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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51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0]
1703302152 四 洛克传统中的正当性与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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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54 自阿伦特在《论暴力》中批评因为混用正当性与证成性“造成了误导和混淆”,此后近三十年当代主流政治哲学家并未对此做出响应,事实上比阿伦特稍晚一些的许多著名政治哲学家,比如约翰·罗尔斯、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依然认为一个国家具有正当性就等于这个国家在道德上被证成。(18)直到1999年,当代的洛克主义者约翰·西蒙斯发表题为《证成性与正当性》的论文,正当性与证成性的概念区分问题才逐渐开始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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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56 西蒙斯以斩钉截铁的口吻这样写道:“国家的一般特性或者美德是一回事;国家之于任何特定主体的权利的本性又是另一回事情。”(19)所谓“国家的一般特性或者美德”,西蒙斯指的是国家证成性;所谓“国家之于任何特定主体的权利的本性”,西蒙斯指的是国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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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58 西蒙斯认为当代政治哲学主流思想中对这两个概念的同义混用,“混淆了我们应该(而且的确就是如此)用来道德评价国家的两种核心方式”,并且直接导致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实践议题的混乱,“比如我们是否有道德义务遵守法律”。(20)有趣的是,在西蒙斯的文章里只字未提阿伦特,而阿伦特的论著中也丝毫不见关于洛克主义的片言只语。一个是典型的洛克式自由主义者,一个是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者,尽管在政治哲学的问题取向和理据大相径庭,但在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这一点上却是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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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60 按照西蒙斯的观点,证成一个对象就意味着表明它或者是审慎理性的(prudentially rational),或者在道德上可以接受(morally acceptable)。(21)因此,证成一个国家就是要“表明一个或者某些现实的国家类型总体而言比任何可能的非国家在道德上可接受(或者理想的)以及在理性上更可取……在这样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将要特别证明,国家可能拥有的美德,或者它们可能提供的善——例如正义或者法律规则——使得拥有这样的国家在世界不啻为一件好事”。(22)由此可见,西蒙斯认为国家的美德和一般特性(即国家的证成性)并不反映国家与具体个人之间的真实关系。(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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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62 国家正当性则不同。洛克在《政府二论》中曾经指出:“唯当主体自由地认可政治权力的施行,唯当政治权力一直在认可所授权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些政治权力才是在道德上正当的,并且这些主体才有道德义务服从政治权力。特定国家的正当性因此就转换成认可,转换成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真实历史。”(24)西蒙斯认为这里的关键在于,对洛克来说,只有实际的认可(actual consent)才能正当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证成国家(或政府)则无须诉诸个体的实际认可,比如洛克在该书第9章中通过反驳无政府主义的观点来证成(有限)政府的时候就没有诉诸实际的认可,这表明“对洛克来说,有限的国家被证成……并不表明任何特定的有限国家就是正当的,也不表明任何国家(政府)有权利(也即,拥有权威地位的权利)统治在它(宣称的)领地内的任何或所有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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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64 综上所述,西蒙斯这样定义国家正当性:一个国家(或政府)拥有正当性就等于它拥有复合的道德权利,并作为唯一的执行者把具有约束力的责任赋予它的公民,使他们遵守这些义务,并运用强制手段推行这些责任。因此,国家的正当性在逻辑上就与各种各样的义务相关联,包括主体的政治义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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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66 显然,西蒙斯并没有从“发生的进路”/“目的的进路”,或者“回溯性”/“前瞻性”的角度去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相反,在文章的脚注中他这样批评施密茨的区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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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68 我相信施密茨对两种类型的证成性的解释,至少就其表述而言,并未穷尽所有可能的区分。他的目的的证成的概念不够宽广,……而发生的证成概念在我看来又太过狭隘,……我的替代建议是,在政治哲学中我们可以根据是否诉诸国家与作为整体理解的臣民的普遍关系,抑或诉诸国家与个体臣民的特殊关系来区分对制度的评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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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70 面对西蒙斯和施密茨的差异,我的立场是,在概念术语的使用上借鉴西蒙斯的区分,主张“发生的进路”和“目的的进路”并不是两种类型的证成性而是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但在概念内涵的具体分析上我支持施密茨和阿伦特的理解,也即在对政治制度或政治权力的评价上的确存在“发生的进路”和“目的的进路”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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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72 现在的问题在于,西蒙斯与施密茨之间的分歧是否真的像西蒙斯想象的那么大?我认为不然。借用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概念(concept)与观念(conceptions)所作的区分,西蒙斯和施密茨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为二者在不同的层面工作:施密茨、阿伦特的工作论域是在概念分析的层面,而西蒙斯则是在规范性或者实质性的哲学理论——或者说是在观念批判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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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74 更进一步的,我认为西蒙斯的工作乃是正当性概念在个人主义、洛克主义背景下的特殊的观念表现形式。正如我们此前所指出的,当正当性进入到第三阶段后,正当化的方式也从追溯“神话起源”,“血脉、谱系”演变成寻找“产生的限制性条件”,它突出地表现为只要政治权力是通过“程序上”或“形式上”合理的途径获得的,它就被称作是具有正当性的。但这种“程序性”或者“形式化”并不如哈贝马斯认为的那么彻底和纯粹,而是保留了个人自主性作为道德的根据,由此出发之康德传统通过理性主体的假然认可发展出偏向于“理性主义”的自愿主义传统,而洛克传统则从真实个体的实际认可出发发展出极端的自愿主义。西蒙斯正是洛克主义的典型代表,他之所以强调正当性指称的是“国家与个体臣民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成性指称的是“国家和作为整体理解的臣民的普遍联系”,其原因正在于他坚持个人主义、特别是洛克式的自由主义传统,认为只有来自现实的具体个人的真实认可才能构成国家或政府的政治正当性,由于这种关系只可能是特殊的和个别的,不是普遍或一般的,所以正当性也就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证成性则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普遍关系。