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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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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并不是一个闭关自守的表现,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因应外力的冲击或启发,而逐渐改变自身的文化与政治认同,以求融入世界体系中。时局的特殊性,导致近代中国所形成与发扬的民族主义精神,重视的是以霸道所造成的国家,胜过关怀以王道造成的民族与文化。(注:金耀基:《民族主义与文化主义——中国现代知识分子的一个冲突》,《文化中国》第1卷第3期,1994年12月号,第16—23页。)这般发展特色,赋予“国家”——其可以是知识分子想象与论述的对象,也可以是政府或政党自认为所代表的主体——不断汇聚与动员各种资源的权力,以进行塑造现代中国的工程。有关女性问题的讨论、女权的界定与宣扬、以及女子言行的教育与规范等议题,正是在这个国人力图富国强种、振兴国族的前提下,被论述并备受关注。(注:Prasenjit Duara,“The Regime of Authenticity:Timelessness,Gender,and National History in Modern China,”History and Theory:Studies in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Vol.37,No.3,1998,pp.288-308.)为使女性有具体可效法的思想与行为典范,清末以降开始出现各种新女性形象。这些形象的塑造者,多半是掌握文字诠释权,并具有改革意识的男性知识分子。外来文化与讯息持续进入中国,使清末改革派人士向往西方进步的发展及其妇女的优越表现,促成某些人取法西方以成就新女性形象的心态及行径。(注:Hu Ying,Tales of Translation:Composing the New Woman in China,1898-1918,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导言》,第XLIV页;吴雁南、冯祖贻、苏中立、郭汉民编:《中国近代社会思朝:1840—1949》第2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651页。)但这并非近代国人塑造新女性形象,或论述理想女性的唯一取经源头;近代中国女性的某些性别特质是新或旧,合时宜与否,并不全仰赖西方思潮作为主要的判准原则。要言之,有关近代中国新女性或时代女性的阶段性论述及其转变,不能只侧重女性问题的重心变迁来分析,而必须从国家塑造及其相关论述的面向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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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的国族建构与国家塑造,究其实,是一个兼具现代性意涵、又时而回向传统以追求并宣示自身定位的混合体。(注:沈松侨:《我以我血荐轩辕——黄帝神话与晚清的国族建构》,《台湾社会研究》第28期,1997年12月,第1—77页。)在想象进而建立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改造国民性,成为许多知识分子的主要关怀。梁启超的《新民说》,开启了近代中国改造国民性的道德革命,成为日后新文化运动重建现代国民道德的先声。新民论述把国人——亦即新民——的身体建构,视为解决国难的根本之道,从而使国家生存,成为身体发展的首要前提。(注: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台北:联经,2001年,第69—80页。)民国以降,此一要求改造国民性的思潮未见稍歇。(注:劳勉:《论国家与国民性之关系》,《甲寅》第1卷第6号,1915年6月10日,第13页。)如何塑造有利于国家发展的女性形象之课题,也在重视国民改造与规范身体生成的思潮中,被搬上台面,广受讨论。(注:清末到民国时期从强国保种、两性平权或健康美等观点阐释女子体育的论述,可为一例。参见游鉴明《近代中国女子体育观初探》,《新史学》第7卷第4期,1996年12月,第119—156页。)此类关于女性及理想女性形象的讨论,在1910与1920年代的五四阶段前后,主要由男性知识分子主导。到国民党完成北伐、实施训政之后,政府开始从法律、行政与教育多方面,涉入人民的私领域范畴,企图规范与指导人民(尤其女性)的言行,以期打造理想的女国民,使其角色扮演合宜,适切地发挥能力,增进国家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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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为止,学界对国民党的两性观与妇女政策之研究,已累积了一定的成果。其中包括综论国民党在北伐时期的妇女政策或性别政治(注:游鉴明:《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妇女运动》,《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8期,1990年6月,第343—398页。Christina Kelley Gilmartin,Engender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Radical Women,Communist Politics,and Mass Movements in the 1920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柯惠铃:《性别与政治:近代中国革命运动中的妇女》,台湾政治大学历史所博士论文,2004年。),以及分析国民党在训政时期各种影响女性生活的措施。