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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七节 农民自杀空间化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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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前面已经花了大量的篇幅就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差异进行了叙述和讨论,并在类型差异研究的基础上建构了其区域差异的若干假设,然后运用一些二手数据对之进行了初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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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我们可以做一个初步的小结。概要来说,本书主要有如下发现:一是从经验层面来看,本书发现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空间化的特征;二是从理论层面来看,本书发现自杀并不是由单一的结构决定或行动决定的,而是社会结构与自杀行动两者互构的产物;三是从实践层面来看,本书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农村妇女自杀已经退潮,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渐趋严重,预计未来10~20年内,中国农村老年人自杀潮将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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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将就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空间化机制做进一步的讨论,以完成我们对中国农民自杀现象的时空差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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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们在类型比较基础上对三大区域农民在自杀特征上的想象,我们可以就前述三种社会类型及建基于三种类型基础上的三大区域的农民自杀特征即我们所说的类型化和空间化做一更为笼统的概括,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一些讨论。具体来说,我们要理解的这一相对笼统的概括性的内容是:从横向来说,为什么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青年女性的自杀更为严重,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的中年人自杀相对更为突出,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却是老年人的自杀更为严重;从纵向来说,为什么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老年人自杀率显著上升,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则是青年女性自杀率显著下降与老年人自杀率较为明显上升同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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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迪尔凯姆(1996)在讨论自杀现象时,其实也进行了类似本书所说的区域比较,只不过本书所谓的区域在迪尔凯姆的视野里就是国家,因此,他用之于分析自杀的两个关键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对于我们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仍有很大的启发。与迪尔凯姆按照这两个变量的强弱交叉分类从而建构成四种社会类型不同的是,如我在理论框架中所说的,我认为:对于中国农村社会来说,社会整合强度较强的社会,其社会规范亦同样较强;社会整合较弱的社会,其社会规范亦较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就是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程度均较为适中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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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在理论框架中的表述以及我在前述第二至第四章中就三种社会类型的农民自杀现象的讨论,我们选择的变量(即我们所说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较之迪尔凯姆的选择来说更为具体,这是因为,中国农民的自杀,其情境绝大部分仍限于家庭内部的缘故。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强的社会,一般来说也是传统性比较强的社会,以宗族型社会为底色的团结型社会大体如此,而这一类型的社会主要分布于南方区域,既有的研究成果中有很多揭示这方面关系的,如弗里德曼(2000)对中国东南的宗族研究,吕德文(2009b)对闽南宗族地区的圈子研究,杨华(2010)对湘南宗族地区妇女的意义世界的研究,等等。相对应的是,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弱的社会,往往也就是现代性较强的分散型社会,本书所说的中部区域农村大体如此。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缺乏强有力的正式制度的规制,各种强势群体往往容易出头,弱势群体却不易生存,因而,从直观印象看,人们容易有礼崩乐坏、弱肉强食的观感,如申端锋(2007)基于对这一地区的伦理失范的研究指出的“伦理性危机”现象,贺雪峰(2010)对这一地区的地权研究所发现的“怕饿死的就会饿死,不怕饿死的就不会饿死”的水利供给的困境现象,陈柏峰(2008a)对这一地区的混混与地痞势力的研究所发现的“农村社会灰色化”的现象,等等,不一而足。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比较适中的就是介于上述两种社会类型之间的,即我们前文所述的分裂型社会,本书所说的北方区域基本是这一社会类型。更为细致的讨论,我们在前述各章节中已多次述及,因而此处没有赘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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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比较高的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父权制仍残存较好,围绕父权制而形成的一套宗法体系制度尽管在人民公社时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均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在代际关系中,父辈(即亲代)往往仍有较强的权威;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仍具有较强的权威,年轻妇女的地位是比较低的。然而,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出生的两代妇女,在80年代和90年代时,正是进入婚配年龄之时,她们的权利观念受长期的妇女解放话语的影响,在旧的体制解体后被释放出来,较之于她们的长辈即30年代、40年代和50年代初期出生的人来说,她们(也包括与她们同时代的青年男性)观念解放的程度要深得多。可问题亦随之而来:在代际冲突中,亲代援引的是原有社会结构所赋予的一套父权制的话语,而子代援引的则是现代社会结构所需要的一套解放话语;同样,在夫妻冲突中,丈夫援引的是原有社会结构中的一套夫权话语,而妻子援引的则是一套男女平等的权利话语。然而,整个社会结构转型并没有完成。