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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治——正义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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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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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法治应该首先被看做人类的一项历史成就。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始于公元前594—前593年的梭伦变法(Solon Reform),至亚里士多德时已经理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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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伦画像。梭伦(约前638—约前559),出身贵族。古雅典政治家和诗人。公元前594年任执政官,立法实行政治、经济改革。其措施打击了氏族贵族的势力,缓和了下层平民的不满。其诗歌《哀体诗》属雅典最早的作品,今有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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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现代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就不能不说说古希腊乃至人类社会第一个比较系统地提出法治思想的柏拉图。作为一个最初的人治主义者,柏拉图从他的《法律篇》开始转变为一个法治主义者,虽然他一直认为法治只是在理想的人治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的一个“第二种最佳的选择”,但在他认识到“人类的本性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时,他改变了看法,他说:“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任何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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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之一,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曾就人治与法治原则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柏拉图主张人治,就是“贤人政治”。他说:“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最高权威,立法家们是可怜虫,他们不停地制订和修改法律,总希望找到一个办法来杜绝商业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弊端,他们不明白,这样做其实等于在砍九头蛇的脑袋。”当然,柏拉图晚年也意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案,但他仍然不过是把法治作为治国的一种次佳方案。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反对柏拉图的人治观点,他总结了希腊各城邦不同政体下法律实施的情况,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人之治。”这是因为:第一,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才能秉公。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好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则谁都难免有感情。”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因为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个人独办的宴席。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大事。第四,实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实行人治管理国家实属困难,而在共和制兴起的时代,即“在我们今日,谁都承认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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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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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中世纪后期的启蒙思想家们以及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都成为法治思想的忠实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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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他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他提出法治的三层意思: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第二,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此后,西方的法治思想进入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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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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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希腊罗马法到中世纪教会法,直至现在,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是永恒固定的——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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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马说:“正义是一切事物的法则,法律只能是正义的表现,人们遵从正义就应当恪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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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在解释法律的性质时,曾以一个雅典人的名义说道:“在公共和私人的生活中——在我们的国家和城邦的安排中——我们应该服从那些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将根据理智来进行的分配称为‘法律’。分配是分配者和被分配者之间的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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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马雕像。荷马是古希腊的两首最伟大的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的传说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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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指出:“根据希腊人的观念,法律的名称意味着平等的分配。”什么是平等的分配?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阐述正义的观念时指出:“分配的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是社会共同体成员间分配名誉、金钱和其他财产时的正义。即所谓不同品德的人们在社会上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不同的社会荣誉和不同的财产数额。”他说:“分配之公平,对于公共财产,则用前述之等比比例,即公产分配于二人或二人以上者,亦视多人所贡献之多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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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的基础。事实上,其他的分配正义论均根源于柏拉图的正义论,尽管后者没有明确提出分配正义的问题。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里讨论“什么是正义”这个问题时,首先涉及的是,什么是应给予的,或适当的。可见,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尤其是法治论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不同,但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得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古希腊法治论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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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正义是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法”的古体字即被训释为“公平”、“正义”。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6】认为和谐就是正义,主张各等级各安其位便能达到和谐。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把“正义”问题作为中心问题来阐发。他认为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面执行一种最适合于他的天性的职务”,“注意自己的事而不要干涉别人的事情”。他把“理想国家”中的人们分为统治者、保卫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就是要求三个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遵守这样的秩序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符合自然。他指出国家、奴隶制都是自然生长起来的,代表着正义,要求人们安心于奴隶国家之中,安心于贫富贵贱的等级名分。为了调和奴隶制度中的各种矛盾,他提出了“适可而止”、“节制”等中庸思想,认为中庸是符合正义的美德,过度和不足是恶性的根源。总之,在古希腊,正义观向人们提出了遵守等级秩序、等级界限和限度的道德要求,各安其位、安分守己、节制、中庸、恰如其分成为符合正义的美德,这些也成为古希腊重要的道德格言和道德规范。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希腊文化影响至深至广,社会的各个领域都沿用古希腊现成的理论,没有产生独自的系统的理论学说。古希腊人的观念也影响着古罗马人的观念,古罗马人的正义观与古希腊的正义观是相同的。正义在古代西方社会,是人们思考的中心问题。正义观成为人们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支配着古代西方社会的政治观与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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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富勒。他的法治理论仍然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认为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 of law)即程序自然法,以及外在的道德(External morality of law)即实体自然法。法的内在道德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法治的原则,法的外在道德是法的实体的目的或思想,如人类交往和合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抽象的正义等。他特别强调法的内在道德,并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认为内在道德标准有八点:第一,法律的普遍性;第二,法律应该颁布;第三,法律应适用于将来而不是溯及既往;第四,法律应具有明确性;第五,应避免法律的自相矛盾;第六,应避免在法律中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情;第七,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第八,官方行为应与法律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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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理论思想渊源的脉络大致清晰了: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思想渊源是抽象的正义论,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渊源是在正义论基础上的古典自然法理论,而当代西方思想家的思想渊源则是基于不同政治主张的正义论和自然法理论。总的来说,法治与正义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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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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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结束时论述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其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又具体地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终于被提到了应有的高度。今天我们要深刻理解并实践依法治国,有必要认清法治的内涵、价值目标及历史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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