由此可见,西蒙斯与施密茨、阿伦特并无实质上的矛盾,西蒙斯的解释不过是施密茨、阿伦特理解的正当性概念的一个现代版本,它深深烙有个人主义和洛克式自由主义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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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76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正当性和证成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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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78 首先,在概念层面上,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者国家;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或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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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80 其次,在观念层面上,特别是在洛克式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传统下,正当性关注的是“国家与个体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证成性关注的是“国家与作为整体的主体的一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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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82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1]
1703302183 五 补充说明: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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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85 尽管政治哲学史上少有人在概念上对正当性和证成性作出明确的区分,但类似的问题意识却早已潜藏在各种学者的各类著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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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87 约翰·麦克里兰(John MacLyan)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曾经说过一句漫不经意的话:“詹姆斯二世是不好的国王,但统治资格名正言顺。”(28)这看似无意中道出的话语,适足反映出人们在日常语言里是如何使用正当性这个概念的:从正当性的角度看,詹姆斯二世的统治资格或者说统治权利却是名正言顺的,因为他是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之弟,按照“仅嫡子有权继承王位”的政治传统和原则,其统治资格毫无疑义;但是从证成性的角度看,詹姆斯二世绝对不是一个好的国王,因为他既没有为臣民带来福祉也没有为臣民带来安全。由此看来,称一个统治者(国王、君主、皇帝或者总统)是正当的与称一个统治者是好的,这是两种不同的评价。同理,称一个统治秩序(国家或者政府)是正当的与称一个统治秩序是好的,也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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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89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例子是乔纳森·沃尔夫,在《政治哲学绪论》中他指出“为国家辩护”(justify the state)有两个主题,其一是“证明在国家统治下我们的生活比在自然状态下好得多”,其二是证明“每个人都已经自愿认可国家的权威”(29)。显然根据此前的分析,第一个问题关涉的是国家的必要性也即证成性,而第二个问题涉及的是观念层面的正当性问题。乔纳森·沃尔夫的问题意识已足够明晰,只是画龙未能点睛,没有在概念上把它们严格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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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91 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只要不是无能透顶都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证成性:要么能够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要么能够确保或促进基本的社会正义,要么能够提升人民福祉,不一而足。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这些证成国家的道德理据(证成性)都是从国家所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它既不能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是否正当,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该政治权力会对具体的个人拥有如此这般的政治权威。一言以蔽之,它无法在概念层面上和观念层面上解释正当性问题。由此可见,作为道德评价政治权力的两条不同进路,正当性和证成性之间存在相当明显的区分:一个政府即使拥有很强的证成性,也不能推论得出这个政府具有正当性;反之,认为一个有正当性的政府必然具有证成性,这同样是在逃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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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93 虽然我们可以在概念上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但不可否认二者同样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政治权力哪怕拥有再多的证成性,也无法推出它就拥有正当性,但是一个原本具备正当性的政治权力,如果它缺乏足够的证成性,例如缺乏基本正义、民不聊生、社会动荡不安,就一定会削弱它的正当性。这其中的道理在于,国家和政府首先是一个目的性的存在,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自由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福祉,非如此我们无法解释人们建立国家和政府的动机,一旦一个民选政府或者民主国家无法实现这些基本目的,那么人们就会收回当初给出的认可,这个国家和政府也就因此失去了正当性。在这个意义上说,“目的的进路”甚至在逻辑上优先于“发生的进路”,也就是说证成性在逻辑上优先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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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95 综上所述,我的基本结论是:一方面,证成性的缺乏可以削弱正当性;另一方面,再高程度的证成性也都不能推论出或者促生正当性。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联是一种相互分离又相互影响的不对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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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97 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国家的正当性与政府的正当性分属两个层面,不可混为一谈。简单说,国家的正当性要在逻辑上优先于政府的正当性,一个国家不具有正当性则其政府一定不会具有正当性,反之则不一定,一个政府不具有正当性,其国家不一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这里当然涉及国家与政府的组成形式,在一个健康的民主政体中,国家正当性与政府正当性是可以分而论之的,而在党国一体或者极权主义的政治体中,政府的正当性则与国家的正当性合二为一。由于本书着重分析的是政治权力的正当性与证成性,国家和政府的区分不是本书的重点论题,后文中我们将不再对此作出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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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02199 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1703301732]
1703302200 六 区分正当性与证成性的理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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