(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in Feminism and Socialism in China,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 Ltd.,1978,pp.155-184.Louise Edwards,“Policing the Modern Woman in Republican China,”in Modern China,Vol.26,No.2,April 2000,pp.115-147.Susan Glosser,Chinese Visions of Family and State,1915-1953,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3,pp.81-133.基本上,Croll、李木兰与Glosser都强调并分析国民党如何透过宣扬(小)家庭及其中的美德与价值观,来界定其理想时代女性的特质。但是,她们都各有偏重的论述焦点:Croll从训政阶段的国民党不复北伐时代的激进、并亟欲与中共的社会主义撇清这个角度出发,申论国民政府如何以党与国家的利益为坐标,来重新诠释并发动由上而下的改革与解放,并与认同其意识形态的知识分子,合力打造符合国家利益的时代女性。李木兰主要关怀的是改革派知识分子(reformist intellectuals)如何透过攫取妇女问题的论述主导权,来对抗商业消费文化对女性日渐强大的影响力,增加其与中央政权之间的协商筹码,以抒解他们在国族建构与现代化过程中被边缘化的焦虑。Glosser则以“国家─家庭─个人”关系的这条主线,来检视训政国民政府对五四以来蓬勃发展的家庭改革(family reform)论述,所进行的民族主义式的挪用与改造,同时,尤其透过立法途径,树立国家的威权与公信力,并重塑国家与个人、以及女权与国权之间的互动模式。)本文则将立于上述研究基础,从1930年代前后国际到国内情势的发展,剖析国民党在1930年前期,所进行一连串塑造时代女性形象的努力与尝试。本文试图探究以下问题:在当时国民政府的认知下,女人究竟应做什么样的新女性,或谓时代女性?怎么做?此一形象塑造的过程及其发展,对近代中国的国家塑造与中国女性本身,分别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先从国内外大环境出发,说明当时国民党政府所制定与妇女有关的措施,进而先后从建构与解构形象两个面向出发,分析国府意图树立的时代女性形象之特色及其本质,并扼要说明社会各界对政府举措的回应。最后,则检视并评估政党、政府与妇女彼此间,在面对国家塑造与国族发展的局面时,可能发展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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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一、训政时期国民政府的相关妇女措施:从国际与国内情势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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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结束后,由蒋介石领导成立的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全国。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训政纲领”,训政阶段自此开始。(注:见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2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9年,3版。)此时的国民党,在政府单位、地方组织、报章舆论、教育机关等各分面所掌握的资源,都远胜于北伐期间。为了展开国家建设、巩固政权与强化国家实力,国府需要能力与活力兼具的国民,在党的指导下参与社会与政治活动,促进公共事业的进行。与之相应地,国府也希望规划理想的女性国民特质,打造时代女性典型,以配合国家与政党的发展方向。整体而言,国民党政府在制定妇女政策方面,具有兼受西潮与传统影响、既进步又卫道的特性;此可从当时的国际发展趋势与国内环境演变两大方面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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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国际间的趋势而言,当时正值欧美母性复兴风潮兴起之时。虽然第一次世界大战造就了欧美女权运动的高峰,使美、英等国陆续赋予妇女参政权,战后也出现从外表装束到思想观点都不同于前辈的摩登新女性——例如美国“飞波儿”(the flapper)之类的新世代;然而,战后迅速占据主流的趋势,却是社会科学家所提出的“生理决定论”,受教育女性以养家育儿为荣,并乐于运用各种生活科技产品来治家。(注:Nancy F.Cott,The Grounding of Modern Feminis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7.)欧美各国,尤其自经济失调、失业问题日益严重的1920年代末期以降,为求稳定社会、增加因战时流失的人口,以利国家发展,纷纷立法并大力宣扬家庭主妇的贤妻良母形象。(注:Anne-Marie Sohn,“Between the Wars in France and England,”in Françoise Thébaud ed.,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V.Toward a Cultural Identit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92-119.鼓励妇女生育的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捷克、奥国、瑞典、爱尔兰自由邦与挪威等国;其动机虽然不尽相同,却都希望增加国家生育率。见孙昌树《德国奖励结婚的原因》,《女子月刊》第2卷第4期,1935年5月15日,第2324—2325页。)这种母性复兴的风潮,在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意、德等国,更是沸沸扬扬地,以管束与指导妇女的种种措施展现之。(注:见Victoria de Grazia,“How Mussolini Ruled Italian Women,”in Françoise Thébaud ed.,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pp.120-125。)