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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 租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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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地位的下降同双耕以来土地租佃形式的变化有密切的联系。如先前已经指出的,一个关键的变化是谷物地租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现金地租。[173]在1967年,掘井健三发现,塞达卡只有不到一半(48%)的租佃协议是以现金为度量来决定地租,而不是跟谷物挂钩来决定地租的。[174]但是,到了1979年,用谷物来度量地租的协议锐减,90%以上的租佃协议都是商定的现金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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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塞达卡村的租佃协议(按地租支付的时序分类),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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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表示在这一年中租入的土地有多少块,这个数量要大于租地村民的数量,因为不少村民都租入了不只一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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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以前,在耕种土地以前就要用现金支付地租的情况比较少见,就像表4.5所显示的一样。然而,到1979年的时候,预付地租的方式已经相当的普遍,接近一半的租佃协议都是按这种方式执行的。这个变化主要发生在实行双耕最初的两年。由于新的灌溉工程所带来的最初的利润,大多数佃农有能力提前支付地租,地主也就可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了。对于贫困一些的佃农来说,这种负担是相当大的。究竟有多少村民是在这种形式下因无力筹集现金而失去了他们耕种的土地?我们将会看到,这是一个颇富争议的问题,而这种争议中的各种态度基本上遵循着阶级路线。[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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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佃的第二个变化是,当收成不好时,重新商议地租的可能被排除了。当地把可以进行商议的地租称为“活租”(living rent),以此表明它的灵活性,与之相对的就是被严格执行的“死租”(dead rent)。“死租制”包括了在耕种以前支付地租的土地租佃以及收获后严格执行地租交付的土地租佃。当地主和佃农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时,收获以后才交付的地租多是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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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 塞达卡村的租佃协议(按地租的可商议性分类),1967年、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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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967年的数据是根据掘井健三的研究估计的。掘井健三提到,除了定租的土地租佃(leasehold tenancy)之外,如果租佃双方没有亲属关系,其他情况下地租也很少是可以调整的(“Land Tenure System”,60)。然而,掘井健三在另外的地方曾经提到,“减租”只有在谷物地租的方式下才有可能的。我确信,他后面的叙述是有部分错误的,因为即使在1979年,近亲之间的“现金地租”也是有协商余地的。我在统计1969年的地租时,把双方没有亲属关系的租佃和“现金地租”都归入了“死租”之列。相比而言,1979年的数字基于我的直接调查,每一个案例中我都对租金调整的可能性都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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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表4.6所示,在双耕以前,没有商议余地的地租是比较少见的。而到了1979年,这已经非常普遍,已经成为租佃协议中的多数。一个佃农如果向地主支付的地租不低于平均水平,那么,根据他的生产投入,这位佃农就要收获大概7到11麻袋的稻米,只有这样,他才能够维持收支平衡。[176]在塞达卡,土地的平均产量是13到14袋稻米,偶然会下降到7到8袋。在旧的租佃制中,实收的地租在不好的年景中一般会下降,以弥补——至少是部分弥补——农业歉收的损失。现在,水稻作物即使有了灌溉系统也仍然会受到自然的反复无常的影响。当水稻歉收时,佃农需要承担所有的损失,而且在下一次播种之前要向地主提前交纳所有的地租。但是,大多数的佃农依然继续租种土地。年景不好的时候,种地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佃农只好勒紧裤带,短期外出务工,或者重新举债。同时,在这些例子中,租佃关系变成非个人的硬性合同——即使不是书面合同。