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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85 政府论 [:1703371617]
1703372486 政府论 第六章 论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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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88 一 父权还是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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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0 在这种性质的论文中,对于世界上已经通用的一些词语加以挑剔,可能会被指责为一种不恰当的吹毛求疵。然而,当旧词语易于使人误入歧途时,提出一些新名词恐怕是应当的。“父权”这一名词或许就是这样的旧词语,它几乎将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完全归属父亲,好像母亲是没有份的。可是,如果我们请教一下理性或神的启示,我们就会知道母亲也有同等的权利。这就使人有理由问,称之为亲权是否更恰当些?不论自然和生育的权利使子女承担什么义务,它必定要求子女对给予其生命的两个并存因素,即父母双方承担同样的责任。所以我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告诫子女要一视同仁地对待、服从父母。如“当孝敬父母”;“你们各人都要孝敬父母”;“你们做儿女的,要听从父母”等等,这些全都出自《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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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2 当父母双亲的权利在父权名义下由父亲独霸时,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名字听起来可能还不太刺耳。但是,如果当初这一假定的对子女的绝对支配权被称为亲权的话,而且母亲也有份时,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等词语,听起来就很不顺耳,而且这些词语本身显得很荒谬。如果母亲也有份,那么对于那些依据所谓父亲身份而极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这样会使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失去很好的依据。因为从词语本身来说,他们所依据的作为仅由一人统治的基础的基本权威,并非属于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不过,我们且不谈这个名词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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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4 二 亲权产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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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6 虽然我在前面(下篇第二章)说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但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平等,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让一些人正当地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让另一些人的地位高于普通水平。出身、关系或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受尊敬的人们。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方面的平等是相一致的。我在本文中所说的那种平等,就是指每一个人对其天赋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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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498 我不得不承认,子女并不是生来就处在这种完全的平等状态中,尽管他们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他们的父母在他们出生时和出生后的一段期间里,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但这只是暂时的。他们所受的这种依附于人的限制,犹如在他们孱弱的婴儿期间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一样。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不断解除这些限制,直到最后完全解脱,让他们自由地处理一切与自己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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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0 亚当没有经历婴儿期,他生来就是一个身心完善的人,体格强壮,通晓理性,因此他一出生就能自我保护,并且能依照上帝赐予他的理性法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亚当以后,他的子孙后代在世界上繁衍生存,但是,他们生下来都是婴儿,孱弱无能,无知无识。为了补救这种直到成年才能去掉的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亚当和夏娃以及其后的一切父母,根据自然法,都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子女的责任。父母并不是把子女看做自己的作品,而是看做全能的上帝的作品,他们要为子女对上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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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2 理性的法则,是支配亚当的法律,也是支配他的所有后裔的法律。但不同的是,亚当是天生的,他的后代则是通过另一种途径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亚当的后代们刚出生时愚昧无知,并且没有能力应用理性,这就使得他们暂时不受那一法律的约束。一个人可以不受与他无关的法律的约束。既然那一法律是仅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只要他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让他受这个法律的约束。既然亚当的后代们不是一生下来就受这个理性法则约束的,所以,他们暂时还不是自由的。因为就法律的真实含义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在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只为受其指导的所有人的总体利益作出规定。如果说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就将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而自行消亡。而如果说法律为防止我们陷进泥坑和掉下悬崖起了作用的话,那我们就不能把它称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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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4 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这种自由。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自由。当一个人凭一时兴起就可以支配另一个人时,谁还能享有自由呢?自由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和他的全部财产的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专横意志的支配,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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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6 所以,父母有义务要在子女没有长大成人之前管教他们。而父母对于子女所享有的亲权,也正是由他们这种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子女所需要的和父母应该做到的,是培养子女的心智并管教他们还在无知的未成年期间的行为,直到理性取代了父母的辛苦为止。这是因为,上帝赋予了人类指导他们行动的悟性,所以,人们在其所遵循的法律范围内,可享有意志自由和在意志自由范围内的行动自由。但是当一个人还处在缺乏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的情况下,他就缺乏他自己的可以遵循的意志。谁替他运用悟性,谁就应当替他作出主张,并且规定他的意志、调节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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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08 如果在子女具有悟性指导他的行动之前,就放任他们享有无限制的自由,那并不是让他得到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野兽之中,让他处于和野兽一样的不幸状态,远远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使父母有权管教未成年子女的依据。上帝要他们以管教子女为己任,并赋予他们适当的慈爱和关切来调节这一权力。只要子女还需要受这一权力的约束,父母就必须按照上帝的智慧所筹划的那样,运用这一权力来为子女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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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0 三 年龄、理性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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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2 当子女达到使他父母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时,他本人也就成了一个自由人。这一点适用于人类的一切法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一个人是否受自然法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摆脱了自然法?什么东西使他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依照他的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我的回答是,成熟的状态。一个人如果达到这个状态,他可以被认为已经有能力理解自然法,因而能够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当他达到成熟状态时,就应该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指导自己,自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应用自由,从而就享有了自由。在此之前,必须有一个人指导他,这个人应当知道自然法在什么范围内允许自由。