虽然意、德两国因各自面对不同的内政与外交问题,因而与之相关的妇女政策,也略有出入,但两国领袖都同样抱持性别分工与贤妻良母的观念,主张妇女应回到家庭去。(注:学者即曾指出,意大利与德国在有关妇女政策上,至少有一大差异,即前者没有后者所具有的种族主义(racism)倾向。德国在1930与1940年代,消灭了境内绝大多数的犹太籍妇女,并对各种少数民族妇女实施禁止生育主义(antinatalism)的严厉措施,这是妇女史以往较少注意到的。见Gisela Bock,“Nazi Gender Policies and Women’s History,”in Françoise Thébaud ed.,A History of Women in the West.V.,pp.149-158。Hilary Newitt原著,董琼南译:《大时代的妇女》,汉口:黎明书局,1938年,第50页。)在法西斯政权纯粹以男性为自我认知(self-perception)的主观意识主宰下,妇女被剥夺了自我、人格与职业选择权。(注:Gisela Bock,“Nazi Gender Policies and Women’s History”,pp.149-150.)德国纳粹政府更明言,其妇女政策旨在使妇女成为有“彻底女人味的女人”(thoroughly womanly women),因而或诱导、或要求妇女回家。(注:Clifford Kirkpatrick,Woman in Nazi Germany,London:Jarrolds Publishers Ltd.,1939,pp.92-115.如35岁以下的妇女,其丈夫或父亲若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薪给,可供她维持生活,她便被禁止从事任何职业。见孙昌树《德国奖励结婚的原因》,《女子月刊》第2卷第4期,1935年5月15日,第2327页。)在这样的政策限制下,不少德国妇女只得领取结婚津贴,将职业让位给男子并返回家庭。(注:梁成:《欧洲独裁统治下的妇女》,《女青年》月刊,第14卷第5期,1935年4月,第7页。)简言之,法西斯政权统治下的妇女典范,并非独立自主的职业妇女,而是能作育优良后代并完善治家的贤妻良母,这便是她们贡献国家的要举。(注:Leila J.Rupp,Mobilizing Women For War:German and American Propaganda,1939-1945,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pp.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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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1920年代末叶的国际情势,可谓笼罩在一片经济萧条、军备再度竞赛、外交关系诡谲难料的氛围中,这些对各国的严竣挑战,也间接地影响其对社会两性表现的要求。多数统治者认为,当世界情势不断恶化之际,两性应谨守传统以来的性别分工原则,努力在各自岗位谋国家与自身的福祉,所以美国出现了限制已婚妇女就业的情形,英国也发生排斥女教员的运动。(注:英国排斥女教员所持理由包括:教男孩是男教师的责任;女教师不能使男学生的能力尽量发挥;以及男教员失业人数的加多。见玉白《谈英国排斥女教员运动》,《妇女月报》第2卷第3期,1936年3月,第1页。)法西斯政权行使统制措施以振兴国家生产力、消弭失业的信息,更涌入中国社会,受到不少时人认同。(注:Lloyd E.Eastman,“Fascism in Kuomintang China:The Blue Shirts,”The China Quarterly.No.49,Jan-March,1972,pp.1-31.)这股弥漫于西方社会的复兴母性、强化国力的风潮,对国民政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与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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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从国内环境观之,内忧外患的时局特殊性、与主政者对训政的主观诠释,共同驱使国民党在落实革命民权这个训政论的精华之际,将训政“为民治理”的理想,扭曲为“为党治理”的作为。(注:黄金麟:《革命/民权:训政的叙事结构》,《清华学报》新27卷第4期,1997年12月,第459—492页。)训政的意识形态,及其将三民主义训政思想真理化的倾向,加上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在在反映出国家高于个人、并统属个人的发展趋势。(注:黄金麟:《历史、身体、国家——近代中国的身体形成(1895—1937)》,台北;联经,2001年,第171页。)为求稳定政局与减少社会问题,国民党的统治模式,基本上是限制多过自由。这样的治民心态与风格,至少在关于女性的部分,与北伐时期那种“运动妇女”的热烈活动与宣传造势相较,有相当程度的落差。(注:游鉴明:《中国国民党改组后的妇女运动》,《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报》第18期,1990年6月,第343—398页。从柯临清、柯惠铃与张锦堂的研究可得知,自1925到1927年间,中共与国民党都曾为了大规模动员妇女而采取宣传造势、文化象征、形象塑造等种种政治表演策略。Christina Kelley Gilmartin,Engendering the Chinese Revolution:Radical Women,Communist Politics,and Mass Movements in the 1920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pp.6-9.柯惠铃:《性别与政治:近代中国革命运动中的妇女》,台湾政治大学历史所博士论文,2004年,第4章。张锦堂:《动员妇女:国共两党在广东省的妇女运动(1924—1927)》,台湾师范大学历史所硕士论文,1993年。)虽然北伐阶段的妇运,大致未超出革命建国的框架,却因当时国家力量尚未凝聚,社会动荡而造成的无政府状态,以及西方自由婚恋思潮不断输入,使得1920年代中叶的激情革命氛围,也间接提供青年男女公开讨论并实验新两性关系的宝贵时机。