以前,对地租的调节表明了在实际的租佃关系中社会纽带起了一定的作用;而现在社会纽带让位于商业追求,人们锱珠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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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耕种面积的下降造成塞达卡的土地比较紧张,但是,地租的平均水平并没有显著提高:1967年的地租是每里郎71马元,而到了1979年,上涨到每里郎112马元。这一上涨速度总体上低于水稻生产投入的增长速度。[177]在许多佃农——尤其是那些同地主关系比较密切的佃农——看来,现在地租在耕种收入中的比重并不比1967年高。但较低的租金上涨幅度并不意味着地主遭受了相应的损失。情况正好相反,双耕开始后,所有的地主都因灌溉工程而得到了一笔永久的横财:他们每年的地租收入翻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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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塞达卡,就像在吉打州的其他地区一样,绝大多数租佃协议都是口头约定,是租佃双方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达成的。这种方式在1955年受到了“水稻耕作者条例”(Padi Cultivators’Ordinance,1967年再次颁布)的限制,“水稻耕作者条例”为租地合同提供登记,并且按照土质的不同等级设置了最高地租(平均收成的一个比例)。显然,同1967年一样,现在塞达卡大部分的租金已经超过了最高限度。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切实执行,因为那将是与地主阶级的激烈对抗,而地主阶级是执政党在乡村的核心。此外,对于那些从近亲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来说,这一法令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些佃农通常有相当可靠的土地使用期限,并且支付灵活的、可讨价还价的租金。而对于那些按市场价租种土地的佃农来说,如果他们要求进行登记,地主就会立即解除租约;在任何例子中,要求登记都是无意义的,因为登记并不能防止地主收回土地自己耕种,也不能防止地主在实际中私下要求非法的高额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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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平均的地租水平是很有误导性的,因为塞达卡和吉打州的土地租佃市场都是各自为政的。1979年,这些市场上的地租从每里郎200马元到实际上的零地租,浮动很大。[178]表4.7清楚地表明,租佃市场上的主要“断层线”是由于亲属关系的存在。租金的不同反映了两分的租佃体系,其中为数不少的佃农(42%)都是他们的父母或者祖父母的特许条款(concessionary terms)的受益者。在这个受保护的市场中,地租远远低于市场上的地租。如果租佃双方没有亲属关系,那么,可以预料的是,这种租佃关系的地租是最高的;而租佃双方有远亲关系的地租大致落在这两端之间。尽管绿色革命带来了商业化,但是,土地租佃仍然以亲属间的租佃为主,这种租佃方式占了所有土地租佃的2/3,这也是穆达平原的总体情况;这种租佃方式为完全的资本主义土地市场的各种后果提供了一处安全的庇护所。不过,这种近亲之间特殊化的租佃关系只涵盖了塞达卡由佃农耕种的土地的40%,这是因为租给近亲的地块的平均面积一般小于租给非亲属的地块的平均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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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7 租佃中的租率(按租佃双方亲属关系的远近分类),19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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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并不是唯一减轻租佃条款的社会纽带。当地主和佃农生活在一个村庄的时候,地租一般都低于市价。一个佃农每个种植季支付给跟他没有亲属关系的外村地主的平均地租是每里郎129马元,而他如果向没有亲属关系的本村地主租地时,他所支付的地租只有105马元。[179]在塞达卡,土地租佃的经济影响同样也反映在地租支付的时序上。与所租种土地的地主之间有某种关系(但不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佃农中,有3/4可以在收获以后再支付地租。而从外村亲戚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中,只有不到一半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180]所有这些都清楚地表明,村庄在适中但显著的意义上是一个共同体。不幸的是,这种机制下可用的土地远远不能解决土地稀缺和人口压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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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和邻里关系所庇护的租佃市场之外,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没有亲属纽带的租佃的平均地租水平是反映这种竞争的一个指标。另外一个指标,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哈吉”地主租佃市场。如前文所指出的,许多富裕的哈吉地主阶级都相当商业化,他们已经把触角伸到了其他的领域:比如拖拉机出租、粮食加工以及运输。事实上,塞达卡村有9位村民从与他们没有紧密关系的哈吉地主那里租种了土地。这9位村民平均支付的地租是140马元(每里郎每种植季),这个价格已经超过了那些从非亲属的外村地主那里租种土地的佃农所支付的平均地租。虽然这些“哈吉”地主的支配能力有限,但是,他们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行事,是一个数量少但力量大的地主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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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十年中,长期契约租佃的急剧变化最突出地反映了土地竞争的状况。