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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67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18]
1703233068 让政府网络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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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70 在一个真正的世界政府中,政府活动发生于正式的、客观的机构之中,这些机构位于“世界议会”中,或是多个议会中。这些机构会成为监督者与游说者关注的焦点,正像现在华盛顿、伦敦、东京、新德里、北京或者布鲁塞尔所发生的一样。他们会客观地界定“公共领域”,在此领域内行为者必须“定期地常规性地为他们的行为做出解释与辩护”(34)。基于此原则,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利用“公共理性”这一价值构建出一整套政治哲学,但公共理性若无公共空间就不可能存在,无论是真实的空间还是虚拟的空间均如此(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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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72 为了给政府网络的运作创造出一个公共领域,我们必须尝试着去实现两个不同的目标。首先是弄清楚治理的过程到底在哪里发生。基于象征性的和实际的考量,这个空间必须相当于一个确确实实的场所。我们必须用一个在可见的空间里真实且正规化的治理过程来代替进行“离岸”决策的模糊不清的网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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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74 其次,我们必须创造出一个空间,其中个体公民能够真正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有一个时髦词反应出对负责任的关注,即“透明度”。让治理的每个层面上的所有事情都变得公开且可以访问。然而,治理的分散化使之逐渐变成不那么令人满意的反应。举例来说,细想一下欧洲联盟那些过剩的网络。获得不计其数的会议记录以及复杂决策过程的记录文件预示着负荷过多的危险,而非富有希望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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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76 这两个问题的部分答案可能在于创造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在网络上将信息集中起来是有可能的,在全球这就像是巨大的雕刻建筑群,它们囊括了各国司法部、财政部、国防部及社会服务部。同时,这个网络会尽可能多地与不同国家在某一具体问题领域内的网络相联系。这样,想要了解任一特定领域政策制定的任一国家的公民,都可以在国内网络或者全球网络上开始搜索,这两个网络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将他送到另一个网络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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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78 这并不是幻想。例子已经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网站能链接到一国央行和财政部的网站,并且提供相关的文章以及每个国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有关的政策立场(36)。加拿大政府已经创造出一种新颖的内向兼外向型的门户站点:公民能够访问地方(省的)政府网站,并且经由外交部网站可以获取其他国家及类似欧盟、美洲国家组织或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信息,也可以链接到这些网站上(37)。在欧盟网站上,欧盟法规(EUR-Lex)这一项目是旨在“将所有欧盟正式法案集中起来以便于咨询”所跨出的第一步。成员国的公民以及感兴趣的个人都能查阅到欧盟的官方公报、条约、法律(包括已经生效的法案以及计划中的法案)、判例法、议会质询以及公共利益文件等(38)。点击“预备中的立法”可以生成出标题为“预立法”的一页内容,它让观众看到许多委员会建议、议会活动的记录以及会议文件。它也提供了一个专门“监督机构间决策制定过程”的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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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80 在国际司法机构周边也开始出现虚拟的公共空间。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授予规约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它的网站提供了关于法院功能的有价值的信息、已经签了条约的单个国家的批准状态、新闻稿件、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还有《罗马规约》以及相关的文件文本。这个网站也提供了跳转到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庭、卢旺达及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还有联合国国际法网页的链接(39)。不难想到它会进一步链接到国内宪法法院,尤其是链接到他们的刑法判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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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82 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将各国政府联系在一起,并且为各国的公民与群体提供一个中央论坛,这至少有助于使得身处跨政府网络中的官员相信他们是在接受着监督,并至少能在某些情况下让他们必须证明其行动是对的。这一要求可以让权力的持有者与受众之间对话的过程运转起来,这个过程既能阐明问题又能解决问题。更广泛地,对于将政府网络放置于更大的政策框架中来说,即使是一个虚拟公共领域的创建也会是一个重要的机制,它很可能意味着重新显示出利益集团政治的混乱要求。在这个空间里,监管者不能再推进或多或少与其志趣相投的同僚群体内特定的国家偏好;相反,在一个更大的存在竞争利益的背景之中,他们要维护自己的立场和提议,这些竞争性利益可能是由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员所推动,也可能是由从公司到非政府组织等形形色色的私人行为体所推动。在这种情况下,相比依赖于表明偏好,要赢得话语权可能更需要原则诉求,反过来这些诉求可能以国家和全球公共利益的形式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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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84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19]