(注:此可从当时女性杂志对诸如社交公开、自由婚恋、自由离婚、新性道德等相关议题的热烈讨论得知。例如,《妇女杂志》于第11卷第1期(1925年1月)出刊“新性道德号”,第12卷第7期(1926年7月)出刊“爱之专号”,第14卷第7期(1928年7月)出版“婚姻号”,专题讨论各项相关主题。而《新女性》也曾于1928年的第3卷第9号中,针对俄国柯伦泰(Alexandra Mikhailovna Kollontai,1872-1952)夫人所著的《三代之恋》进行关于恋爱与新性道德的争论。)丁玲笔下的莎菲,与茅盾小说中的章静、章秋柳、梅女士等女性,都是描模此时期沉浮于环境激流中的时代女性之著名文学形象。(注:林秀玲:《中国革命和妇女解放:茅盾小说中的两大主题》,《中外文学》第18卷第5期,1989年10月,第117—151页;丁尔纲:《新民主主义文化革命大潮中茅盾妇女观的形成与发展》,收入中国茅盾文学研究会编:《茅盾与二十世纪》,北京:华夏出版社,1997年,第106—129页;陈碧月:《丁玲笔下的“莎菲”形象及其意义》,《中国文化月刊》第213期,1997年12月,第65—71页。)投入政党、参与革命,一度是当时新女性自期的出路。(注:吕芳上:《娜拉出走以后——五四到北伐青年妇女的活动》,《近代中国》第29期,1992年12月1日,第111—128页。)剪短发、穿军服,能为国家贡献的自信与喜悦展现在她们的行动上。(注:谢冰莹:《女兵自传》,台北:东大图书,1985年再版。)然而许多新女性的拟男表现,很快因国、共第一次合作的破裂,而在1927年遭到镇压与摧残。(注:Norma Diamond,“Women under Kuomintang Rule:Variations on the Feminine Mystique,”Modern China,v.1 n.1,January 1975,pp.6-8.高大伦、范勇编译:《中国女性史(1851—1958)》,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39—152页。)随着国民党的分共举动、以及北伐的大致完成,革命潮流渐退,原本相伴而生的妇运,也迅速式微。(注:柯惠铃:《性别与政治:近代中国革命运动中的妇女》,台湾政治大学历史所博士论文,2004年,第278—281页。)训政时期的国民党,则技巧地采取立法的方式,部分落实自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陆续揭橥的男女平等精神。(注: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揭示了对内政策第十二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并于1926年1月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第九项,宣示将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女子有财产承继权、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等原则。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会议宣言及重要决议案汇编》第一册,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训练委员会,1941年,第14、102—104页。另外,在“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条明列“中华民国人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见参见国民会议制定,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1年,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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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可谓国家与政党力量最明确与具体的权力展现,其不仅能落实政党的党纲,将该党意识形态渗入法律条文中,更能配合司法的执行,树立国家的威权与公信力。训政阶段的南京国府,透过1929到1931年陆续颁布的新《民法》,重新定位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并明确展现国家公权力。其既希望借由制定新民法,展现其实践男女平等精神的承诺,但也意欲更全面地掌控个人的言行自由,以贯彻其自期的训练、教育人民的训政理想。(注:民法法典第四编的亲属编,共分7章,171条,在1930年12月26日由国民政府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至于“已嫁女子追溯继承财产施行细则”十一条,则在1929年8月19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基本上,新《民法》以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名义,规定了结婚、离婚、监护、扶养、财产权、继承权等问题。民法第五编的继承编。《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十一编“司法”,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第232—260、266—267页。另见Susan Glosser,Chinese Visions of Family and State,1915-1953,pp.81-133。)不过,当时不少知识女性——包括金陵女中校长吴贻芳(1893—1985)与长沙女中校长曾宝荪(1893—1978)——皆因新《民法》的许多内容,而满怀信心地认为中国妇女可在法律所赋予男女平等的立足点上,发展自我。(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in Feminism and Socialism in China,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 Ltd.,1978,pp.155-184.)国民党不只在民法的订定上,展现对女性权益的关怀,在刑法部分,也通过对于夫妇婚外通奸予以相同判处的条文修订。