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253e+09
1703202530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84]
1703202531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3 商的集团控制
1703202532
1703202533 商代的分封制是包括继承、集团和地方控制、土地赋役等的制度体系。作为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虽然商王兄弟间无论长幼及是否即王位,祀典及名号都没有差别[35],但“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36],类似“宗室籍”的制度已较清晰。
1703202534
1703202535
1703202536 商王封“诸子”、“诸妇”藩屏商王,封“侯”“伯”防御外寇,如商建国“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官员亲贵合一,一些王族和诸侯可能留在中央充当官吏。中央有了政务、军事、宗教文化及宫廷内务等更细致的分工,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总领其事,如成汤时的伊尹等,商末还出现“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37]。但分封的调整、官职的升降也会引起贵族等级的变化,获罪的贵族还可能丧失贵族身份。分封时由卜、史、巫等(“多卜”[38])宗教文化官员“作册”[39]记录,周灭商后周公诫告殷商遗民也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40]。一些研究认为“甲骨文并非商代的典册”[41],但也有研究认为“‘册’的最初形态是‘龟册’”[42],应该“还包括一些商分封子弟的内容”,“涉及封地的疆界、奴隶、土地等”[43]。“贞我登人,迄在黍不”“贞牧称册,……登人敦”[44],即是按人口清查统计登记造册、照人口登记旧册简选武士[45]。只是由于文字草创又仅为少数人掌握,其使用范围有限[46],内容也不复杂。
1703202537
1703202538 作为集团和地方控制制度,诸侯封国仍是一般的社会单位,控制各自的族属和封地。方国诸侯也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个政治经济实体,并可以包含若干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子侄和族众的分族。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武装,平时负责封国的治理,控制“外服”,完成对商王的贡赋;战时率领家族武装为商王征战,如商王令“王族”、“三族”追召方,令“五族”戍羌方,令“多子族”和“犬延族”协助周人抗击外敌等[47]。但分封制实质上改变了王对地方的管理权限,由于近乎独立的治理,诸侯力量的变化就必然对商王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盘庚迁都就是为了摆脱那些对王位构成威胁的贵族[48]。
1703202539
1703202540 作为土地赋役制度,商王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君土”[49],但分封制本身分解了土地产权。商王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实际仅限于王畿未封的部分。王经常视察王畿,如“王其省田”、“省牛”、“省黍”[50]。王畿的土地(王田)由诸侯率领氏族成员以“耤田”的方式耕种[51]。“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52],亦即由诸侯率族属以役的形式完成赋,如“乎藉于陮”,“乎雷藉于明”,“王往雚耤”[53]。多数情况,“耤田”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具体需要的人力可能由诸侯调配。但梁方仲也注意到“……人三千耤”[54],“所记乃藉田的人数”[55],即是说,实际上商王对基层的控制可以突破“族”而到“人”。俞德鹏认为“商王籍田与借民力助耕公田乃户籍制度萌芽之标志”[56],但未注意到集团控制的问题。此外,“耤”的方式还显示了对人的控制与土地制度结合的趋势。诸侯对王的贡纳还有“画◆来卅”、“雀入二百五十”及“致牛五十”、“冏米”、“见(献)百牛”[57]等。
1703202541
1703202542 在诸侯封国内,虽然“封略之内,何非君土”[58],但诸侯仅获得了土地使用和收益权,王可以根据诸侯的表现赏赐或收回。族众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利和自备装备、口粮服兵役和修路、筑城等义务。土地实行公社占有即井田制,但分为私田和公田。公田按类似“藉田”的方式耕种,所谓“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59],亦即“公田藉而不税”[60]。产出也主要用于支付对商王的贡纳、公共开支及代商王向诸侯支付代理费用,但还不能证实是否“殷人七十而助”[61]。私田按一定的人地比例分配给公社农民,他们有实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王进锋根据“土方侵我田十人”和“邛方出侵我示田七十人五”[62],指出“这两条卜辞应当理解为敌方侵犯我十人、七十五人的田;这里的田应当是氏族分配给十人、七十五人耕种的土地。