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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族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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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的亲族关系之证据,主要来自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提交给衙门的材料。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被要求在这些材料中列明其祖先三代的姓名。通过相互比较那些申请接充典吏之位者自己提交的材料,以及有关巴县衙门各房吏役人员情况的报告,我们可以从中拼凑出巴县衙门内各房典吏间之亲族关系的基本轮廓。不过,由于这些申请文书只记载了典吏们的情况,它们无法提供关于某一房当中典吏与其下属们之间或者该房典吏的下属们之间是否相互存在亲族关系的任何信息。为此,有必要在具体个案的档案卷宗中,查找关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亲族关系的明确记录。结合上述这两类资料,我们就至少能够勾勒出巴县衙门中所存在的一些比较明显的亲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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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下半叶,在那些任事于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当中,包含着多个家族派系。而且,其中好几个家族派系不止在巴县衙门某一房当中有其子弟占据着书吏的位置。于是,我们看到牟氏一族在巴县衙门吏房和户房当中都有人担任书吏,(183)申氏一族在仓房和盐房当中均有其子弟任事,(184)而金氏族人则在盐房、仓房、刑房和吏房当中皆有自己的势力。(185)但是就多数情形而言,这些亲族群体倾向集中在巴县衙门的某一房当中工作,例如,陈氏族人便只在承发房承充书吏;(186)许氏、曾氏和陈氏的族人们只任事于工房;(187)何氏族人只在吏房工作;(188)另一个同样姓何但与前者没有亲缘关系的家族,其族人只在刑房任事;(189)彭氏族人只在户房当值;(190)李氏族人只在兵房承充书吏;(191)而曾氏族人则只受雇于柬房。(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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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书吏们当中存在的上述这种亲族网络,可被用来服务于多个目的。从最显而易见的层面来看,这种亲族关系有利于确保他们自己能够跻身巴县衙门书吏的行列。一旦被招募进巴县衙门某一房办事后,当该书吏被卷入某起纠纷或发现自己成为被他人指控的对象时,他的那些同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亲人们便是其最可靠的后盾。此外,这种亲族关系还可以为与其他那些同自己并无亲缘关系的现任书吏们建立各种联系提供便利。站在一名高级别书吏的角度来看,他的某位值得信赖的同事的儿子、兄弟、叔父或姻亲,通常会被视为同样值得信赖且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最后,如果某一房是由单一个家族派系,以及与其合作的盟友所主宰,那么这一家族掌控该房的各种资源便会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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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亲族网络也会面临一些对其不利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与清代中国的其他一些地区不同,在巴县衙门当中,没有约定俗成的惯例允许书吏之位可以被在亲族内部直接继承。尽管书吏的新人招募或内部晋升有时确有可能是由亲族关系所促成,但它们终归还是要受制于本书第二章当中所描述的那些巴县衙门书吏们内部奉行的规矩和程序。推动创制并奉行这些规矩和程序的力量,当然是源于那些与垄断该房各种资源的亲族群体并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书吏们对前者之做法的反对。易言之,书吏们可以并且确实经常将其一些族亲提携进入巴县衙门任事,但他们在这样做时,也必须遵照该房所有成员都认可的那种惯例;有人被指控意欲绕开惯例行事,正是巴县衙门各房内部所发生的纷争当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而此种纷争将会被呈请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调停解决,乃至由知县亲自进行裁断。巴县衙门各房内部这些亲族群体的上述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之间的张力,导致它们在如何被加以表述时呈现出了明显的模棱两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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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作为营生方式的书吏工作既需要具备文字素养,又须了解当地的情况,并且还要熟悉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故而其合适人选并不容易寻找到。在这种情况下,现任书吏们的亲族圈便被作为能够提供合乎上述要求之现成人才的储备库。例如,在举荐某人到巴县衙门承充小书或经书时,举荐人通常会提及被举荐人有亲人过去曾在或者现在就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以此作为该被举荐人具备承充书吏所需的必要技能之明证。(193)并且,这样做除了证明被举荐人在技能方面可以胜任,还能够给人以被举荐人在品格方面同样也合乎要求的感觉。因此,在光绪二十五年(1899),一名小书因他那位同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兄长名声颇佳且多年来尽忠职守,而得以被提拔为经书。这种将能力和品格视为能够在家族内部传承的观念,也可以在巴县衙门典吏张武城的身上看到。