(注:此为《刑法》第239条,即原先只判有夫之妇通奸须判刑的法条,修订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见陈应性编著《中华民国刑法解释图表及条文》,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01—106页。有关该条文的制定与女权团体的争取经过,见钱剑秋《中国国民党妇女政策及妇女工作之研究》,台北:作者,1965年,第10页;梁惠锦:《抗战前后的妇女运动》,陈三井主编:《近代中国妇女运动史》,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2000年,第270—280页;梁惠锦:《民国二十三年妇女争取男女平等科刑之经过——以通奸罪为例》,《国史馆馆刊》复刊第23期,1997年12月,第143—168页。)党部并在妇女就业方面,饬令各机关开放女禁。(注:包括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开放各行政机关容纳女子职务”的决议案。见《市政府重视女权》,天津《大公报》,1928年12月21日。另见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妇女工作》,台北:国民党党史会,近代中国发行,1996年,第25—26、90页。)在妇女救济方面,国府则推动了废娼政策与救济娼妓措施。(注:例见时感生:《废娼后妓女之安置须速筹画》,《北京日报》1928年9月6日;《社会局救娼部积极工作》,《北平朝报》1929年3月9日;《救娼部成立后第一步工作的成绩》,北平《民言日报》1930年9月19日。另见蒋逸霄《三十年来中国妇女运动的演进》,《国闻周报》第8卷第11期,1931年3月23日。)当时的论者王叔铭便表示,中国妇运的四个目的——性的自由、职业机会均等、法律地位的确立、参政权的获得——几乎是任何国家妇女都希求的,而“中国大都已经达到”。(注:王叔铭:《妇女运动与妇女职业——中国妇女职业问题之二》,《女子月刊》第5卷第2期,1937年2月,第8页。)正是国民党在训政初期就给予妇运界相当大的振奋,致使不少女界领袖甚至认为妇运目标已完成,一种“几乎不需继续努力妇运”的观念,开始蔓延在当时的社会中。(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pp.15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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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则,新《民法》除了参照欧美先进国家的法律精髓之外,也多方延袭传统民律并兼顾社会习俗;其既蕴含新时代新思潮的进步气息,同时也暴露因诸多顾虑而多所妥协的保守性。(注:Kathryn Bernhardt,“Women and the Law:Divorce in the Republican Period,”Cathryn Bernhardt&Philip C.C.Huang eds.,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p.187-214.)国民党看待妇女及女权的基本心态,主要乃出于巩固国家威权、强化党政统治的动机。由于当时国、共意识形态对立,国民党惟恐共产党散播不利自己的思想,因而严加控管人民的言论、行动与出版等自由。也因国、共的分道扬镳,促使国民党更刻意在妇女形象的塑造上,与北伐国共合作阶段的新女性特质加以区隔,借以明确划清其与中共的意识形态与性别观的界限。(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pp.153-155.)其结果是,国府只透过法律与教育等管道,赋予女性某些外在权利,或扶助党所主持或监督的妇女组织,但其并未着意于提供社会各界讨论妇女问题的自由言论空间,以促成真正平等的社会价值与性别观之建立。(注:国民政府动用法律与行政力量,来监督与控制人民的言行,虽然也许有安定社会的成效,但却明显压缩了包括妇运组织在内的人民团体的自主发展空间。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改组民众团体方案之后,当时的妇女团体便因应方案中对妇女团体组织大纲的规定——妇女团体非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特许,不得组织联合会——纷纷改名为“救济”会,其功能与工作范围也比以前北伐时期盛行的妇女协会来得狭隘。见谈社英编著《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第209—235页。政府当时的相关禁令,见《中华民国法规汇编》第四编“内政”,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1934年1月召开的四届四中全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在有关妇女工作部分便自我检讨,近数年来,在国民党领导下的中国妇女运动,“事实上之表现,不但未见丝毫进展,且有消退之象”。(注:“四届四中全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有关妇女工作”,收入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妇女工作》,第163页。)从党中央指示各地妇女会对于妇女补习教育应特别注意“民族意识之唤起,与家庭工作意义之提示”,以及妇女会应注意的工作事项,可知国民党鲜少着墨于提升女性意识或建立其自主性。(注:工作事项如下:1.调查妇女生活状况。2.统计妇女团体及会员数目。3.解释妇女团体法规。4.参加指导组织或整顿妇女团体。5.救济失业妇女。6.提倡国货。7.组织救护队慰劳前方将士。8.创办妇女补习学校及妇女职业介绍所。9.调查妇女纠纷。见《中国国民党最近指导全国民众运动工作概要》,收入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妇女工作》,第153—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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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言之,训政时期的国民政府,企图动用立法与行政等资源,由上而下地赋予女性类似于男性的法律权益,希望借此掳获并主导妇运人心,同时和缓地转移与化解妇女在北伐时期被动员起来的激昂革命斗志与解放诉求。