是这些人的份地”,土地数量与公社农民个体直接对应[63]。邢铁认为井田制是以户口为中心调节田亩数的,即以一夫应耕或能耕的土地限量来随时调整土地(税收)单位,“井田制度包括户籍制和土地制两项内容,并且首先是户籍制度。……通过井邑编定户籍人口,再按人口来划分土地;一旦划定,土地便与人口互为估算依据,一定数量的土地代表一定户数(百亩为夫),一定数量的民户也代表一定土地(一夫百亩),即‘百亩一夫’。掌握了土地便掌握了户口”[64]。但邢铁所谓“户”或“户口”仅指户中能够投入土地的劳动力,而且由于人口变动和土地差异,还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和重新分配土地。开始可能是每年“农率均田”[65],由于限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调整成本过大,后延长到“三年一换主(土)易居”[66],即“三年大比,则大均”[67]。
1703202543
1703202544 宋镇豪对商代涉及人口调查制度的甲骨文进行了讨论[68]:第一,商代人口清查统计出现在许多场合,或为农事力役,或对牲畜和饲养者登记造册,或记仆役人众,或聚族简选武士,或按地区召集兵员征伐,或俘伐敌方人员。除了在战争进行前的非常时期,一般在耕种前或农作物收获季节前举行。第二,可能是以自然政区或固有族氏组织体为单位进行人口清查统计的,统计对象主要为具有劳动生产能力或战斗力的人口,突出了纯人力的可任因素,故所统计对象也可能代表一家庭单元。第三,统治者已意识到,具有战斗力或劳动生产能力的人口的得失,是决定国力强盛和社会财富规模的重要标志;人口迁移变动特别是整族的流动会改变局部地区的自然人口分布,影响国力和社会财富规模,需要列为例行的政务视察要制,并可能作一定性分析。人口的清查、登记或核实也表明,人口清查统计应有统一的现场督察和较严密的清查登记,而且已渐趋定期化和制度化。葛剑雄指出“由于证据太少,不宜将当时的制度推断得过于完善。例如,据此就认为当时的人口清查统计已趋定期化,证据还不足,称为趋于经常化更合适”[69]。但大量逃亡人口、抓捕和惩罚的记录,如“有逸刍自温十人又二”、“芻逸自爻,圉六人”、“呼师般取逸自敦”、“逸刍不其得”等[70],也显示氏族内部对人口有更详细记录。周文王伐商时也颁布了“有亡荒阅”[71]的法令,但对逃亡者的身份还有争论[72]。
1703202545
1703202546 姚秀兰简单认为“‘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户籍制度“最初也是源于征战征兵和治理洪水”集结民力需要[73]。但实际上,“登人”、“收人”不局限于征战征兵和治理洪水。而且这种原始的临时性征兵制度大约在武丁时也改变了,出现了“人有所隶之军,军有所统之将”[74],“师”、“旅”为编制单位的常备军及戍边的部队。军队也有了左、右、中的编制,如“王乍(作)三师:右、中、左”[75]。所以“在武丁以后的甲骨文中,绝不见有‘登人’、‘供人’的记载。这就是因武丁时已将居民按军事建制编制起来。战时只需命将于庙,就可率军出征,已无需临战时征集了”[76]。常备军和戍守制度的建立,还意味着兵役一定程度已从一般的赋役中分离出来。
1703202547
1703202548 手工工匠这时已出现,可能也有军队一样的编制,如“其令又(右)工于”、“卜余左工”。工匠以手工产品完成赋役,形成工匠之“籍”,是后世“匠籍”的直接渊源。还有官员进行管理,如“王其令山司我工”[77],似乎已有了后世“工商食官”的制度[78]。白寿彝认为从“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癸未卜,又祸百工”[79]等看,对“工”或“百工”与对“众”或“众人”贫民一样卜问是否有尤、无尤或亡尤,“工”不是工奴[80]。而周灭商后随周的诸侯就封的“条氏”、“陶氏”[81]等商族在商代也应不是工奴,而且是举族为匠。
1703202549
1703202550 商代战俘开始主要被用于做祭祀的人牲,武丁时期用人牲五千四百多人,“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82]。到帝乙、帝辛时期杀祭的人牲急剧减少,这是“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83]。早期来自战俘的“臣”、“仆”等,后被使用于各种生产领域特别是畜牧业(如“羌臣”)和内侍(如“仆”)。一些仆、臣等近侍也被委以要职,但被统治阶级要逾越等级极其困难。“有莘氏女师仆”[84]的伊尹、“筑于傅险”的传说[85]等特殊人才的使用,只是偶尔打破早期国家亲贵合一的等级界限。
1703202551
1703202552
1703202553
1703202554
170320255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85]
170320255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4 西周集团控制的终结
1703202557