在他那些呈给知县的报告和禀状当中的开头部分,张武城皆习惯性地声称其父亲和祖父都曾长期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且无污点。(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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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说亲族关系通常被书吏们作为自己所具能力和品格的正面证明,那么它同样也可以被用来证明存在着由裙带关系所导致的贪腐,而非尽忠职守。例如,先前曾任柬房典吏的曾长龄声称自己是由于受到冤枉才被不公正地从巴县衙门当中革除,故而向知县提交禀状,希望能够允准他重新回到原先的位置上工作。曾长龄在向知县提出上述请求时写道,自打其祖父开始,他所有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亲人们都是尽忠职守地协助知县处理公务。而曾长龄的对头则从完全相反的角度对曾家人加以描绘,声称从曾长龄的祖父开始,曾家人便利用其在巴县衙门内的关系及势力,使其族中三代恶棍先后混入衙署,把持并阻挠公务长达20多年之久。(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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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那些感到不满的书吏们利用巴县衙门各房内部的房规对其对手的亲族关系进行反面诠释,这一点意味着,尽管亲族网络遍布巴县衙门内部,但单一个亲族群体能够垄断对某一房的控制的例子少之又少。在多数情况下,此种情形只会发生在巴县衙门那些人数规模较小的房当中,在后者那里,监督和反对的力量都相对较弱。但即便如此,由单一个亲族群体控制某一房的局面也很难持久。因为当出身于某个亲族群体的典吏役满告退,而与该亲族群体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其他人员作为小书和经书新加入该房时,该亲族群体在该房当中的势力便会无可避免地开始走向衰落。为了展示这些亲族群体是如何形成与维系的,并了解哪些因素会对这些亲族群体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生存起到削弱效果,下面我将借助对金氏一族及其于光绪年间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相应记载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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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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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那些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的了解,(196)最早是始于他们共同的一位祖先,亦即生活在18世纪中叶的金永治。(197)但可惜的是,我没能找到关于金永治的居住地、其营生方式或经济状况的任何资料记载。我也无从得知金永治的两个儿子金廷升和金元照的上述信息。不过,这两兄弟很可能在分完其父亲死后留下的家产后就分道扬镳了。因为到了19世纪初前后,金廷升至少有一个儿子是居住在离重庆城约100里的一个乡下村子里面,这一支的金家人据说当时已经在那里生活了好几代人了。(198)而金元照所有的儿子在那个时候都居住于重庆城内,他们及各自的儿子们在那里合开了一间典铺,并且在重庆城当时正快速发展的商贸运输活动中充当牙人。(199)很明显,生活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氏族人通过经营上述生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当金元照的孙子金学淋成年后,他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以至于能够拥有至少一妻一妾,并搬到重庆城内一处地段上佳的大院居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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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营上述生意,金氏一族生活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当中,有不少人还在重庆府衙门、川东道衙门和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如前所述,衙门书吏与当地经商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情况在巴县并不罕见。对于那些有着种种商业利益的家族而言,其族人里面有人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可被用来作为扩大其家族影响力、掌握更多所需的信息及获得更多回报的现成渠道。此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金家人最早是在巴县衙门的盐房当中承充书吏。鉴于盐房负责的那些事务皆与盐、茶和其他货物的制售,以及从重庆港口运往外地有关,对于像金家这样从事牙人与放贷生意的家族而言,到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自然就成了该家族成员们的首选营生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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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金氏一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看起来起码也拥有自己的一些恒产,但现存的巴县档案记载显示他们与其生活在重庆城内的同宗亲戚相比则要大为逊色。因此,如果说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支金家人让其子弟到衙门承充书吏乃是出于希望借此为他们的家族生意提供更多便利的考虑,那么对于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且人丁少得多的另一支金氏族人而言,其子弟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则更多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计。