相反,在旧体制解体后,被压制的原有体系短期内还得到了恢复(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宗族复兴就是典型表现,大建祠堂、大修族谱就是典型的形式),因此,结构中所带来的张力无法依靠观念来克服,如此一来,就出现了结构转型滞后、观念解放超前的局面,年轻妇女在这种张力下宁愿选择自杀以摆脱这种压抑的结构,这是80年代和90年代青年妇女自杀潮出现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种自杀的逻辑与20年代和30年代城市青年妇女的自杀逻辑颇为一致,当时城市的青年妇女一方面仍面临刚从形式上垮塌的强大的封建社会体制,另一方面却又深受“五四”话语的洗礼和深刻影响,在那种张力中,她们中一大批人同样选择了自杀,以逃避这个压抑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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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这一机制,我们就比较好理解各大区域中的自杀现象的差异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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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强的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其结构转型严重滞后于观念解放,因而整个社会结构与文化规范都是有利于保护父辈与男性的,因此,青年妇女的自杀就表现出特别严重的程度。结构转型程度稍快的北方农村区域分裂型社会,青年妇女的自杀仍较为严重,但相较于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而言则要轻微得多。同理,在结构转型基本完成的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青年妇女自杀的程度总体来说在三大区域中是最为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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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动的角度来看,80年代以后,随着旧的体制的解体,新的市场体制进入农村且持续侵蚀,不仅继续改变着农民的观念,而且从根本上改变着农村的社会结构。其表现就是,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程度越来越低,南方区域团结型社会的宗族性程度不断降低,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由适中往较低的方向转型,而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则不断加深,结构转型与观念解放两者越来越契合,因而,青年妇女的自杀率也就越来越低,2000年以后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的退潮本质上与此关联甚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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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原有结构中的强者在新的结构中成了弱者,老年人是弱者的典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以后,如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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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结构中有一套文化体系可以保障老年人从子代那里无偿获取他们所需要的生存和生活资料,在旧的结构暂时被压制的人民公社时期,村社集体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这一功能,然而,在新的结构中,村社集体已经基本解体,国家在他们的养老保障上除少部分五保户外是长期缺位的,老年人想回到原有的结构体制中依靠原有的宗法文化体系保障其生存和生活事实上已经没有了可能性,剩下的就只有让他们直接面对市场。可是,一个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有什么可以拿来在市场中出卖从而换取自己的生存和生活所需?他们的出路,似乎只有两条,一条是饿死或病死,另一条则是在自己还有能力自杀的时候自杀死亡。事实上,在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的农村,小部分老年人选择第一条道路的悲惨境遇促使更多的老年人选择第二条道路,是以,老年人的自杀潮得以在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较早出现且仍在持续。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和北方农村区域分裂型社会随着结构的松动,正逐步向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那样的农村转型,这将使老年人自杀潮或加快。可以预测,北方区域分裂型社会当前中年人自杀较突出从而使得整个区域的自杀表现出离散的特征分布将不会持续太久,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的老年人自杀的加快已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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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思考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当前上述三大区域农村的农民自杀现象的呈现与变动均是结构与行动互构的结果。当然,较之我们单一讨论一种社会内部的微观结构的变动有着更为明显的差异的是,作为较大的区域类型,其受到更为宏观层面的结构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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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宏观的国家与区域社会之间的互构。这种互构表现为国家权力对区域社会侵蚀或改造的进程中两者的互构化过程。这种过程表明,国家与区域社会之间并不是学界经常套用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而是一种互构。换言之,国家在对区域社会产生影响的同时,区域社会亦以自己的微观结构特点来回应国家,两者之间形成一定的互构模式。对于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强的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来说,国家权力的进入虽暂时压制住如宗族等传统性因素,但是,这一区域社会中固有的传统结构对国家权力的回应并非那样被动,是以,在国家权力暂时退出的时候,原有的结构性因素如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重新得到强化或不同程度的恢复,使得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在结构上有倒退回此前更为传统的结构的现象。然而,国家权力毕竟不是对这一区域类型的社会结构没有任何影响,相反,其在观念层面深刻地嵌入每一个区域社会中的个体的身体内部,从而由这些个体叠加生成整个区域社会的观念变化。最为典型的当然就是我们前述的一整套解放话语的进入。这种观念在年轻女性的身体内部嵌入尤深,从而深刻地影响妇女的日常生活行动,自杀行动仅是其中的一种类型,然而,它又确实与恢复或倒退的我们表述为转型滞后的结构构成冲突,其调适的互构化模式最终就以特定时期内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的妇女自杀潮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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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宏观的市场与区域社会之间的互构。我们知道,在国家权力与区域社会的互构化过程中,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最终以青年女性的自杀潮表现出来,但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则同样基于其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较弱的情况而使得其更大程度上接纳了国家权力对这一区域社会的改造。