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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洛克与《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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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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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布里斯托尔附近的林格通,他的父亲是具有清教徒倾向的国教会教徒,内战期间支持议会并加入了克伦威尔的军队。洛克曾经在议会派控制的威斯敏斯特学校学习,后来在牛津大学受教育。1660年,英国封建王朝复辟,当时洛克在牛津大学任讲师。他的一生与政治家莎夫茨伯利勋爵多变的命运联系在一起。1667年,洛克成为莎夫茨伯利勋爵的医学顾问。莎夫茨伯利勋爵是辉格党的创始人,支持君主立宪制度,主张公民自由、宗教宽容等政策,这些都对洛克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多次在莎夫茨伯利勋爵手下担任政府职务,时间长达15年。1681年,洛克受到莎夫茨伯利勋爵的牵连而遭到封建王朝的迫害,所以1684年逃往荷兰。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6】,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所以1689年他同威廉·冯·奥拉宁一起回到英国。他多次公开支持新政府,在新政府中担任过几种高级职位。1704年他在乡村悠闲度日时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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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对政治、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浓厚的兴趣,深受笛卡儿、波义尔、蒙彼埃尔等影响,并和牛顿等著名科学家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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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实审慎、清澈明晰是他的理性品格的主要特点,平凡的气质却使他受到群众的欢迎,从而使他成为启蒙运动的哲学领袖。由于受到“光荣革命”的鼓舞,从1689年到1690年两年的时间内,洛克接连发表了《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解论》等重要的政治和哲学著作。其中《政府论》是洛克倾注多年的心血而成,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甚至被资产阶级称为“圣经”。《政府论》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总结,提出自由、法治、分权等政治原则,对法美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在《人类理解论》中继承和发展了培根、霍布斯的唯物主义经验论。洛克在对人的认识起源的研究中,第一次提出并论证了理性是人自身的产物,是以经验为基础的理智的认识。洛克关于人的理性的说明将西方近代以来对人性的认识从感性阶段提高到理性阶段,上帝被彻底地清除出人们的政治观念,神学世界观、君权神授等也受到了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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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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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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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府论》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保皇派思想家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为批判他的父权论而写的。费尔默的《父权制,或国王的权力》试图论证英国国王是亚当的子孙,上帝赋予亚当以父权,这个权力是神圣的也是可以世袭的,反对者将会受到上帝的惩罚。这本书对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阻碍作用,混淆了人民的思想,十分不利于新思想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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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权建立后需要对革命时期的各种思想观点进行清理和总结,而洛克承担了这一任务,对君权神授理论、父权论进行了批判,系统阐述了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的原则,倡导仁爱与宽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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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承认格老秀斯所说的“生育使父母获得对子女的权力”,因此也承认亚当作为人类的始祖对其子嗣有天然的权力,但是这种父亲对子孙的权力并不同于君主对臣民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即使亚当对其子嗣有这种政治统治权,那么又如何确定谁是亚当权力的合法继承者呢?英国国王也不一定就是亚当的长房后裔,也不一定就拥有对亚当的权力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英国国王不具有这种合法的继承权,也就没有理由以上帝的名义继续统治英国,君权神授的神话也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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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洛克的批判也并不是十分彻底,但是稳定了当时英国混乱的思想状态,对新政权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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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则主要是对社会契约论和自由主义的政府原则的论述,是洛克政治思想的精华所在。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提出国家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重要思想,这些思想至今仍然闪耀着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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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权利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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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霍布斯相同,洛克的理论前提也是抽象的、非社会的、享有自然权利的个人,这些个人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对人性的基本估计更为乐观,对人的理性行为寄予更高的期望,所以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不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状态,每个人都依据自然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人人自由,人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行动,“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又人人平等,任何一个人的权利都不会多于也不会少于其他人。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占据着统治地位,人民拥有对自己生命、财产和自由的维护权。这是自然法所规定的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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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50年威廉即位之后,洛克逃离英国,避居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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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中,洛克明确提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强调财产权对其他权利的决定性作用,极端地主张财产权,他认为“一个人可以合法地杀死一个窃贼,尽管窃贼并未伤害他也没有对他生命表示任何企图,而只是使用强力把他置于他的掌握之下,以便夺去他所中意的东西”。他提出,即使是权力也不能剥夺他人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在军队中,服从就是天职,长官可以命令士兵去送死,却不能命令士兵给他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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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鼓吹财产私有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在洛克之前,英国曾发生过著名的“掘地派运动”,以温斯坦莱为首的掘地派领袖反对财产私有,要求建立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公有制度。洛克还认为财产私有能够刺激生产来为人自身谋福利,为此他举例说明美洲一些地区由于土地公有而造成荒耕与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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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导致的是财产权反而重于人们的生命,这就与权利的终极目标发生矛盾,也是其政治思想的阶级局限性的体现。洛克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从而维护他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洛克所说的拥有财产权的“人”实际上并不包括广大的贫苦人民,因为他们往往没有私有财产,因此在这一点上洛克无疑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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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画像。约翰·洛克(1632—1704),出生于林格通。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是全面而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基本思想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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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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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状态下,虽然人们自由而且平等,但有的人为了谋求私利或者仅仅是因为对自然法不了解,从而不遵守自然法,导致侵犯他人自然权利的事情出现。由于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人们是自由而松散的,所以当出现此类事情时并不能保证每一个人都不受侵犯。因此,这样的社会就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自然状态缺少一种判断是非标准的、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并使法律和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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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才订立契约,组成社会,设立政府,建立公共的裁决者(政府)和公共的裁决尺度(法律)。社会、政府和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利益,因此个人是第一位的,是本源与目的,而国家和社会是第二位的,是由个人所派生的,是实现个人权利与利益的手段。因此,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其目的是为人们的共同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这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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