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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六章 官僚的考课监察与官场周期性动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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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容易导致腐败,这几乎是一条公理。古代官僚政治作为一种权力形态,也存在吏治混乱、官僚队伍腐败等严重问题。针对这种弊端,古代官僚政治在两千多年的运行、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整肃自身统治秩序的机制。具体内容包括:政绩考课、监察纠劾、严刑峻法惩贪、临时遣使巡察、伦理道德节制等。凭借整肃机制,古代官僚政治就可以在行使权力、主宰社会的同时,不断地克服内部的一些腐败现象。尽管此类整肃有较大的局限性,但它对古代官僚政治的生存与发展,又是须臾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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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一、政绩考课与官员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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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课,又称考绩、考功、考成,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官吏行政业绩进行考察和督课,并给予相应的奖惩。古代考课,虽可上溯至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首领对各部落首领的考核,但作为一种稳定和经常性机制的政绩考课,还是在战国时期古代官僚政治形成以后逐渐发展完善起来的。古代官僚系统的考课,大体包括考课标准和考课方式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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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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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明清的官吏考课标准在道德、才能、劳绩、年龄等方面各有侧重,而且常常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及职事分别制定。总的看来,考课标准大致经历了一个由重道德到重实效,由繁杂到简要的演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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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为吏之道》提出的“五善”“五失”,是考课标准以道德为重心的代表。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失”则是“夸以迤”“贵以大”“擅裚(制)割”“犯上弗智(知)害”“贱士而贵货贝”[1]。这种以道德操守为考课基本要求的做法,显然重在反映官吏之德,而容易忽视其才能的考察。西汉时,上述标准或尺度开始有了较大改变。地方官“上计”簿记载的主要内容已经成为“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2]。表明汉代官吏考课的标准,已向注重实际业绩方面倾斜。隋唐时期考课标准最大的特点,是融合秦汉考课的侧重面,使道德、才能、功绩三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如唐代考课标准“四善”(德、慎、公、勤)、“二十七最”[3]。“四善”主要是道德操守,“二十七最”则是针对各个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实际是体现了才能和功绩。这样,考课标准的具体内容已经是虚实结合,相当完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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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吏考课标准,虽有其翔实完备的长处,可又显得繁杂琐碎。尤其是“二十七最”,简直是罗列诸官职守的流水账,实难令人明其要领。因此,从宋代始考课标准又由繁杂趋于简要。宋代考课标准依不同职官而有很多具体规定。如地方守令有“四善三最”(“四善”完全照搬唐代,“三最”即“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对“监司”有七事(“举官当否”“劝课农桑,增垦田畴”“户口增损”“兴利除害”“事失案察”“较正刑狱”“盗贼多寡”[4])。说明在因考课对象而制定具体条例方面,宋代仍沿袭唐制,但在每类对象的划分和具体要求方面,又较为简明扼要。这比起唐制似有进步。金代前期实行的“四善”“十七最”,基本模仿唐制,只是将“二十七最”简化为“十七最”。金宣宗以后,“十七最”又进一步简化为“六条”:田野辟,户口增,赋役平,盗贼息,军民和,词讼简[5]。考课标准中较繁琐的内容的大幅度简化,至此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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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考课类目分为考满、考察。考满沿宋元旧制,旨在作为官吏升秩增俸的依据,即所谓“论一身所历之俸”。故其标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考察重在检举“天下内外官”的过失或“不职”。其标准又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八目[6]。清代考课依京官、地方官两类应考对象分为“京察”和“大计”。考课标准又发展为“四格”“六法”。四格为“才、政、守、年”,用于定期秩俸升降。六法为“不谨、疲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用于举劾不职[7]。明清时期,尤其是清代考课标准,简明务实。“不在踵袭繁文,多立名色”(康熙语),反映了在考课标准上的新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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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考课标准,多贯彻以实际政绩优劣为主,任职年月长短为辅的原则。唯北魏的“停年格”和两宋的“磨勘”,专以任官日期积累,由资历“年月久者,灼然先用”[8]。这类标准实施起来虽简便易行,规则划一,但它压制贤才,废弛政事,故实行一段时间就被置而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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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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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官吏考课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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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级考核,朝廷总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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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考课属于行政监督。