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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8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第二章 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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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88 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了一道上谕。这道上谕中所说的那些旨在纠正行政权力被滥用的举措当时若能获得成功,便可消弭书吏们在各级衙门中那种正不断扩大的实际影响力。慈禧太后要求“大小衙门事必躬亲”,“书吏专供缮写,不准假以事权,严禁把持积压串通牟利诸弊。其各衙门额设书吏均分别裁汰,差役尤当痛加裁革,以期除弊安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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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0 三个月后,当时其三年任期才刚刚过半的巴县知县张铎,给重庆知府呈送了一份详文,对巴县衙门在前述那道上谕颁布后所遇到的困难如此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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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2 查定例,州县衙门书役不准过八十名……因历年公务日加冗繁,额设正役不敷指使,募雇妥人帮办,难期得力,抑且究非政体。始将雇役改为额外散役,房书则改为经承书手等名目。统计各房经书共贰百廿九名……均非报部应设之人,亦无额定之数。兹奉文饬裁,卑职自应恪遵办理,未敢稍涉欺□,敷衍了事。但以年县庶务殷繁,加之洋务日甚之际,如遽将此项外设书役裁去,照旧雇人应差,不但事多掣肘,抑且深虑兹辈别滋衅端。今再三查核各务繁简,均计需人多寡拟定,房书九房共酌留经书一百名。惟是此项额外书役名目即裁革,酌留名节,均难报部,至于违例之议。是以卑县正章仍照旧案情□□□造报,以便核转。所有实在情由,特加具附章,并另造酌留书役名册附申,以备查核。是否允当,伏候宪恩衡示祗道,肃此,谨守恭叩。(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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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4 在对存在于朝廷正式下令的明文要求与当地政府的各种实际需要间的两难困境之解决方案加以陈述时,巴县知县张铎触碰到了清朝政府的一个重要问题,并同时揭示了我们对衙门书吏们实际工作情况的了解为何至今仍是如此之少的主要原因。简单来说,就是由于那些处于大清王朝官僚行政层级最顶端的人们对当时基层行政的环境和实际做法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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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6 正如前述那道上谕所表明的,清廷对书吏们抱持着且忧且疑的心态。书吏们拥有相当程度的读写能力和法律知识,并了解各种行政事务的具体操办方式,却又危险地游离于那套针对诸如知县之类由朝廷任命的官员加以问责和控制的正式制度之外。书吏们被视作贪得无厌与唯利是图的小人。这种看法几乎成了对书吏之本性的定义。因此,要想对此辈加以控制,便只能通过保持最高程度的警觉性对这些人严加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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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298 尽管庙堂之上的官员们将地方衙门中的那些书吏视作一群贪腐成性的无赖之徒,但他们又不得不承认书吏们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实际作用。因此,清廷试图通过就地方衙门可雇用的书吏人数设立定额,并对这些人的服役期限与所授权力之范围严加限定,来尽量使这些“奸猾”之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最小化。上述办法,以及州县官所肩负的各种须将其加以落实的职责,被正式规定在《大清会典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之中。(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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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0 正如巴县知县张铎上述所言生动反映出的,这些正式的官方规范几乎对地方衙门的实际做法无能为力。由于学术界关于衙门书吏的既有研究大多都是基于朝廷各部的公文书汇编和正式法令中对这些人的描述,我们对这一社会阶层人员的认识,常常受到那些处于大清帝国官僚行政层级最顶端的官员们的看法之束缚。故而在那些对书吏们有所提及的二手文献当中,也很少见到不是在重复着上述史料中那些官方的成见和贬抑之语。书吏们所从事的工作被描述成一种为国家服职役的不体面的劳动方式,而书吏们本身也被刻画为主要是来自那些边缘性社会群体和没有自家恒产的社会阶层。更有甚者,由于书吏们不是由国家付给薪酬,于是人们就认为,这群处于此位置之上的人物,为了补偿他们身上所背负的那种据说与其受雇于衙门有关的污名,遂依靠各种形式的腐败和非法行为来获得收入。(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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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2 上述这些彼此相差无几的预设,对书吏们的出身背景和行为动机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这样做所导致的结果是,我们不仅像清廷那样忽视了各地县衙实际配备了多少办事人手及是如何实际运作的,而且也无法看清书吏们在清代行政制度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本章力图通过对巴县知县张铎所提出的几个问题集中加以讨论,以消除某些笼罩在书吏们身上的误解。这些问题包括:书吏们的内部组织情况与人数;他们的实际服役期限;书吏们内部的人员类别;以及这些人的社会经济背景。在开展这一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将触及巴县知县张铎隐晦提及的另一个问题,亦即承充书吏乃是一种全职性工作而非临时性的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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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5 第一节 内部组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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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08 一 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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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0 巴县衙门由十个不同的“房”组成,它们分别是吏房、仓房、户房、礼房、盐房、兵房、刑房、工房、承发房和柬房。除了各房之间横向的文书传递,上述十房彼此独立运作。每一房在巴县衙署内皆有自己的办公场所,且除了那些临时性的人员调动,绝大多数书吏的衙门生涯都只是在上述某一房当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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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2 除盐房和柬房外,巴县衙门其他各房的书吏们又被分为三班,分别被冠以“清”“慎”“勤”作为班号。各班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次轮换之时,前一班的书吏均须将所有的文书、案卷和印信都移交给后面轮值的那班书吏。(91)书吏们在当值期间须居住在巴县衙署里面,若在知县定期点卯时无故缺席或没有亲来报到,则都有可能会遭到体罚或者被从衙门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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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4 这一制度的表面逻辑,在巴县知县张铎上述那份呈送给重庆知府的详文中有简明扼要的阐述:“下班人役亦得借空各理恒业,不致终年因公为累。”