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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05 中国妇女史读本 [:1703162356]
1703164106 中国妇女史读本 四、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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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08 学人为了驳倒贞节观念在宋代由宽转严的旧说,乃尽力发掘再嫁的例子,甚至认为赵宋不如李唐之严。笔者则指出,士大夫妻女再嫁的不出10个,纵使加上民妇再嫁的真实例子和《夷坚志》里五十多个真假参半的例子,还是不及董家遵152个节妇的一半。社会史不同经济史的研究,由于史料性质的限制,统计数字只应用作旁证。何况,数字本身不能说明守节的原因,把各式各样的原因笼统称之为“贞节”是不科学的。学人不妨反其道而行,先了解守寡和再嫁的原因,再研究这些原因是以个人的抑或社会的因素较多,也许便可以推想究竟是守节抑或再嫁会在某一阶层较普遍。笔者相信,纵使是在明清,假如个人没有独立自主的心态和经济能力,又没有外力(如政府)的插手,要一般小家庭的妇女守节抚孤是非常困难的事。所以,明代为人乐道的资本主义萌芽和小家庭经济结构的转变,加上政府禁止携奁改嫁,也许是守节增加的重要原因。至于士大夫阶级,假如守节除了个人的道德意识外还关涉到近世家族制度的成熟和强化,那么明清的守节超过宋元是自然之事,何况还有政府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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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10 除了经济和家族制度发展的原因外,守节作为一个观念在宋代不如明清的普遍,大抵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儒士大夫的看法就不一致,有“主张于配偶死亡后,就不应再婚者;有只要求女人应为丈夫守志者;有顺人情之需要,赞成配偶死亡后,可再婚者。但当时并未拟出任何一套可使人们奉行的规范或制度”。(注: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第126页。)程朱理学较为强调守节,但曾遭伪学之禁,后虽被政府承认为儒学正统,但已是南宋末年,何况政府意在包容,并非真正推崇。到了明代永乐年间,颁《文公家礼》于天下,清代“士大夫所守,惟《文公家礼》一编”。也许要到明清,理学家对礼法的见解才较普遍地被接受和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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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12 第二,贞节观并未大众化。程颐主张男不再娶、女不再嫁,是以大家族为背景,对象主要是士大夫阶级,并非一般民庶。袁采就批评说:“近世老师宿儒,多以其言集为语录,传示学者,……然皆议论精微,学者所造未至,虽勤诵深思,犹不开悟,况中人以下乎!”故他刻意把《世范》写成一部通俗读物,“使田夫野老、幽闺妇女,皆晓然于心目间。”(注:卷三《治家》之跋。)那么,这位被陈东原先生称为“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注: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的袁采对守节有何态度呢?他说:“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注:卷一《睦亲》之《孤女宜早议亲》。)看来袁采不但没有反对家庭环境较差的妇女再嫁,还颇替她们的新生活着想。也许要到明代吕坤的《闺范》,着意以浅显的文字和图画去普及女教,贞节的观念才逐渐渗入广大的中下阶层,到后来发展成为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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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14 第三,政府似无积极提倡。自秦汉以来,历朝均褒扬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宋代也不例外。对节妇来说,主要是旌表和封号,或另得绢帛。得封赏时已守节十年、廿年或四十年不等,可见没有制度化(见附表一)。游惠远认为政府有资助孀妇再嫁的规定,但从内容来看,只限于军人的幼女和寡妇,这可能是因为战争伤亡的考虑,不能推论及一般百姓。(注:游惠远:《宋代民妇之家族角色与地位研究》第四章之《政府与民间待再嫁妇的态度》。)目前还不清楚宋政府对寡妇的政策,但很明显是及不上明朝的优待和制度化。明太祖明诏褒扬贞节,规定巡方督学每岁汇报,著为规条,对节妇(30岁以前夫亡守制,50岁以后不改节)不但旌表门闾,还免本家差役。既有名,又有利,就算寡妇本人不愿,也有可能被本家强迫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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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22 *学人可进一步从夫死守节者之夫或亲属之墓志碑铭等寻找其身份,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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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27 【原文出处】   《新史学》第2卷第4期,台北,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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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29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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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31 转瞬十三年(1991—2004),学人对宋代妇女守节与再嫁的兴趣依然不減,可见翁育瑄编撰的书目《唐宋变革期における女性·婚姻·家族の研究》(大泽正昭监修,东京:上智大学文学部史学科,2003)。