在1967年的时候,可以把长期契约租佃看成是亲属之间传统性租佃关系的一部分。掘井健三在塞达卡发现了3个亲属之间的契约租佃。这3个个案的平均租金都远低于当时现金地租的标准。[181]所以,他合理地推断,这种提前支付租金的多种植季租佃并不是“地主的强硬要求”“,而是一种亲属之间互助的表现……是一种在有亲属关系的地主和佃农之间存在的信用体系”[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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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79年,契约租佃已经成为了一种彻底商业化的交易,这种交易反映了地主和佃农在双耕以后可能的新收益。这时候,长期契约租佃的个案数已经从原来的3个发展到7个;涉及的土地面积已经从10里郎发展到20里郎,翻了一倍。特别重要的是,虽有季节性的调整,这种长期契约租佃的平均租金都维持在每里郎142马元的水平,远高于非亲属租佃平均地租。高额租金是对目前的长期租佃中地租情况的不充分表述,因为很多现存的协议都是1979年之前签定的,那时候,低租金比较普遍,签订长期租约的佃户一次性付清地租时,是可以大约按照目前的利息率获得折扣,所以,长期租金比每一季的短租价格要低,而不是高。长期租佃目前的地租水平可以从最近刚刚签定的协议反映出来,一个佃农(托·奥马尔,#37)要连续两个种植季租种3里郎的土地,他支付的地租为1110马元——相当于他每一种植季的地租为每里郎185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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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许多观察者的看法,如果高度商业化的长期租佃在塞达卡乃至整个穆达地区逐渐普及的话,这将不利于农民获得土地。[183]按照这样的趋势发展,就像我们之前提及的情况,承租土地的主流将不再是租入土地的穷人,只有那些家资丰裕的商业经营者才有财力参加租佃的投标。即使对于一个中等水平的农户来说,他想要在市场上竞争土地,也会遇到障碍。罗吉娅(玛·布扬的妻子,#34)的个案就说明了这一点。她花了1600马元从她兄弟那里得到了连续四个种植季种植2.5里郎土地的权利。但是,为了支付这笔费用,她典当了家中所有的黄金首饰,并且从村里两个杂货店店主那里借了500马元的高利贷。而现在,她的兄弟在原来的租期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她把租期延长一年(800马元)。而如果她不能拼凑出额外的800马元,那么这块地就要被转给另一个佃户。即使对村中耕种土地最多的农户之一拉齐姆而言,为了筹集3000马元租金从法齐勒那里租种4里郎(7个种植季)的土地,他也犯了难。尽管这份契约从长远来看非常诱人(平均每种植季每里郎的租金为107马元),而且法齐勒还允许他延迟一季交其中的1000马元。拉齐姆最初交纳的地租的一部分仍然是从一个邻近的中国商人那里借到的。所以,塞达卡村中签订长期租佃契约的农户没有一家是来自村中最穷的那1/3的家庭,尽管这些家庭极其需要可供耕种的土地。租佃关系的商业化的另一个明证是,即使租佃的双方是近亲,他们的合同现在不但是书面合同而且还经过了公证。[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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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4位村民已经失去了他们以前租种的土地,因为他们的地主坚持要将租约转为长期租约,而这几位村民却不能凑够所需的现金。大约有18里郎的土地以这种方式落入了村外人的手里。更加令人不安的是,村民们几乎每天都会从市场上或者从亲戚那里得到这样的消息:大片的土地落入了富有的、从事商业的佃户手中,其中很多是华裔。这些华裔自己有拖拉机,有些人甚至拥有联合收割机的一些股份。一个在双溪布浙村附近的村民已经把8里郎的土地以15000马元的租金租给了一个拥有拖拉机的华裔小商店老板耕种15个季。塞达卡的托·卡西姆(#60)把自己4里郎的土地出租了10个季,以便为他儿子驾驶的出租车筹集6000马元首付。而租种托·卡西姆土地的佃户是一位华裔拖拉机所有者。托·卡西姆就是这个华裔拖拉机所有者的经纪人,托·卡西姆负责排出犁耕作业的时间表并收取相关的费用[185]。托·卡西姆说自己更愿意把地租给马来人,但是,他认识的马来人中没有人能够支付他所需要的那笔费用。同这些消息相伴随的是一些外来的商业经营者参与土地竞争的日常证据。在塞达卡的富裕地主勒拜·彭德克(#73)看来,那些跟他做生意的华裔小商店老板没有一周不问他是不是有意出让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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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最小型长期租佃,最初资本支出已经超出村中绝大多数家庭每年的纯收入;此外,现在长期租佃租金已经达到每季每里郎180马元到220马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农业收成一般的话,利润非常微小,甚至会无利可图。对于当地绝大多数耕田人而言,即便他们有租地的资本,他们也不敢冒这种风险。只有那些自己已经拥有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人和那些从事大面积种植的农户才可以在这个市场上参与竞争,前者可以降低他们的生产投入,而后者则可以分散风险,减少短期损失。事实上,资本(包括机器、磨坊和货币储蓄)的主人正在直接进入生产进程,并自己耕种土地。那些想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给长期租佃佃户的土地所有者可能是富人,也可能是穷人;但是,那些租入这些土地的新佃户越来越多地来自那些最富有的马来人和华裔农业经营者。虽然所有权基本没有什么变化,但是,耕作的集中趋势——经营权的垄断,正在快速地发展。[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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