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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境应急与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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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境地区突然发生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影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稳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及涉及邻国利益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急与处理,是边境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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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境应急与处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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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边境应急与处突涉及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包括:(1)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聚众闹事和群体性治安事件;(2)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外逃和群体外流事件;(3)邻国政局动荡或发生武装冲突,危及边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发生大量难民或境外人员涌入事件;(4)边境地区发生大规模的冲击边防口岸的非法犯罪活动;(5)边境地区发生的政治动乱、骚乱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暴乱、民族叛乱等事件;(6)大规模的走私、偷渡、贩枪、贩毒等违法案件;(7)在边境地区通过设卡、堵截、搜索、围捕等勤务,缉拿和驱返越境人员事件;(8)边境地区越境火灾、界河污染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10)边境地区发生地震、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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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边境应急与处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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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应急与处突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一个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边境应急与处突工作涉及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在边境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负责不同的工作。其中,解放军边防部队负责对边境地区的巡逻,严防境外非法武装组织进入我境活动,并严防我国公民发生集体外逃事件。武警部队承担边境地区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动增援任务,森林部队要防止边境火灾入境越境。公安边防检查部门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承担防火、灭火、洗消任务。公安部门是缉捕或歼灭恐怖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重要力量。外事部门负责对外联络和交涉,安全部门提供相关的情报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境外入境避难人员临时居住地进行各种传染疾病的监测和预防。海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国的临时避难人员的物资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各种疾病的发生。商务部门负责向境外企业发出预警,协助境外企业撤回,统计上报企业损失。民政部门对边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救济问题进行上报,并实施必要的救助。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和物资的运输。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经费保障。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对因境外突发事件进入我境内临时避难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广电部门根据处置边境突发事件的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电信部门则要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的通信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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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边境应急与处突相关的一支力量是公安边防机动部队。作为国家部署在边境沿海地区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该部队担负着以维稳处突为核心的多样化任务,在边境维稳、反恐处突、专项安保、维和防暴、抢险救灾、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底,公安部批准在新疆、西藏、云南、吉林等重点方向边境地区组建新的机动支队和机动大队,进一步完善边防应急防控网络。[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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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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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应急与处突能力的高低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确保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处置边境地区突发事件还关系到与邻国的友好合作。因此,在处置边境突发事件时要严格遵守我国与邻国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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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部门来说,欲有效应对边境突发事件,就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获得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这是对突发事件快速有效应对的前提。第二,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充分做好应急处突的思想、人员、物资和行动准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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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为应对边境突发事件,需要加强边境处突救援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边境处突演练,建立若干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边境处突救援工作,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边境处突能力建设。此外,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与周边国家相关部门共享情报信息也有助于边境的应急与处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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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边疆政治学 第三节 口岸管理与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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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相当于一堵墙上的门,是一个国家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等出入境的门户和通道。对这样的门户和通道进行管理是主权国家行使管理权的一个重要体现。由于许多口岸位于内陆地区,不仅仅限于边疆地区,因此,口岸在一定意义上拓宽了边疆这个概念的外延。边境地区的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难免要与邻国边民进行贸易,互通有无,并相互投资,发展经济。国家需要根据主权原则,对这些边境经济贸易行为加以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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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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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是国家批准的中外籍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邮件出入国境的水运港口、国际航空机场、国境铁(公)路车站、通道等。凡对外开放的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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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岸的设置、类型和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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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口岸的出现与边界和领土的相对封闭性有关。若边界是完全开放的,人员和货物等能够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穿越边界,并到达领土的任意地点的话,那么,口岸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最初,口岸主要是港口。此后,由于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国际传递的邮件包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等,可以从国外直达内地,因而国家在开展国际航空、国际联运、国际邮包邮件交换业务及其他有人员进出、外贸业务活动的地方,也设置了口岸。国家设置或开放口岸,主要依据地理、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具体来说,包括:第一,要有一定规模的经济腹地。第二,要有较优越的地理条件。第三,要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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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278个,其中水运口岸137个(海港口岸81个、河港口岸56个)、陆运口岸79个(铁路口岸19个、公路口岸60个),空运口岸62个,分布在沿海(145个)、沿边(106个)和内陆(27个)地区。全国基本形成了沿海沿边水运口岸密集分布,各省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空运口岸基本覆盖,沿边陆路口岸按需设立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口岸规模和布局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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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口岸有不同的类型。按国家批准开放的等级划分,可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两种。一类口岸由国务院批准开放(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是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口岸(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它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中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二类口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是仅允许中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空客货口岸,以及仅允许毗邻国家双边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铁路车站,界河港口和跨境公路通道。它又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的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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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口岸分为水运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三种。水运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沿江经济发达地区;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出口经济贸易交流业务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西南边境地区;航空口岸,包括国家批准的可以办理对外进出口贸易交流业务的航空器起落场站,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对外国人和外国籍交通工具开放的水运口岸和陆路口岸所在县、市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已公布对外开放的地区;作为航空口岸开放的机场应是经总参批准可以对外开放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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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一般由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向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报批设置。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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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管理是国家主权与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口岸的安全畅通,国家要对口岸实施专业性和综合性管理。口岸管理通过协调各个环节、各个单位、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总体上对进出口岸的客货流通及其交通工具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以发挥口岸整体功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口岸管理工作是由包括口岸外贸管理、外贸运输、仓储管理、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商品检验、船舶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食品卫生检疫、铁路、港务、民航、外轮理货、外轮供应、燃料供应、外轮代理、国际海员俱乐部,中央和地方驻口岸办事机构等不同的部门、单位以及口岸工作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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