在此指出一些可以加深研究的问题和甚具启发性的二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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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33 一、从民间信仰来看再嫁。郑克(1124年进士)《折狱龟鑑》卷四《苏寀请減》收录了三个案件,都是儿子把出嫁母的尸体从其后夫的墓里或家里偷走,与父亲合葬。第三个案件把理由说得很清楚:“民有母再适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盜丧同葬之。”这固然是出于孝行和感情,也由于民间信仰。父死母嫁,父亲在另一个世界孤单可怜,孝子乃不惜犯法(发冢乃死罪),俟母亲死后强行合葬,学人举出前夫子女对嫁母尽孝的例子,认为他们不反对再嫁,但亦有埋怨嫁母的,以至“及其亡也,不肯任送终之责”,结果闹上公堂,执法者下令前夫之子与后夫共同治葬。(注:《从事郎赵继盛墓志铭》,收入陈柏泉编著《江西出土墓志选编》,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17页。)子女对嫁母的态度应是正反俱有,而士大夫较多顾虑,例如怕不孝之名影响仕途,又多受礼法的束缚,故有较多对出嫁母尽孝的“表现”。这类问题无需过度依赖史料,用历史想象和常识就可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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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35 二、守节和改嫁孰多孰寡?统计数字不足以回答。陶晋生虽然尽力在北宋文集和其他史料寻找士族妇女再嫁的个案,但也明白指出,“毕竟守节是一件值得称道的事,而再嫁不是值得称道的事”(注:陶晋生:《北宋妇女的再嫁与改嫁》,《新史学》6.3(1995),又见氏著《北宋士族——家族.婚姻.生活》第七章,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1年。),所以形诸笔墨的再嫁必然远少于实际发生的。扣除不大会再嫁的年长寡妇,只算年轻的,可用的数据就更不足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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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37 翁育瑄利用墓志铭统计唐代和北宋节妇丧夫时的年龄,认为安史之乱后,年轻节妇占全部节妇的比例较乱前增多,尤其是30至39岁开始守节者,由乱前的10.9%增加至乱后的23.1%,而在20至29岁开始守节的年轻寡妇,北宋的比例(17.2%)又高过整个唐代(5.4%),似乎在程颐主张“饿食事小失节事大”之前,守节已有增加的趋势。(注:翁育瑄:《唐宋に家族の研究——墓志を中心》,第五章“唐宋墓志から见た女性の守节と再婚について”,东京:お茶の水女子大学人间文化研究科比较社会文化学博士论文,2002年。)仔细推敲,翁小姐的统计只能指出年长寡妇有守节的倾向,但不能透露年轻寡妇的倾向,因为她们可能本来就少于年长寡妇,即使大都守节,占全部守节人数的比例也很容易小于年长寡妇。要知道年轻寡妇的倾向,就要找到她们再嫁与守节的比例,那是不可能的。(注:例如20到30岁丧夫的有20人,全都守节(100%),而40至50岁丧夫的有60人,只有30人守节(50%),对研究有用的数据,应是那100%和50%,因为它们指出这两种寡妇守节与再嫁的比例。把20到30岁守节的20人加上40至50岁守节的30人,统计出前者占守节总人数的五分之二,后者占五分之三,意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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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39 可研究的不是再嫁的数量,而是同意和反对声音的消长。再嫁已流行一千多年了,为什么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中晚期,被某些士大夫大力反对?反对的理由有些跟再嫁一样的古老(如《礼记》主张的从一而终等),这些陈腔旧调为什么越听越悦耳?旧瓶里装的是什么新酒?有些反对再嫁的理由则是宋代新创,它们反映了什么现实?只有深入研究各种意见的产生以及流行的背景,才能揭露守节与再嫁在女性史、家庭史和社会史的意义。研究时更要突显其发展的特点:首先,反对再嫁的意见初现时,不免带有反对者的个人因素;其次,这些意见逐渐被接受,反映它们能够满足某些现实需要(无论是家庭、社会,甚至政治的需要);再次,这些意见可能受到挑战,在迎击的过程中去芜存菁,吸新排旧,使它们在各方面(例如理论架构和对现实问题的回应等)更为周全成熟;最后,这些意见大为流行,人们往往不加思索便接受为真理,使它们蒙上宗教甚至迷信(不要问只要信)的色彩。当然,各个阶段不可能截然分隔,但总有个别的特色可作为研究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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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41 目前的研究不乏探讨再嫁的原因(注:例如陶晋生前揭文指出,促使再嫁的原因包括父母的怜爱,不忍女儿年轻守寡;寡妇无依无靠、生活无着,再嫁就是唯一的出路等。他也提到寡妇本人的意愿,既有自愿守节的,也有自愿再嫁的。这不禁让人怀疑,墓志铭里既然“提到[寡妇再嫁]时则大多把责任推到父母兄弟或族人的身上,而很少说她们自愿如此,”那么父母兄弟或族人口中的“宜改适”,究竟是他们的真心话,即赞成再嫁,还是因为女儿自己要求再嫁,他们只好玉成其事,其实是口里同意,心里不赞同再嫁呢?法律规定子女的婚姻由父母作主,再婚也不例外,但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谓主持再嫁婚的父母都主张或不反对再嫁,也许有时他们只是尊重女儿的决定吧。