然而,国民政府并未能真正有力地推动与落实新法律。一般社会大众既有的双重性别标准,很难在新法律制订之后就得以迅速转变,以至于新法的实际受惠者,往往只局限于极少数的都会中上层智识女性。其他绝大多数的妇女,仍受困于深植人心的旧礼俗当中,使政府提供的法律保障,多口惠而实不至。(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pp.155-156.)相对地,国民政府却相当用心宣扬符合其政党与国家利益的女性特质与形象。这份用心,在新生活运动的推展过程中,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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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二、形象建构工程的进行:过国民党版新生活的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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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前期的中国社会,在蒋中正的描绘下,是一幅“官吏虚伪贪污,人民则散漫麻木,青年堕落放纵,成人腐败昏庸,富者烦琐浮华,贫者卑污混乱”的不堪画面(注:蒋中正:《新生活运动纲要》,萧继宗编:《新生活运动史料》,《革命文献》第68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5年,第3页。);青年男女竞逐西方浮夸虚华的物质文化,尤被视为导致社会问题丛生之源。为在此对内“剿共”、对外御敌的非常时期求发展,并领导群众上下一心,国民政府除了公布各项法令,以达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的作用外,还企图在更广泛的基础上,改变民众的思想与生活,包括教化与规范妇女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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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2月19日,蒋中正在江西省南昌市行营扩大纪念周上,宣布发起新生活运动。(注:《新生活运动沿革》,《新运十四周年纪念特辑》,台湾:台湾省新生活运动促进会,1948年,第13—15页。)这是个由执政者倡导,以中国传统优良文化为本位来改造人民生活习性,使之适合现代生活的群众政治与社会运动。(注:此处讨论新生活运动,只涉及有关妇女部分。关于该运动的整体发展,以及该运动的性质与定位,因限于篇幅,此处不予讨论。参见卓心美《新生活运动与伦理教育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教育研究所,1980年。林泽震:《新生活运动——理论与实践之分析》,台湾政治大学历史所硕士论文,1986年。郑雪英:《宋美龄对中国政治的影响,1927—1945》,佛光人文社会学院政治学研究所,2003年,第38—47页。)新生活运动的宗旨,在于恢复并发扬中国固有的礼义廉耻德性,以“求国民之生活合理化”(注:蒋中正:《新生活运动纲要》,第1页。);从革新私人生活开始,来改造社会,进而强化国家御侮及备战能力。(注:见黄金麟:《丑怪的装扮:新生活运动的政略分析》,《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30期,1998年6月,第163—203页。Paul K.T.Sih,“Prologue,”The Strenuous Decade:China’s Nation-Building Efforts,1927-1937,New York:St.John’s University,1970,second edition,pp.xix-xxi.)根据新运指导长蒋宋美龄(1897—2003)所言,当时中国身处世界经济衰落之际,眼见意大利有法西斯主义,德国有纳粹主义,苏联有两次五年计划,美国有新经济政策以求解决自身问题,中国则拟借由回向传统来追求进步,援用传统美德以振兴民族。(注:王寿南:《训政时期的民族文化复兴运动——以新生活运动为例》,《中华民国建国八十年学术讨论集——教育文化史》,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第198—227页。蒋宋美龄:《中国的新生活》,萧继宗编:《新生活运动史料》,第99页。)与此同时,该运动也反映出中国自19世纪中叶不断追求、却仍未实现的富强愿望,希冀能借由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南京政权所推行的“新生活”来实现。新生活运动可谓国民党在进行国家现代化的工程之际,将人民身体与日常生活的范畴纳入国家权力掌控中的宏大企图,其号称“以非常手段,谋社会之更新”,也就是“除去不合理之生活,代之以合理之生活”。(注:萧继宗编:《新生活运动史料》,第4、11页。另见黄金麟《丑怪的装扮:新生活运动的政略分析》,《台湾社会研究季刊》第30期,1998年6月,第163—203页。)所谓非常手段,与合理生活,乃是国民党所采取与界定的。这些诉求,都符合训政阶段开展以来,国府对人民各项人身自由的禁令,并透过详细条列式的“新生活须知”,在食、衣、住、行、育、乐方面,以规范、训练、驯化人民的言行举止为前提而展开。(注:例如在第一规矩部分,就有“衣服要整齐,钮扣要扣好,帽子要戴正,鞋子要穿好,吃饭要规矩,座位要端正,饭屑不乱抛,碗筷要摆好,喝嚼勿出声,房屋要整理,墙壁勿涂污,家俱要简洁,居家要清静,行坐要正直,眼要向前正视,约会要守时刻……”等条列细节规范。见《新生活须知(初稿)》,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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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运动推行后,截至1937年,全国成立省新运会的共近20省,成立县新运会的有1300多县,其传播幅员确实相当广阔。