金氏一族这两支宗亲间的关系,并非总是那么亲密。正如我们将会在下文中看到的那样,在这个大家族里面,一些个人之间和家庭之间还充斥着许多摩擦和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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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们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上述差异,这两支金家子弟们各自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具体发展模式亦有所不同。这两支金家子弟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最初均起步于盐房。实际上,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起初乃是靠着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宗亲当中一位此前便已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堂兄的提携,才得以进入盐房工作。在那些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金家子弟们当中,当居住于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家人的势力很快地从盐房扩散到巴县衙门的其他很多房,并形成了彼此相互扶持的人际网络时,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家人则由于其所拥有的资源相比而言要少得多,故而只是在盐房里面发展。鉴于盐房在金氏一族这两支子弟于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记录当中皆居于重要的位置,下文对这些金氏族人的描述,将从盐房这一在巴县衙门当中人数规模最小的房开始谈起。(201)金氏族人在盐房的发展始末,相对直接地反映了亲族关系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影响。曾有一段时间,金氏族人几乎完全控制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书吏位置。但是,即便他们曾做到如此程度的掌控,经济压力、其族人当中缺少合乎书吏承充资格的充足后备人选,以及在盐房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与该房里面其他那些非其亲族的同事们之间的矛盾,上述诸多因素都在制约着这种势力垄断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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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房当中的亲兄弟、堂兄弟与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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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的历史,始于19世纪中期。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子弟当中,其族人金元照的孙子金倬云在那时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金倬云是其家里两兄弟中的长兄,当时刚20岁出头,他于同治朝(1862—1874)早期与另外两名新人一道进入盐房承充经书。(202)虽然招募新人须得到现任典吏的同意,但身为经书的金倬云可以保荐人选。于是,至光绪朝初年,他就已经成功地让其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堂弟金宪章被招募进盐房承充经书,接着他的亲弟弟金倬齐也很快地加入了进来。(203)当金倬齐也加入盐房后,金氏族人就占据了该房全部的三个经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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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五年(1879),金倬云本人最终成功地接充盐房典吏。为了填补他升任典吏后空出来的那个经书位置,他将又一名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金氏族人即其堂弟金殿选招募进盐房任事。(204)加上这次新招募进来的金殿选,金氏族人当时便占据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在册书吏之位置。然而,这种格局看来并没有为同出自金氏一族的这些堂兄弟与亲兄弟之间带来融洽的人际关系。例如,在金倬云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他便将自己的亲弟弟金倬齐从盐房赶走,声称后者盗改文书卷宗。(205)在金倬云从典吏之位上退下来的前几年,他的堂弟金殿选也非常蹊跷地离开了盐房。金殿选离开后空出的那个经书位置,很快就被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的另一成员金振元所接充,而后者是当时正在巴县衙门盐房担任经书的金宪章之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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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光绪十年(1884)时,时年43岁的金倬云已在盐房工作了25年,并且其五年的典吏服役时间已满。于是他前往成都参加在那里一年一度专门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举办的考职。(207)他在此次考职中名列第二等中的第三名,故而获得了担任“未入流”的低阶官职的资格。虽然他看起来后来未能实任为官,但那段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经历,无论如何都为金倬云提供了一条通往更高地位的渠道,而无须通过参加科举考试来寻求通向仕途的晋升之阶,或者直接拿钱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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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金倬云也是在重庆城里生活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最后一位在盐房承充书吏的子弟。