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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65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1703132737]
1703134366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 七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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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68 近日中外史家论吾国南北朝隋唐经济财政制度者颇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范围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盖此二者皆系统渊源之范围也。考此二事转变之枢纽在武则天及唐玄宗二代,与兵制选举及其他政治社会之变革亦俱在此时者相同。但欲说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经济财政其差异最要之点所在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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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0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经济财政史料,北朝较详,南朝尤略。然约略观之,其最不同之点则在北朝政府保有广大之国有之土地。此盖承永嘉以后,屡经变乱,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给民田之制,而南朝无之也。南朝人民所经丧乱之惨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会经济情形比较北朝为进步,而其国家财政制度亦因之与北朝有所不同,即较为进步是也。北魏均田之问题此章所不能详,故仅略举其文,至北魏以后者亦须稍附及之,以见其因袭所自,并可与南北互较,而后隋唐财政制度之渊源系统及其演进之先后次序始得而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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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2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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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4 太和九年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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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6 《隋书》二四《食货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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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78 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以此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其东路无禁货,故方山津检察甚简。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一一《食货典》杂税门百字作自)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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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80 〔北周〕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及宣帝即位,复兴人市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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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82 〔北齐〕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与无限,加之旱蝗,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豫焉,未几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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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84 《通典》二《田制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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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86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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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88 《隋书》二四《食货志》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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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90 至〔北齐〕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此节前《兵制》章已引)。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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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92 又同书同卷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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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94 〔隋高祖〕颁新令,制人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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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96 《唐会要》八三《租税上》(参考《通典》二《田制下》及《旧唐书》四八《食货志》、《新唐书》五一《食货志》等)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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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398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余为口分田,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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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00 同书九二《内外官职田》(参考前条有关诸书)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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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02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内外职官各给职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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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04 据此简略之征引,即可见北朝俱有均田之制,魏、齐、隋、唐之田制实同一系统,而南朝则无均田之制,其国用注重于关市之税,北朝虽晚期亦征关市之税,然与南朝此税之地位其轻重颇有不同,然则南朝国民经济国家财政较北朝为进步,抑又可知也。《魏书》六八《甄琛传》(《北史》四〇《甄琛传》同)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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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06 〔于世宗时〕上表曰:“今伪弊相承,仍崇关鄽之税,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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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08 南北社会经济国家财政之差异要点,甄琛此数语足以尽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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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10 但隋虽统一南北,而为时甚短,又经隋末之扰乱,社会经济之进步亦为之停顿,直至唐高宗武则天之世,生养休息约经半世纪之久,社会经济逐渐进展,约再历半世纪,至玄宗之时,则进展之程度几达最高度,而旧日北朝之区域自西晋永嘉乱后其社会经济之发达未有盛于此时者也。夫唐代之国家财政制度本为北朝之系统,而北朝之社会经济较南朝为落后,至唐代社会经济之发展渐超越北朝旧日之限度,而达到南朝当时之历程时,则其国家财政制度亦不能不随之以演进。唐代之新财政制度,初视之似为当时政府一二人所特创,实则本为南朝之旧制。盖南朝虽为北朝所并灭,其遗制当仍保存于地方之一隅,迨经过长久之期间,唐代所统治之北朝旧区域,其经济发展既与南朝相等,则承继北朝系统之中央政府遂取用此旧日南朝旧制之保存于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江南地方化者,即指此言也。又河陇区域在北朝区域内本为文化甚高区域,其影响于隋唐制度之全部者,前章已详言之。但除文化一端外,其地域在吾国之西北隅,与西北诸外族邻接,历来不独为文化交通之孔道,亦为国防军事之要区。唐代继承宇文泰关中本位之政策,西北边疆本重于东北,至于玄宗之世,对于东北更取消极维持之政策,而对于西北,则取积极进展之政策。其关涉政治史者本章可不置论,兹所论者即西北一隅历代为边防要地,其地方传统之财政经济制度经长久之演进,颇能适合国防要地之环境。唐玄宗既对西北边疆采军事积极政策,则此河湟地方传统有效之制度实有扩大推广而改为中央政府制度之需要,此即前所谓唐代制度之河西地方化也。请就二者各举一例以证明之,关于江南地方化者曰回造纳布,关于河西地方化者曰和籴,此二端之涉及政治军事者不能详述,兹仅论其渊源所从出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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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12 隋唐二代长安、洛阳东西两京俱为政治文化之中心,而长安为西魏、北周以来关中本位之根据地,当国家积极进行西北开拓政策之时,尤能得形势近便之利,然其地之经济运输则远不及洛阳之优胜,在北周以前军政范围限于关陇巴蜀,规模狭小,其经济尚能自给。自周灭北齐后不久,即营建洛阳为东京,隋唐承之,故长安、洛阳天子往来行幸,诚如李林甫所谓东西两宫者也(参《新唐书》二二三上《奸臣传·李林甫传》及《通鉴》二一四《唐纪》三〇“开元二十四年”条等)。夫帝王之由长安迁居洛阳,除别有政治及娱乐等原因,如隋炀帝、武则天等兹不论外,其中尚有一主因为本章所欲论者,即经济供给之原因是也。盖关中之地农产物虽号丰饶,其实不能充分供给帝王宫卫百官俸食之需,而其地水陆交通不甚便利,运转米谷亦颇困难,故自隋唐以降,关中之地若值天灾,农产品不足以供给长安帝王宫卫及百官俸食之需时,则帝王往往移幸洛阳,俟关中农产丰收,然后复还长安。兹就隋唐二代各举一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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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34414 《隋书》二《高祖纪下》(《北史》一一《隋本纪上》略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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