也就是说,相应的解放话语等一套观念的进入不仅嵌入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这一区域社会中。相应地,这种变动亦与中部区域分散型社会的结构镶嵌一致,从而能够形成联动。因此,妇女的自杀问题在这一区域中远不如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那样明显。问题在于,随后而来的在20世纪80年代逐步兴起的市场(包括市场实体、市场观念或规则等)亦迅即进入这一区域社会中。如果说在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因为其结构转型滞后从而对市场形成暂时的一定的抵制的话,那么,在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则同样表现出这一区域社会的结构与市场的相恰性,两者亦能彼此影响从而形成独有的互构化模式。我们知道,市场不利于弱者,是以,这一互构化模式逐渐地以这一区域社会中的老年人自杀潮表现出来。北方农村区域分裂型社会的情况是介于上述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与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之间的,因此,其适中的血缘联结度和规则维控度与国家权力和市场互构出适中的自杀行为模式,即其自杀者的年龄结构总体呈现离散的分布状态,正是这种离散的分布状态使得这一区域的农村在三大区域中显示出中年人自杀更加突出的特征。三大区域农民自杀现象的变动可归因于国家与区域社会互构的变动、市场与区域社会互构的变动,以及因这些变动而产生的各自差异(其实,这些差异最终也逐渐在变动中往趋同的方向发展)。简要来说,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的结构转型的滞后正在逐渐完成,从而逐渐与宏观的国家权力以及市场的进入互相匹配,这种变动情况使得其互构的模式越来越类似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的当下情况,北方农村区域分裂型社会的变动同样是介于上述两大区域之间的,其变动比南方农村区域团结型社会似乎更快,因而也正在更加迅速地接近中部农村区域分散型社会的自杀特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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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了社会互构对自杀的影响的逻辑,我们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当前极其需要的干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干预当前正在发生以及未来会普遍发生于各大区域的老年人的自杀。既然三大区域社会的结构的变动在逐渐接近,那么,我认为,通过改变国家或市场,就能达到相应的干预目的。对市场的干预似乎操作起来更为困难,但是,对于国家而言,并不需要权力的重新、全面渗透,仅需建构与当前三大区域社会的结构类型相匹配的制度体系,就可以达到互构出新的健康的行动模式的目的,实现阻断老年人自杀的目的。简言之,最低限度,国家需要建构相应的制度体系确保病痛老人和失能老人能够在不依靠子女的情况下继续生存。要做到这一点,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和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如逐步探索补贴家庭养老制度,从而使得当前的家庭养老不至于带来沉重的个体家庭负担,又不至于割断亲情,从而能够为老年人尽可能营造应有的精神需要,达到干预其自杀意念乃至自杀行动的可能;另一方面,仅依靠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不够的,当前老年人的自杀问题表明,国家极其需要在既有的新农合的基础上建构专门针对老年人尤其是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系。仅此两点,在国家与区域社会之间,就有互构出有利于增加老年人福利从而阻断和干预老年人自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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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至此,本书的结论其实很简单,通过对类型比较的深入分析再到区域比较的检验论证过程,本书认为,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具有巨大的时间差异和空间差异,农民自杀的时空差异即农民自杀现象的类型化与空间化实际上是社会互构的产物,社会互构的过程表现在宏观层面上是国家与社会的互构化、市场与社会的互构化,表现在微观层面上是具体社会乃至区域内部的行动与结构的互构化,这些互构主体的互构化是形塑农民自杀现象空间化的内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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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密化”一词是《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的译法,而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则译作“内卷化”,其内涵可以用六个字概括:“有增长无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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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将“东三省”划入“中部”,这在地理学者看来可能是缺乏常识的低级错误,然而,正因为我们划分区域时并不是严格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的,而更多的是考虑文化与社会结构,因此,任何与地理学意义上的区分严格相悖实际上并不突兀,当然,地理划分本身也多少考虑了区域的人文情况,所以,在文化社会结构不是十分迥异的时候,我们基本上还是参照了地理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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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六章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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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体完成本书所提出的任务后,我认为还有必要就本书的来龙去脉或者说本书在学术脉络中的位置做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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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既有研究的进一步梳理来看,我试图进一步表明,我的研究主要服从于两个研究团队——致力于研究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乃至整个巨型中国社会的性质及其变迁这一命题的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和致力于建构既具有世界眼光同时又兼具本土特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学理论这一学术抱负的社会运行学派——的学术理路及其抱负。我试图通过不断增加田野研究单位来获致对巨型中国社会的差异性的理解,以此来更好地认识中国农村和中国社会。同时,尽可能地秉持理论自觉(郑杭生,2009)的理念,从而试探性地将两个研究群体的长处结合起来,特别是为我所在的华中村治研究群体逐步从扎实的经验研究向相对抽象的理论研究的方向过渡而做出自己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过程中,我试图将一些基本的研究命题尽可能地纳入某一学科史上的基本理论命题中去思考,以提升理论思考的厚度,从而将我所在的另一研究群体即社会运行学派所提出的社会互构论的理念应用到我的研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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