼中的“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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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心态并不单是由清代的统治政策造成的,清代的行政体系本身的特点也是原因之一。权力集中的原则,阻止了一般行政效率的发展,特别是一个有效率的地方行政体系。首先,任何地方官员都无法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力以恰当地履行所规定的职责。特别是州县官员,必须在朝廷法律、上司官员加在他们身上的有无数限制的狭窄范围内行事。地方文官,不能在自己居住省区内任职,在同一职位上也不能连续任职太多年。清王朝之所以采取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措施,目的就在于防止地方权力或影响中心的形成。在一定范围内,这些措施为权力集中的形成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同时,它们阻碍了有效的地方行政的发展,而且实际上鼓励地方官员把他们的个人利益置于其治理下居民的利益之上。这一情况众所周知,不用赘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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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加诸州县官员身上不明确且庞杂的责任,又进一步破坏了地方行政的品质。很明显,这是对行使某种程度权力的官员进行有效限制政策的一部分。赋予地方官员重叠的职责,让他们彼此互相监视,并为任何错误负连带责任;清王朝统治者借此期望能防止地方官员获取过大的权力,或者与朝廷作对。然而,地方官员学会了尽可能逃避责任、避免承担风险的为官之道。结果是,许多对地方居民有利而该做的事情,都被他们抛诸脑后。甚至连司法行政方面惩恶扬善这种起码的职责,都因为州县官员一味地逃避而被忽略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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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相当普遍的官吏腐败,导致地方行政更加令人失望。腐败的一些根基存在于帝国体制本身。众所周知,官员所得薪俸很少。[7]“让人吃不饱的薪俸”实质上迫使官员必须“榨取”人民。[8]州县官员的开销很大。除了个人和家庭日常花费之外,他还要支付“幕友”(私人秘书,俗称“师爷”)、“长随”(长时期跟随的随从)、“家人”(帮助官员执行衙门日常事务的仆人)等私人聘请人员的报酬。[9]为了使公务处理更容易些,得到理想的职位,或者延长留职时间,他必须定期向上司衙门的幕僚、衙役和其他人员送“礼”。他必须自己筹措旅费到任所上任;而该任所可能相当远。如果恰好是首次任职,他必须自己购置官服。许多州县官员在任职之初,财务上十分窘迫。情况所迫,他们不得不靠借贷以获取必要的资金;而那些高利贷者非常乐意借给他们钱。在这些债权者中,有的是他们在省城或府城里的上司的随从。为了保证自己的借贷得到归还,有些债权人会充当他们的仆从跟着去上任,从而为自己谋得好处,可以收取贿赂、敲诈钱财,或收下他们名义上的主人所设法给予他们的任何东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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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纳[11]可能比低薪俸更容易导致官吏腐败。这种做法清初就有,但到咸丰年间才变得十分普遍,因为频繁的军事行动把国库耗尽,正项钱粮已经满足不了紧急需要。在清帝国许多地方,捐纳带来的祸患十分明显;甚至在1850年代社会大动荡之前,就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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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吏治败坏常伴随着另一种不幸的发展,即衙门的佐杂群体——书吏、衙差、随从——肆无忌惮的敲诈勒索。这些走卒根本不晓礼义,因而比起最腐败的地方官来说更为无耻,还要残酷。他们的暴行连篇累牍,无须赘笔。[13]最重要的是,一般州县官员并没有经过职务培训,他在任职地区完全是陌生人,再加上任期短,他无法了解当地的需求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他对清王朝律令运作的细节并不了解,对辖区的行政和司法事务也很少拥有相关知识。他很可能不会说当地方言,甚至完全听不懂。结果,他必然只能依靠上述吏胥执行日常公务,以及与当地居民打交道。[14]这样就落入自己下属的掌握,他会觉得同下属勾结合谋会比较明智或有利可图,而不是坚持诚实、正直,阻止下属的企图。偶尔,也有几个特别有能力或有经验的州县官员能够控制他们的吏胥,但这种官员少得可怜,对整体情况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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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体系腐败所产生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村民并不把衙门当作可以寻求正义或庇护的地方,而是视为应该尽可能避开的灾难之源。他们认识到,宁可不申冤,也不要冒险到衙门打官司。这正如一句著名的谚语所说:“饿死莫做贼,屈死莫告状。”[15]最终, “不只是政府,就连政府的概念本身”,[16]也变得不受欢迎。事实上,官员在一些村民眼中同强盗或土匪一样令人害怕。一名中国官员1904年夏在去安徽路上所作的下列观察,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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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在村店卸装。土屋两椽,一炕一桌之外,别无长物。求薪炭油烛,皆不可得。据从者云:村农恐官不给价,虽有旨蓄,亦深讳不敢出。甚矣,民之畏官,去畏盗几何?始作俑者,可诛也。[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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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这样的官员受到处罚。因此,面对长期的恶政和普遍的贪腐,清帝国统治时期的村民大体上变得胆怯、缺乏自信,不能捍卫自己的利益,无力对抗地方官吏的敲诈勒索或地方恶棍的压迫,也就不足为奇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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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麻木不仁的性格,就是清王朝愚民政策及伴随着其统治体系而来的环境所造成的。此外,我们不能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乡村普遍贫穷,可能是最重要的原因。为了自己和家庭能够生存下来,村民不得不终生辛勤劳动;这样他们就失去受教育的机会,而教育即使在专制统治下,也能够为村民提供较远大的生活前景和较好的生活环境。清政府和乡绅在乡间创办的各式学堂,都是为特殊目的服务的,而非普及教育的机构。在任何特定的村社,受惠的都是极少的孩童。[19]家长是文盲,不认真看待学校教育。[20]许多证据都证实了19世纪流行的一句话:“富不教,穷不学。”[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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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农民对教育明显没有兴趣的原因,是环境原因而非个人选择。《鹿邑县志》(1896)非常有力地说明了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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