它大体是在行政隶属体系内自上而下地进行。所以,历代几乎都采取逐级考课与朝廷总揽相结合的方式,即上司官员递次负责下属官吏的政绩考核,在此基础上朝廷又有专门官署统一掌管全国的官吏考课。具体到每个朝代,这种方式又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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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的丞相、三公由皇帝躬自考核,郡国守相考课由丞相和尚书台直接负责[9]。县令考课则由郡守“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论课殿最”[10]。乡三老、啬夫,则由县令负责考课。公卿僚属掾史又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接受上司的考核。层层逐级考核,虽与行政隶属关系大体相适应,易于实施,但容易造成考核权力分散。故从西汉起,朝廷主要由丞相、三公负责考核百官,定其殿最[11]。魏晋之际,考课权又集中于尚书和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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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三省六部制下,朝廷对百官的考课趋于严格。通常,尚书省吏部考功司专门负责中央与地方官的政绩考课。考功郎中专管京官考课,考功员外郎专管地方官考课。即使在这种设置下,逐级考核,朝廷总揽的原则仍未改变。只是朝廷方面过问较详细,考课制度规则更严密罢了。每年各司各州官属的“功过”,是由其长官计较课责的[12]。唐代后期,诸州长官的政绩考课是由观察使等掌管。宰相、三品以上京官、藩帅及谏官、御史、翰林学士等考课,由皇帝亲自过问或派专人审核,称“内考”“内校”[13]。这些均是逐级考课的反映。除了吏部考功司掌管考课外,唐代还设朝集使负责收集汇总地方官考课。年末,朝集使入京述职,携带地方官考课簿送达尚书省。为了保证考课质量和效率,唐朝廷有时还特设校考使、监考使监督吏部考课工作[14]。这又是唐代考课在朝廷总揽方面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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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实行的两院三级考审制,可视为逐级考课、朝廷总揽高度成熟的表现。所谓两院,即审官院和考课院。它们是朝廷负责考课的最高机构。审官院专司京官考课,考课院负责幕职和州县官考课。三级考审,是指考课分三级实施,守令(知州)考县令(知县),监司(路转运使等)考知州,两院考百官。元丰改制以后,审官院、考课院相继撤销。朝廷考课权复归吏部考功司。但三级考审制大体没有改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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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外察中,州县以月申报政绩,府上下其考,年终汇报布政使司,三年造册上报朝廷。京察中,四品以上皇帝亲裁,五品以下吏部主察,都察院复核[16],也可以归属于逐级考核,朝廷总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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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计评议,考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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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计,指战国官僚政治形成时期出现的考核政绩的办法之一。起初的上计,剖木券为左右两半,书赋税收入额于券上。年终,官吏持左券奏上其政绩,国君持右券进行考核。秦汉以后,官吏考课虽不再使用剖券,可依然持“计簿”定期上计。此时的“上计”,多以汇报和评议相结合。如汉代郡守所遣上计吏到京汇报本郡政绩后,要公开接受朝廷列侯等官的审查,回答其关于年景、盗贼等方面的质询,还要听取朝廷的某些政令指示[17]。唐代的上计评议方式有了新的发展。无论是中央诸司官和地方州县官的考课,长官对属下官吏的政绩进行评审,初拟优劣等级后,都要征求本人意见,当众宣读公布[18]。可见,在唐代初考步骤中,集众评议的因素增多了。初考基础上的校考,则多采用校考官、监考官、考功郎中、员外郎等会同审阅考簿,复查初考等第,然后在尚书省的京官和地方朝集使会议上宣布考核结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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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议考校鉴定的过程中,监察官的介入引人注目。早在西汉丞相或三公总揽百官考课之际,御史监察官就可以“察计薄,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20]。表明西汉朝廷考校鉴定百官政绩时,已加入了监察官按虚实、察真伪的程序。这无疑可以减少考校、鉴定过程中的某些失误。元代肃政廉访使等官,也“体覆”地方路府州县官的考殿最[21]。明清的“京察”“外察”“大计”,主要由吏部掌管,但都察院也经常参与对过失官吏的惩办和黜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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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明等第,惩恶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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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考课的结果,大都是由政绩上下等级表现出来的。而且,政绩等级规定也有一个由粗略到翔实的演化过程。两汉魏晋,无论中央或地方,大多以考殿最为主,即确定政绩最佳者和最差者。如两汉颍川郡守黄霸、东来郡守韩延寿、丹阳郡守李忠,考课“为天下第一”而升官[23]。直到元代,考殿最仍不时出现。然而,唐代考课等级已比较严明详实。当时依据流内官“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将应考者的善、最情况结合起来,评定为九等,即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二善为中上……[24]。唐考课九等虽有其优点,但等第过多过细,一般人多为中上,很少染指上三等,收不到劝励官吏的功效。明代考课始由九等简化为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25]。这样就可以获得考课易行,考者可达的双重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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