(注:南京《中央日报》1936年2月15日;1937年2月21日,转引自何思眯《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之研究(民国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国史馆馆刊》复刊第九期,1990年12月,第143页。)该运动意图动员与影响的是全社会的各阶层民众。妇女新运工作,则由新运指导长蒋宋美龄主持的新运总会妇女指导委员会负责。该会于1935年2月25日成立于南昌,1938年扩大改组于汉口。其组织形式,在各省、县及海外为新运妇女工作委员会,在各机关则为新生活妇女工作队。(注:行政院新闻局编:《新生活运动》,出版地不详: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第21页。)另有妇女新生活运动队,负责清洁检查与成立识字班等任务。(注:皮以书:《中国妇女运动》,台北:妇联画刊社,1973年,第69页。)蒋宋美龄曾指出,新生活运动,“无疑有许多工作,等待着女性的效力,保持家庭清洁,赞助社会改革等等,都是妇女责无旁贷的任务。所以也可以说,复兴民族的工作,女性是基本方面的切实服务者”。(注:蒋宋美龄:《新生活运动》,萧继宗编:《新生活运动史料》,第108—109页。)1934年的“三八”国际妇女节(注:“三八”国际妇女节,起源于1910年由社会主义者在丹麦首都开国际会议所议决,从此以后该日便成为各国妇女群集要求解放的重要节日。见谷良《国际妇女日与妇女问题》,《妇女之声》第11期,1926年3月11日。至于中国开始纪念并庆祝该节日,是始自1924年。见刘宁元主编《中国女性史类编》,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江西省妇女会主席闵彬如在纪念会上,向群众宣讲妇女对于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所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并从新生活运动的进展出发,要求妇女身体力行,从家庭改良做起,依次将该运动推及于社会与国家,使之普及,以配称为一个现代妇女。(注:《省妇女会昨举行三八妇女节纪念会》,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3月9日。)一时之间,各大都市的妇女活动开始频繁起来。参与新运工作的妇女,被要求爱国、牺牲、守时、服务、用国货,并被动员从事各类社会与妇孺慈善活动。(注:《新运月刊》第35期,1936年7月15日,第7页。谈社英编著:《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第281页。)由国民党指导出版的刊物,则将新生活与妇女做一结合,以叙述并期许妇女应如何身体力行。(注:例见陈衡哲《新生活与妇女解放》、傅岩《妇女的新生活》等。“各地出版新生活运动书籍一览”,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156—157页。)至于政治方面,女子则从未被鼓励参与。揣其原因,或为与大量动员妇女参加社会革命的中共做一区隔有关;此外,也与国民党于训政阶段希求的理想女性特质不无关联。(注:Elisabeth Croll,“‘The Feminine Mystique’:Guomindang China,”p.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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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从新生活运动中的相关言论与口号,归纳出国民党建构时代女性形象所采用的策略逻辑。首先,妇女在复兴民族大业上被赋予重要责任,她们是“基本方面的切实服务者”,必须使其明了对于国家社会所负的使命。(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前之妇女工作》,《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妇女工作》,第148页。)其次,在新生活运动中,因为“妇女是家庭的中心”,因此被视为推行家庭新生活的核心角色(注:《通告各地新运会速组妇女劳动服务团》,新生活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第237页。阎宝航演讲:《全国妇女新生活运动》,南京《中央日报》1935年12月23日。);而“新生活运动的能不能成功,完全在于妇女界能不能努力去修身齐家”。(注:李敬斋:《新生活运动中妇女应有的认识》,新生活丛书社编:《新生活运动须知》,南京:新生活丛书社,1935年,第108—119页。)所以针对妇女训练,在德育方面,便以培养妇女博大慈祥之母性,与养成妇女自尊自立之人格为要旨。(注:中国国民党党史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党务发展史料——妇女工作》,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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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论述策略,可大致勾勒出国民党版的新女性形象,及其应具备的特质。套用曾任党部主委的李敬斋的说法,就是女子应做好“修身齐家”的本份。修身可泛指女子从内到外的养成与表现,包括健全人格的培养,强壮体魄的锻炼,生活习惯的良好等,亦即如何打理自己、教养自己。(注:1930年代前后的中国知识界与舆论界中,出现许多对新妇女、时代女性的理想性论述。其中不乏对其个性、精神、人格、态度等,有要求与期许。这其中多半都属于修身的范畴。见李辉群《新女性的责任》,《妇女共鸣》第13期,1929年10月1日,第10页;茞君:《新妇女的要素》,《妇女共鸣》第15期,1929年11月1日,第14页;K君:《现代新女性应具的三个条件》,北平《世界日报》1933年4月21日;多可:《怎样作一个时代妇女?》,北平《世界日报》1933年9月17日。)“齐家”尤其被视为女子在国家建设与民族复兴的大前提下,最需具备的特质与责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熊式辉在1935年5月11日举行的妇女生活改进会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上,清楚地传达了这个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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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活运动自提倡以来……最注意改造家庭,以求社会的改进。