1703233085 立法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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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87 立法监督是对议会制或总统制中的行政授权的标准反应。行政官员正越来越多地与外国官员合作制定政策,那么立法监督委员会最好也与他们的国外同行们协调。来自不同国家的经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们定期举行会议,将有助于扩大单个立法者的视野,他们也可能这样反馈到他们的选民那里。尽管在各国政治体系中,独立于行政的立法能力明显各有不同,但通过立法者之间的直接互动,而非通过条约实施来协调立法也可能会对跨国问题做出更快且更有效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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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89 在一些领域,国内立法已经被用来为政府网络的成长提供便利条件(40)。而在另一些领域,像人权与环境等,国内立法者越来越多地意识到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成立于1989年的争取环境平衡全球立法者组织(GLOBE),在本质上其实是一个由议员组成的环保非政府组织(41)。正如在第三章中所讨论的那样,欧盟中的各国政府必须越来越多地把它们的欧洲政策提交到一些专门的议会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本身就是网络化的。德国国际关系学者卡尔·凯泽尔(Karl Kaiser)认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国家政策的“重新议会化”(42)。然而,鼓励所有立法网络的发展将有助于确保世界上人民的直接代议者之间能互相交流与协调,其方式和程度正如政府官员一样。这会有助于解决之前已经感觉到的问题,即全球专家治理及对国内政治过程的曲解,并且也有助于将另一种负有责任的政府行为者纳入政策网络的实体混合物之中。它也可能有助于扩大现存政府网络的成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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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91 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Falk)与安德鲁·施特劳斯(Andrew Strauss)呼吁将一个全球议会作为全球民主的基础(43)。这样的一个组织可能会是庞大且笨拙的,它的成员也可能与他们所谓的选民相距较远。他们不会被选出来去行使直接的国家权力(这会导致选民重视并且密切地监督他们),而是被选出来参与模糊不清的全球协商。与路易斯·多斯瓦尔德-贝克(Louise Doswald-Beck)的观点不同,国际法学家委员会前秘书长认为:“当议员考虑有关的任何问题时,都能想一想什么解决方法就中长期而言最有利于国际社会,也最符合他们本国利益的话,那么他们就能够对全球政策制定更有效地做出贡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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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93 立法网络正开始出现,并监督诸如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之类传统国际组织的活动。世界银行的立法网络在2000年5月举办了它的第一次会议,并于2001年1月在伦敦举办了第二次会议,英国下议院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充当了该会议的东道主(45)。这个网络与世界银行没有官方的联系;它是一个议员们的独立主动行动,这些议员试图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组织议员来监督世界贸易组织活动的努力也在开展之中,这是由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办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大会上的一个议员会议发起,并且由各国议会联盟组织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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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95 世贸组织总干事迈克尔·穆尔在多哈对聚集起来的议员们的讲话中,准确地表达了这一情绪,即应该动员形成各种立法机关网络,“在将国际组织与人们的距离拉近,并且使我们和各国政府负责任这一方面,议员们可以扮演一个关键角色……我要建议我们多开会,你们所创建和拥有的所有多边组织在你的帮助与监督下能够发挥作用。”(47)监督跨政府监管网络的活动,帮助建立更正规的监管与司法网络,在这两者中,议员们发挥着同样关键的作用,这也会使他们在不同国家增强国内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通过由他们组成的立法网络,在不同国家他们能为议员提供相似的帮助。通过协调国内立法,合力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方式,他们也能寻求自己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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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098 动员跨国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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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00 像配置权力一样,政府网络用种种新颖且有效的方式配置信息。