这透露一个研究上的困难,就是不容易知道墓志作者对再嫁的态度,也许他真的是赞成再嫁,但也许他只是承认再嫁已成事实,乃直笔不讳,甚至大书她的贡献以示瑕不掩瑜。),这只能说明何以再嫁会继续发生(事实上学人从来没有否认再嫁与守节是同时并存的),却不能说明何以守节会蔚成风气。张彬村研究明清两代的守节,提出“理性选择”的经济学概念(追求最大的自利),认为明代大致继承元代的婚制,把寡妇的财产权和子女权完全转移到夫家,寡妇留在夫家守节反可获取最大的权益,故守节在“道德”之外,还有“利益”的考虑。(注:张彬村:《明清寡妇守节的风气——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的问题》,《新史学》10.2(1999)。)当然,任何人都有很不理性的时刻,我们无需将历史处处“理性化”或事事“合理化”,有时同侪的压力、社会的舆论和道德的压力是大到足以令人“别无选择”的。守节的风气形成后,顺之则昌,何需大费思量?此时选择再嫁(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以便享有正常完整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是不是另一种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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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43 三、从对夫家的影响来看再嫁。唐宋变革的一个特点是科举制度成为主要的入仕途径,既带动了阶级流动,也取代了世爵世禄,连士大夫家庭也不得不汲汲于营生。柏清韵(Bettine Birge)根据丰富的史料,指出一个从事举业的家庭的分工:丈夫只管进德修业,而妻子主持家计、侍奉公婆、教育子女和照顾族众。很多墓志记载妻子利用自己的私财,主要是嫁妆和承分,来供养夫家(这也许是宋代厚嫁成风的一个原因),且逐渐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之事。(注:Bettine Birge,Woman,Property,and Confucian Reaction in Sung and Yuan China(960-1368),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详见第三章。)士人家庭如此,平民百姓也无例外,例如程民生指出,宋代经济重心南移,而女性是南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不少家庭甚至是男主内女主外,妻子成为家庭经济的支柱。(注:程民生:《宋代地域文化》,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详见第一章。)宋代家庭以平均七口的两代同堂家庭居多,一旦寡媳再嫁,夫家就失去她的私财和对家务的管理。若干士大夫乃大力反对再嫁,不能制止也至少把寡妇的财产留在夫家。《礼记》所主张的妻财并同夫为主,成了执法者口中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传统中国法律的礼法合一。(注:执法者说:“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见不著人编《名公书判清明集》,5:140,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本。)反对女性归宗的言论亦已出现,坚持寡妇在夫家守节。明清两代把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子女权大都归于夫家,固然是承袭蒙古的习惯法,也因为那是切合当时家族制度的发展。巧合的是,主张敬宗收族,创立宋代两大家谱法则的欧阳修和苏洵,都是靠女性起家,前者靠寡母,后者靠妻子。妇女守节、财产与家族发展的关系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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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45 四、“妇女的寡居与再嫁”。这是徐秀芳博士论文第六章的标题,读来颇有感触。(注:徐秀芳:《宋代士族妇女的婚姻生活——以人际关系为中心》,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年。)学人花了很多精力探讨守节与再嫁的原因,较少讨论两者的生活实况,那才是有血有泪也有欢笑的社会史。也许过来人的切身经验较士大夫的言论和礼教更能影响下一代女性的选择。徐文材料丰富,组织甚有条理和能够呈现重要问题,例如“寡妇生活的面貌”一节分为“年老寡居”和“年轻妇女的寡居生活”,后者又细分为“留在夫家”和“返回娘家”;“再嫁”一节分为“再嫁的实情”、“再嫁的对象”和“再嫁妇女的地位”。学人不妨以此为架构,加入其他问题,例如翁育瑄博士论文的“未亡人の生活について”一节,讨论唐宋的异同,如唐人多重视寡妇护夫归葬,而宋人多强调寡母教育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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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47 无论如何,女性研究如日方中,男性研究宜急起直追。鳏夫的生活也是值得一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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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49 柳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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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6415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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