所以就妇女本身而言,就国家而言,就新生活运动而言,家政讲习会是极重要的。……现在国家正在从事复兴大业,男子们都已气象蓬勃的起来奋斗,占民族百分之五十的妇女,也要起来担负复兴民族的任务,而且有一件特别重要的工作等着她们去做,就是教导她们的儿女,作为复兴民族的中坚。(注:熊式辉:《妇女生活之改进问题——5月11日在妇女生活改进会第二次全体会员大会讲》,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9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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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复兴民族,须改造社会;而改造家庭,是改造社会的第一步。妇女则是家庭的中心,其最根本的任务,在于培养并发挥贤良的美德。(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第268页。)礼赞母性,便成为国民政府打造时代女性形象的思想精髓。(注:Norma Diamond,“Women under Kuomintang Rule:Variations on the Feminine Mystique,”Modern China,v.1 n.1,January 1975,pp.11-13.)只要是可能与母性及其所蕴含的精神有所抵触的妇女表现,或者不符新生活运动所定的“整齐、清洁、简单、朴素、迅速、确实”标准之穿着与行径,举凡外表的奇装异服、裸腿裸足、剪发烫发、摩登浪漫、甚至自由社交等行为,都是执政者以维持风化之名进行取缔的重点。关于执政者干涉妇女外表与言行之举,并非训政时期才有,不过主要是到训政时期,这种以国家力量动员地方政府,以维护礼教风化与教化民众为理由颁布各式命令,才真正得以大规模地进行,并影响至社会全体。1931年,江苏省教育厅曾以歌舞“易起狎念,滋生虚荣心”为由,严禁各小学表演歌舞。(注:《苏教厅严禁表演歌舞》,天津《大公报》1932年12月14日。)1933年,广州市社会局长张远峰,认为当地妇女的短裙薄纱等时髦装扮,容易引发血气方刚的青年诸多绮想,因而下令禁止这类服装的穿着,借以“整肃风化,挽救颓俗”。(注:《粤省约束女职员服装》,《妇女共鸣》第2卷第7期,1933年8月,第12—13页。)由于攸关风化的问题牵涉极广,行政当局多半以限制或惩罚两性行径为主要措施,以求眼不见为净,类似禁令在国府统治的各大城市,屡见不鲜,且多以实行新生活运动为名而颁布。(注:《旧京整顿风化》,南京《新民报》1934年12月4日。《维持风化市府将取缔小报诲淫小说》,北平《民国日报》1934年2月19日。《禁止影院中男女同坐》,上海《民报》1935年1月13日。凡:《“男女有别”的怪禁令》,《妇女文化》第1卷第2期,1936年9月15日,第56页。)对两性的言行禁制,广泛包含不准男女同住、同坐、同食、同行。(注:禁条包括:“一、禁止男女共车,二、禁止男女同食(无论官署家庭,茶楼酒馆,一律禁止男女同食。女人须俟男人食终,方可进食),三、禁止男女同住(旅馆一律禁止男女同住一室),四、禁止军人人民同行,五、电影馆禁止开映男女同演影片。至于陈伯南将军提倡尊经复古,海军司令张之英提倡禁男女同泳以及男女散发之区别等案,皆经该会通过全部实施。”见丹枫《复古运动声中的禁映男女共演影片(上)》,上海《申报》1934年8月10日。)女性的穿着,更是被当局紧迫管制的主要对象,奇装异服被视为违反新生活运动所倡导的朴素穿着原则,而被大肆取缔。(注:《蒋委员长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女铎》第23卷第3、4期,1934年8、9月,第88—89页。《理发业厉营新生活:禁止烫发昨开始实行》,南京《中央日报》1935年2月2日。《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南京《中央日报》1935年2月26日。《包头新运会禁止绸缎商店悬挂裸体画》,天津《庸报》1935年2月12日。《豫省禁烫发妓女不禁》,上海《时报》1935年2月11日。)虽然新运的各类言行禁制对象包括两性,但针对女性而颁布的衣着与言行禁令,则明显更周严,乃至引发民众种种不满与议论。(注:直心互木:《间不容发》,南京《新民报》1935年1月23日。梅屑:《女人烫发》,上海《社会日报》,1935年2月23日;竹禅:《读唐三之“蒋夫人发表取缔妇女剪发烫发意见有感”后》,南京《新民报》1935年2月27日。前羽:《我们应当为自由奋斗》,北平《世界日报》193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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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以新生活运动为中心对女性进行的改造,充分展现其诠释新生活与新女性、进而建构新中国的国家意志,其拟透过层层的言行及思想制约,驯服女体,培养女性的修身齐家美德。这些有意整体改造人民的行为模式、两性互动、与言行举止所发动的相关措施,在国府统治区内获得不少党内人士、保守派、以及部分知识分子的嘉许。(注:叶楚伧:《新生活运动最好的滋养料是什么》,收入中央宣传部编《新生活运动言论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委员会,1935年,第124页。宸:《取缔妇女奇装异服》,上海《申报》1934年6月14日。际云:《“新道德”与“旧道德”》,上海《申报》1934年4月3日。)国民政府所着眼于时代女性者,主要是为女性在国家塑造的工程中,做出最有利于国家的定位:亦即能经营健全家庭的社会中坚。认同此主张者,莫不努力赋予贤妻良母等旧意象以新涵义。而当时充斥于各大都市的不良风气与堕落行为,则让主张发扬妇女之妻性与母性的论者,有充分的立场发言。此一盛行于都市而遭受批判的风气,即摩登潮流;其中最受国府、卫道人士、妇运界、知识分子共同围剿者,当属摩登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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