他们收集、提取并且宣传可信的信息。这样做最重要的结果之一就是,授权给国内外的普通公民。当国际性实体的主要活动是精准且可靠的信息的产物,而且这些信息是由来自许多国家政府的官员集体审议认可的,那么国内及跨国社会中的个人与群体就可以随时利用这些信息来对某一具体的政策问题确立并提出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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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02 从各类国内政治活动的角度来看,更为有价值的是直接参与全球政策网络的能力。科菲·安南(Kofi Annan)就鼓励从联合国这个天下第一讲坛中形成并且运用这些网络,呼吁“创建全球政策网络”,“将追求共同目标的国际组织、公民社会以及私人部门组织聚集在一起。”(48)一般认为,沃尔夫冈·莱因尼克(Wolfgang Reinicke)与弗朗西斯·邓(Francis Deng)已经发展了经由网络得到促进和实现的全球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实践(49)。莱因尼克把全球公共政策网络描述为“政府机关、国际组织、公司以及公民社会中的单元所组成的一个松散联盟,这些单元有非政府组织、专业社团或宗教群体等,它们结合在一起来完成任一单独个体都不能达成的目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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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04 这些网络正是马丁·夏皮罗(Martin Shapiro)及其他人所心存忧虑的。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政府网络能为这些范围更广的网络提供脊梁,使得区分政治上担负责任者与“专家及热心人”变得更为容易。但与此同时,自觉创造并支持政府网络作为全球治理的机制有助于动员一整套围绕在它们周围的跨国行为体——与他们进行互动,监督他们的活动,给他们的决策提供参与并且接收来自他们的信息。确实,基于这些非政府行为体、个人、公司、国际官员、教会、慈善机构以及自愿联合体的跨国网络可以利用所提供的这些信息来促进他们自己的事业,并且解决在寻求一个更大的全球公共利益的观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可能设想一下,那种基于个人和群体自治的、分解的全球民主可能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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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06 世界新秩序 [:1703229821]
1703233107 一个国内解决方案的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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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09 利用现存政府网络,来解决这些已经感知到的或真实存在的问题,最终措施应该来自国内政治。来自不同国家的公民和他们的政府官员对这些活动关心程度可能是不同的。美国关于援引外国司法判决的争论在其他一些国家也存在,并且还不止于此,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历史长短和性质不同,它产生的反响也不同。相似地,一些国家的公民可能对他们的监管者在全球或区域监管网络中的作用感到满意,而其他一些国家的公民可能寻求更多地监督这些网络,或者是直接进入到那些网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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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11 在美国,第一步应该就是收集信息。国会委员会应要求所有的行政机构通报它们的国际与国外活动及接触——何时、何地、为何目的并且产生了何种结果。这些信息应该成为例行公共记录。收集一些关于利益集团近期接触跨政府网络的活动与决策的信息也会具有宝贵价值。假如我们发现特定利益集团——比如证券交易商协会而不是各种股东团体,或者是置环境保护团体不顾的采矿利益——比别人有更多的进入机会,我们可以要求采取立法行动来保持平衡。甚至发展一种司法框架来评估跨政府监管合作的过程或结果,也是人们所希望的(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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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13 一些著名的法律学者开始认真思考“全球行政法”,尤其是采取何种方式来确保那些保证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相同的程序性保障也能在国际层面上正常运转,这些保障性措施在国内层面已经取得成效(52)。美国律师协会建议所有的联邦行政机构:(1)“邀请公众定期对新的、正在进展中的协调化活动进行评论,并且邀请他们参加与这些活动有关的公共会议;(2)在合适且有条件时,把重大的协调化事务提交到咨询委员会;(3)根据《信息自由法》建立……一个与每个重大协调化活动有关的公共文件或研究的备忘录,可供查询。”(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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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33115 而对于任一国内政治而言,更为复杂的问题是,要在国家与全球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假设所有的国内官员在实际生活中不仅要对他们国内的选民负责,而且也要对想象中的全球选民负责。单个官员应该怎样去权衡轻重?我们从单个监管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她需要从国内与全球两个层面来考虑问题、试图协调法律、解决一些共同存在的问题、发展出最好的行为规范、在实施国内规范方面以及在各种其他活动中帮助外国监管者并反过来也要接受这类帮助。在具体的实质性问题领域,正如发生在国内机构间那样,尤其是与其他的美国利益相冲突时,真实的美国利益应该是什么呢?她应该如何来考虑全球公共利益,以至于全球证券、反托拉斯、环境保护或者刑事制度必须大于它的各国家部分之和?这些并不是单个监管者能够独立回答得了的问题。最终还是由我们来设计一种国内进程,并且最终发展一种跨政府的进程来阐述并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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