1703202558 周初实行分封制,“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中央形成了处理日常政务包括负责行政事务的卿事寮和宗教事务的太史寮的外廷及负责宫廷事务的内廷。由于内廷在王的周围,宰、善夫等也代王出纳王命等甚至开始向外廷官转化。武王时,“周公为太宰”[86];灭商以后,“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为冢宰,摄政”;八年成“王始躬政事”[87],“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88],成为百官之首的“三公”,成王时“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分别是宗周和成周卿事寮的首脑。但这也为君臣矛盾留下隐患,以致出现“周公旦走而奔于楚”[89]的情况。周公摄政时期[90],还形成规范的礼仪、法令、赋役和土地制度体系即所谓“周公之典”[91],强化了从天子、诸侯、士到庶人均以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为“小宗”的宗法等级。由于大宗只能有一个,就“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92],也就形成了“大宗”[93]、“公族”[94]等管理宗族事务的官职。
1703202559
1703202560 贵族巨室的子嗣或在外建国成为诸侯,或在王室辅政成为“世卿”[95]或“嗣卿”[96],因此“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97]。封国与官职成为诸侯贵族“守其官职,宜族宜家”的资本,“弃官则族无所庇”[98]。因此,只要周王与贵族一方出现变动,封国与官职的传递就要通过周王“再封”来认可,一般只要没有罪过都不会被剥夺。但王室强大时,凭王的好恶就可决定诸侯的命运,密国被共王灭国仅是因为三女子[99];相反,强大的贵族则强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00],“不有君子,其能国乎”[101],并以此挟王室和诸侯。
1703202561
1703202562 周初分封时,人数较少的“小邦周”仍没有力量完全控制商的核心区域,只能把纣子武庚、禄父分封在商的王畿附近,统治殷商遗民,并派管叔、蔡叔、霍叔作为“三监”[102]。管蔡因不满周公摄政,鼓动商裔和东夷人“作乱叛周”。平叛后,周公营建了成周,又分封同姓、异姓功臣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103]。同时迁“殷顽民”于洛邑附近,成为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政治性移民。殷族仍由“殷遗多士”控制,“尚有尔土”,“宅尔邑,继尔居”,“永力畋(田)尔田”[104]。对于其他族属,周“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105],即以“三百六十个有名的氏族长”[106]控制各自族属。葛剑雄因此也指出,“直到西周初年,国君还只掌握所属的氏族数量及其首领,而不是直接管理这些氏族的全部人口,所以也没有必要调查或登记这些人口”[107]。
1703202563
1703202564
1703202565 但殷族随后就被分割,部分并随分封的诸侯一起“就国”,如“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108]。殷族被分割和随诸侯就封显示,周的分封制已经不同于商完全委托原氏族部落管理基层的模式。分封过程中“祝、宗、卜、史”等宗教文化官员的随行,促进了文字的扩散,降低了诸侯实施更细致控制的成本。
1703202566
1703202567 分封也仍是土地和赋役制度,周代仍实行井田制,不同的是周人“很早就注意征税的比例和限额”关系[109],“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110],“分地薄敛,农民归之”[111]。灭商后,周公把这种制度推广到了全国。但为减少推行成本,又采取了一些结合各地氏族传统的做法,如对鲁、卫两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对晋国“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12];税收制度也沿袭了各族群的传统[113],即“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但周族要为周王或诸侯“藉田”,而夏、商后裔则以公田完成税赋,因此说“虽周亦助”[114]。由于土地名义上属于周王,因此“田里不鬻”[115]。但几代以后逐渐松弛,共王时期出现了土地交易的记载,如卫盉、卫鼎、格白簋等。但“首先是从荒山野林开始的”,“土地转让时还得报告王廷,至少取得形式上的认可”,林地“只要私下达成协议,不通过官府即可易主”;卫盉提供了当时土地的价格,每田大致值七至八朋[116]。梁方仲认为“在土地还是‘予取予求’的状态下,谁也没有需要对它的数量进行调查计算;只有农村公社土地共有制已为土地私有制所排斥和代替的时候,这个需要才会逐渐加强起来”[117]。
1703202568
1703202569 周初的分封实际是一个武装拓殖的过程,诸侯就国大致都遇到了姜太公“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的情况[118]。周的统治虽然渗透到了全国,但由于周族的人口仍然较少,只能采用建“城”作为武装据点的办法。这样,地域控制与集团控制几乎完全重合的情况也有了变化,周人武装拓殖的“国”与被征服者居住的“野”、“乡”、“遂”[119],周人贵族及与之有血缘关系的“国人(小人)”与被征服“野人(鄙人、庶人或甿、萌、氓)”也被区别开来,并以各自的公社实施控制。国人是统治阶级,有当兵和讨论政治的权利。但当兵也是义务而且作战时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都要自备,在滕国“国中什一使自赋”[120]。“野人”没有政治权利,也不能接受教育,也就“懵懵无知”[121],承担的赋役也不同。鲁国伯禽伐淮夷、徐戎时,要求对“国人”要“善敹乃甲胄,敿乃干……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而要求“三郊三遂”的“野人”则要“峙乃糗粮……峙乃桢干……我惟筑……峙乃刍茭”,否则“汝则有大刑”[122]。