如果这种理性的状态、这种成熟的年龄使一个人获得自由,同样的情况也可以使他的子女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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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4 一个人是否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什么东西使他不受英国法律的约束?也就是说,是什么东西使他在英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享有依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动和财产的自由?我的回答是,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根据那个法律的规定,成为自由人的年龄是二十一岁,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早些。如果这一年龄使父亲获得自由,那么它也应该使儿子获得自由。在这以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父亲或监护人的指导,由他们替他使用悟性。假如父亲去世却没有委托一个代理人来接替他,而且这个父亲在世时未曾准备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和缺乏悟性期间加以管教,那么,法律将负责做这件事情。在一个人尚未达到自由的状态,他的悟性还不适于驾驭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来管教他,作为支配他的一种意志。但是过了这个阶段,父亲和儿子,正如导师和成年之后的徒弟一样,都同等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制于同一法律,不论他们是受自然法的约束,还是受一个政府的明文法的约束,父亲对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不再享有任何统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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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6 但是,如果有人因智力缺陷而不能达到理解法律,从而能遵循它的规则而生活的那种理性的程度,他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由人,也决不能让他依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因为他不知道自己的意志是受限制的,也没有用来指导自己意志的悟性。只要他的悟性不能担负指导意志的责任,他就必须继续接受别人的监护和管教。因此,精神病人和白痴从来就不能离开父母的管束。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首先,由于年幼的原因,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孩子;其次,由于天生缺陷,从来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傻子;最后,现在还不能正确运用理性指导自己的精神病人,只能由他们的监护人用指导自己的理性来指导他们,为他们谋利益。”所有这些,似乎只是上帝和自然给予人类的一种责任,以便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而很难说这是父母拥有王权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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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18 人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能运用自由和理性,实际上,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因此,天赋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基于同一原则的。一个儿童是依靠他父亲的权利和悟性而自由的,他父亲的悟性将一直支配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悟性为止。一个成年人的自由和一个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服从,两者连贯一致但又相互区别。即使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制的人,也不能无视这一区别;而最顽固的人也不能不承认它们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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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20 但是,罗伯特·菲尔麦等人硬是依据父权之说盲目主张君主专制。就算他们的学说是完全正确的,假如现在有一个亚当的合法继承人已经确定,并基于这一权利被立为君主,享有菲尔麦所说绝对的无限的权力;再假如他作为一个君主死亡了,而此时他的嗣子才出生不久。不论这个婴儿是如何自由,如何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使他具有理性和能力来管理自己和他人之前,难道就可以不服从他的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支配吗?他生活上的需要、身体的健康和心灵的培育,都要受他人的意志的指导,而不是受他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是否有人会认为,这种限制和服从是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把他的王国送给了在他未成年期间对他管教的那些人呢?我认为,这种对他的管教,只是使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他的自由权或主权的条件。如果有人问我,什么时候我的儿子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将答复说,那就是他的君主可以当政的年龄。明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一书中说:“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可以说对理性的运用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足以使他理解自己必须服从的法律?对于这一点,凭感觉来判断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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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22 国家已经注意并承认,人们要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像自由人那样行动。所以在一个人到达这个年龄之前,不需要做出效忠或忠顺的宣誓,或对他们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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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24 因此,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够指导人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让他明白,在什么范围内他可以拥有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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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26 四 父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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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28 上帝把人世间的父母作为一种工具,为其延续人类种族的大业服务,让他们负责子女的生活。他一方面让父母承担养育、保护和教育自己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让子女承担永远孝敬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孝敬的义务,包括通过一切外在表情来表达内心对父母的尊重和敬爱,为此就得禁止子女做任何可能损害、冒犯、扰乱或危害其生身父母的快乐或生命的事情。子女从父母那里得到了生命和快乐,因此他们有义务从事一切能够保护、救助、支援和安慰父母的行为。任何国家、任何自由都不能解除子女的这种义务。因此,即使到了一定时候,子女长大成人,不再受父母的意志和命令的支配,并获得除遵守法律之外不受其他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也不能使子女免除他根据上帝和自然的法则对他父母应尽的孝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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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30 未成年人对父亲的服从,使父亲对子女拥有一种暂时的统治权,这种权力与孩子的未成年状态同时结束。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孝敬使父母享有受到尊重、敬爱、赡养和孝顺的永久权利,这多少是与父亲的照管、花费和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关怀与付出相当的。这种孝敬并不因子女成年而告结束,而是在他们一生的各个阶段和各种情况下都存在的。对这两种权力,即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加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孝敬的权力,如果不加区别,就会产生有关这个问题的大部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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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32 确切地说,第一种权力与其说是父母的特权,不如说是孩子的特权和父母的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教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任何情况都不能解除他们的这一责任。虽然父母还有命令和责罚儿女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子女的慈爱融进人性的原则之中,完全不必担心父母会过分严厉地使用这种权力。实际上,过分之处很少表现在严厉方面,自然的强烈倾向倒是引向另一方面。所以,当全能的上帝向以色列人表示他的宽容时,告诉他们,尽管他责罚了他们,但他的责罚就像父亲责罚儿子一样。上帝的意思是,出于慈爱之心,责罚对他们是绝对有好处的;而如果纵容他们,反倒不够慈爱。这就是要子女服从的那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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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372534 第二种权力,才是父母应享的特殊待遇。孝敬和赡养父母,是子女报答父母恩情的途径,是子女应尽的责任。正如第一种权力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第二种权力是为了父母的利益。不过作为父母之责的教育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加以约束和纠正,这种权力的使用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种统治权。而孝敬一词所包含的责任并不要求那么多的服从,但是这种义务对成年子女的要求却比对幼年子女的要求高些。“儿女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对于一个已经有子女的人来说,谁能认为这条命令要求他服从他的父母,必须同他年幼的子女服从他一样呢?如果他的父亲出于权威感,仍然把他当做孩子看待的话,谁又会根据这句箴言,认为必须服从他父亲的一切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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