在他役满告退后,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便落到了他的堂弟金宪章头上。在此后的十年里面,金氏族人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子弟便一直把持着上述位置。光绪十五年(1889),当金宪章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役满告退后,他的弟弟金振元接替了他的位置。金宪章役满离开巴县衙门,导致金振元成为金氏族人当中唯一留在盐房工作且被登记在册的书吏。金振元在接充盐房典吏时年纪相对较轻(24岁),故而他的儿子们都还没有达到可以在巴县衙门里承充书吏的年纪。因此,他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招募了他的侄子金在熔,以及金在熔的姐夫陈翰屏进入该房承充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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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翰屏出身于巴县的一个望族,其家族至光绪年间已然在当地拥有相当优越的精英地位。尽管陈翰屏本人并不出色,并且看来是出身于其家族当中较为贫困的某一支,但陈家人当中至少出过一名举人及数名贡生、廪生。(208)如果说陈翰屏在某种程度上是沾了他那些在科举考试中出人头地的堂兄弟们的光的话,那么他娶金振元的侄女为妻,也就使得居住于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不过我们也要记住,陈翰屏不过是他那些显赫的同宗堂兄弟们的一名穷亲戚而已。所以,一方面,出身巴县当地望族的陈翰屏与金家人联姻,可以使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借此得到了些提升;另一方面,这种姻亲关系也给陈翰屏带来了在巴县衙门盐房承充经书的机会,以及从中获得收入这种更为直接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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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对陈翰屏来说,这种交换最初看起来是奏效的。他不仅在婚后很快就得到了巴县衙门盐房经书这份工作,而且当光绪二十年(1894)金振元役满告退后,正是由他接充盐房典吏的位置。(209)而且,陈翰屏优先于盐房里面其他数位比他在该房内的排名更为靠前的经书而被提拔为该房典吏,这似乎并没有在盐房当中引发任何争执。可是,陈翰屏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到一年就因病身故,享年30岁。在他死后,一场围绕此时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该由谁接充的争夺战随即发生。这场争夺战显示了金家人内部的团结并不那么牢固,并且也导致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长达30多年的控制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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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准、房规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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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翰屏死后不久,以举人陈秉文为首的数名陈氏家族成员就发起了旨在对新的典吏之任命施加影响的第一波行动。他们在上呈给巴县知县的恳状中声称,其族亲陈翰屏才刚刚接充典吏后不久便英年早逝,留下了悲痛欲绝的妻子、稚子与孀居的姐姐,而这些人很穷,无力养活自身。因此,他们恳请知县能破例特准陈翰屏之弟陈翰儒接充盐房典吏之位,以帮助那个刚失去了其至亲之人的可怜家庭。尽管知县对陈翰屏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还是拒绝了陈秉文等人的上述请求。(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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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们确实偶尔会对那些在衙门服役期间过世的典吏们的家庭予以特殊的照顾。例如本书第二章中已经介绍过,当其在巴县衙门刑房勤字班中担任典吏的兄长赵镜如尚未役满便身故后,同在该房另一个班担任典吏的赵海珊获得知县的特准,将其兄长未完成的那些职责承接了下来。(211)但是,如果那名去世的典吏家中没有其他人当时正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那么对他家中某位此前未在巴县衙署内受过办公训练的成员的雇用,通常只限于给予其小书这样的身份,最多也就是让其作为经书进来工作。(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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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种限制,不仅是因为典吏必须对巴县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非常熟悉,而且也是由于典吏这一位置按规定是不能被在家庭内部直接继承的,尽管像金氏一族那样的家族实际上经常可以让自家人来接充这一位置。如上所述,由同一家族中的其他人来接充在巴县衙门中的某个书吏位置的做法,与现任书吏们为了维护其生计前景而订立的那些关于书吏内部位次晋升的规矩并行不悖。就此而言,典吏的位置空缺能否由前任典吏的家人或族人来接充,取决于是否遵守以下这些惯例,例如该后备人选须有曾担任过书吏的经历,以及最重要的,要得到在巴县衙门其他房工作的那些典吏们的保举。而陈翰屏的弟弟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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