(92)正如巴县知县张铎上述解释所意味着的那样,承充书吏并非被官方看作一种恒业,而毋宁说被视为一种向国家提供的劳役。此观念在那些关于书吏征募与任用的文书当中体现得非常明显,在朝廷颁发的法令当中亦复如此。在朝廷颁发的那些法令当中,承充书吏是被作为一种无偿的劳役——“公役”——而予以专门提及。(93)书吏们这种为官府所役使的身份,也反映在他们未经知县的事先允许则不得离开衙署这一点上面。另外,书吏们不会因其劳动而从官府那里获得报酬,这一事实也反映出官方抱持着下述假定,亦即认为所有书吏皆另有“恒业”,待其在衙门服役期满后,这些人就会回到此前所从事的那种营生方式的轨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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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6 抛开意欲借此减轻国家劳役给百姓们带来的繁重负担这些已然被讲明的考虑先不说,这一制度实际上更隐含有防止书吏们变成一个终身为官府所雇、在经济上依赖国家养活并因而根深蒂固地久踞于衙门之中的群体的意图。但是在此点上,正如在县衙事务运作的其他领域中那样,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有些与官方的意图背道而驰。虽然国家并不向他们支付薪水,但书吏们实际上的确可以从其工作中获得固定的收入,故而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将在衙门里面承充书吏作为自己主要的收入来源,并把它当作自己基本的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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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19 二 功能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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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21 清朝在制度上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之正式区分,这一点早已被很多学者详加论述。(94)在县级地方政府之特征这一方面,学者们的关注点大多聚焦在知县所扮演的那种在一县之内集司法官和最高行政长官于一身的复合性角色。很少为人们所注意到的是,这种不同的功能汇聚于一身的情形,也同样扩展到县衙当中各房书吏的职责上面。正如那些对典吏进行任用并以标准格式写成的公文书中所写明的,衙门雇用书吏的目的,乃是在于让他们誊抄和草拟文书、承办公务,以及处理各种讼案。虽然各房的职能均既涉及行政也涉及司法,但它们在处理这两大类事务的惯例性做法上还是存在着很多差别。这种处理方式上的不同,并非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上述两类事务是由同一批人来处理),而是由衙门雇用书吏的经济方面考量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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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23 书吏们在巴县衙门中承担的主要工作,首先是由不同的“差务”所构成,例如例行文书的誊抄、归档和递送,备造簿册登记各项事务,以及众多专属于某个特定的房的任务。(95)除了承办差务(“应差”),他们的工作还包括“办案”。办案这一工作涉及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某房管辖范围之内的法律争端或刑案的处理。(96)其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为那些提起诉讼的人们准备状词并呈交给知县、围绕争端与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填发传票和捕票、记录当事人在知县面前所做的各项证供、保管被盗的赃物,以及负责知县堂审后判处之罚金的收缴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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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25 办案的极度重要性,源于如下这一事实,亦即与其他那些经济回报微乎其微甚至根本无费可收的行政职责不一样的是,办案这一工作涉及在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从各方当事人那里所收取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不仅构成了书吏们个人的主要收入来源,而且同时也为巴县衙门各房的日常运转提供了所需的基本经费。由于案费的收取常常超过惯常的水平,故而书吏们对案卷的掌控,也为他们提供了许多通过各种最有利可图的方式来滥用手中权力以从中贪腐的机会。基于上述金钱方面的原因,办案于是成了对于巴县衙门书吏们绝大部分的文书工作、人手配置和组织方式而言不可或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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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27 从理论上讲,一名书吏只有在办完一项或更多项“差务”之后,才能被分派负责处理一起案件,亦即“有差才有案”。而且,为了能让巴县衙门各房当中所有的书吏均有同等机会分派到待承办的案件并从中获得收入,待承办案件的分派是被建立在众人轮流承办的基础之上。但实际上,待承办案件的分派及处理,始终都是一个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尽管巴县衙门的历任知县反复勒令书吏们必须遵循其内部奉行的那些分派流程,但围绕各种案件的管辖承办而发生的争议,一直都是巴县衙门各房之间及各房内部划分派系与发生争端的最常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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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29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32]
1703123330 第二节 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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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32 除了对那些只是被临时雇用的“帮书”所做出的规定,《大清会典事例》与《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皆未就书吏们内部的人员类型、等级或职能加以细分。作为在朝廷看来其内部并不存在差别的服公役之辈,所有在衙门中工作的书吏皆被要求须遵守此类法令规章所确立的那些标准。(97)但是正如巴县知县张铎向重庆知府所报告的前述情况那样,19世纪时的各种行政事务负担所需要实际雇用的衙门办事人手,远远超过京城的吏部所规定的那些经制吏役额数。而且,由于文书工作的技术性特点,以及需要对操办此事的人手进行相应的训练,那些关于雇用临时劳动力的法令规定其实完全不切实际。一名知县若想让朝廷对其职责的那些要求得到满足,那么他将不得不折中行事,雇用一些训练有素、长期任事却在国家法令所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之外的办事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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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34 然而,在书吏们内部,形成了一种关于其工作内容、内部等级与权威的系统性区分。在这种系统性区分里面,那些对经制书吏的额数、人员造册登记和服役期限长短加以规定的国家法令,仅适用于一小部分被官府正式登记在册并领有执照的书吏(典吏)。与此同时,这一小部分书吏也变得比国家正式制度的预期更加专业化且更有权力。除此之外,还有一大批书吏是在朝廷规定的经制吏员额数之外为衙门所雇用的,而上述那些朝廷法令中的规定无法适用于这些人身上。他们或者只是被巴县衙门非正式地登记在册,或者其名字压根就不出现在县衙的卯册之上。尽管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属于违法,但正是这些人员在巴县衙门中实际承担了大部分的文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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