1703202570
1703202571 但“国中自七尺(年二十)以及六十,野自六尺(年十五)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等具体的赋役制度还不能够完全证实。但要区分不同人口情况就需要对人口的各种属性有更加详细的记录,而且即使仅为避免错漏也需要有一定的核查机制,因此完全可能不仅要“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而且要“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登其各乡之众寡”,作为一个宗族也要由“族师……以邦比之法,帅四闾之吏,以时属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123]。
1703202572
1703202573 梁方仲对分封过程中的金文的研究表明[124],封赏中的人口除以“人”、“夫”、“白”计算外,如“锡女邦司四白,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125];开始出现以“家”来计算的,如“锡……臣二百家”[126]。封赏中还大量出现以“田”为单位计算的土地,如“易(锡)于敔五十田,于早五十田”[127]。又有“里”、“邑”等包括土地与人口的赏赐,如“王……赏毕土方五十里”,“侯氏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与*[素+命]之民人都鄙”[128]。还有更为复杂的赏赐,如“锡■鬯一卣、商瓒一口,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锡在宜王人(十)又七里。锡奠七伯,厥(庐千)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余锡汝……县三百,……造国徒四千为汝敌寮,……余锡汝车马戎兵,厘仆三百又五十家”[129]。这些金文还显示,这时总体上虽还维持着以族为单位对人口进行控制的方式,但“家”的出现也显示氏族力量的减弱与独立的家庭地位的上升;人与土地的分列,一定程度显示商代人口与田地直接对应关系的削弱;“里”、“邑”、“县”等的出现,也显示人口属地控制的加强。
1703202574
1703202575 诸侯的政策也引起了人口流动。太公因“齐地负海舃卤,少五谷而人民寡,乃劝以女工之业,通鱼盐之利,而人物辐溱”[130],“人民多归齐”[131]。这些人口的性质、来源虽不得而知,但势必打破原有集团的控制。而人口逃亡或诱惑人口逃亡(包括奴隶)都是不被允许的,“臣妾逋逃,……越逐不复,……诱臣妾,汝则有常刑”[132],这也需要有更细致的控制制度。
1703202576
1703202577 由于长期的分封,周王实际控制的土地和人口越来越少,实力越来越弱;同时,贵族内部的分化也越来越严重,许多失势贵族和贫困的士阶层也与平民、百工、商贾一起成为“国人”的一部分,所以称昭王以后,“王道微缺”。到夷王时,出现了“诸侯或不朝,相伐”的情况,楚等一些诸侯已称王,噩侯更是联络南淮夷和东夷部落打到东都成周附近。厉王(金文称刺王,即烈王)继位后,发动包括攻噩和平定淮夷等一系列战争并取得胜利,楚王熊渠和很多诸侯一样“畏其伐楚,亦去其王”[133]。
1703202578
1703202579 为应对大规模战争,“厉始革典”。政治上改变周、召二公世为卿士惯例,起用了有经济、军事专长的荣夷公和虢公长父,经济上改变了“周公之藉”[134],即周公确认的包括礼仪、赋役的籍田制度。在礼制上,革典抛弃了周族君民共耕、酒食同享的耕作方式和平等形式,“使反映宗公利益的王道遭受破坏”[135]。在赋役上,“‘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的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田’上的收获物而‘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136],而不仅是“把公田分给国人而采取征税的办法”[137],但如何剥夺并没有得到说明。实际上,由于铁制工具出现,生产力和农作物产量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的兴趣和家庭作用增大,出现“公田不治”[138]的情况。一些诸侯贵族已经放弃了“惟助为有公田”[139]的传统赋役形式,转而采用“彻”,即“择其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140]。这时“彻”成为一种不仅是田税从力役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化的过渡方式[141],而且是田税和军赋、力役的分离,所谓“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142]。厉王革典可能是把“彻”制推行到了王畿未封的土地甚至诸侯国,也是以个体家庭取代集团作为赋役单位的尝试,这样“彻”法才成为“天下通法”[143]。因此形成的所谓“专利”[144],也不只是“独占山泽之利”[145],或是改变了畿外“名山大泽不以封”、畿内“名山大泽不以盼”的传统[146],所以芮良夫才说“天地百物,皆将取焉”,“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王而行之,其归鲜矣”[147]。
[ 上一页 ]  [ :1.7032025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