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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导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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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弄明白,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表现的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地租研究上的困难究竟在哪里。这一点甚至一大批近代的著作家也还没有理解,他们一再重新试图对地租作“新”的说明,就是证明。在这里,所谓新,几乎总是倒退到早已被驳倒的观点上去。困难不在于说明农业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和与之相适应的剩余价值一般。这个问题不如说已经在对一切生产资本——不管它是投在什么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分析中得到解决了。困难在于证明,在剩余价值已经在各个资本之间平均化为平均利润之后,即各个资本在一切生产部门的全部社会资本所生产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得与它们的相对量相适应的比例部分之后,也就是说,在这种平均化之后,在待分配的全部剩余价值看来都已分配完毕之后,从哪里又会冒出这种剩余价值的超额部分,由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以地租形式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使把促使现代经济学家作为产业资本反对土地所有权的代言人去研究这个问题的实际动机——在论述地租史的一章,我们将较详细地论述这些动机——完全撇开不说,那么这个问题对于作为理论家的他们来说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认为在投入农业的资本上出现的地租,是来自这个投资部门本身的一种特别的作用,是来自地壳本身具有的各种特性,这就是放弃价值概念本身,因而也就是放弃在这个领域内取得科学认识的一切可能性。甚至那种简单的感觉,即以为地租是从土地产品的价格中支付的,——甚至在地租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地方,只要租地农场主应当得到自己的生产价格,也会产生这样的看法——就已经表明,用农业的自然生产率高于其他产业部门的生产率来解释这个价格超过普通生产价格而形成的余额,解释农产品的相对比较贵,这是多么荒唐;因为,恰好相反,劳动的生产效率越高,它的产品的每一部分就越便宜,因为体现同量劳动从而体现同一价值的使用价值的量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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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地租分析上的全部困难在于,要说明的是农业利润超过平均利润而形成的余额,即不是说明剩余价值,而是说明这个生产部门所特有的超额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不是说明“纯产品”,而是说明这个纯产品超过其他产业部门的纯产品而形成的余额。平均利润本身是在十分确定的历史的生产关系下发生的社会生活过程的一个产物,一个形成物,正如我们已看到的,这个产物要以极为复杂的中介过程为前提。要能够谈论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这个平均利润本身必须已被确立为标准,并且已被确立为生产的调节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就是这样)。在资本尚未执行强行榨取一切剩余劳动,并直接占有一切剩余价值这一职能,从而资本还没有使社会劳动或只是偶尔使社会劳动从属于自己的社会形式中,根本谈不上现代意义的地租,谈不上作为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的地租。可是,例如帕西先生就很幼稚(见下面),他说什么在原始状态下地租就已经是超过利润即超过剩余价值的一个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而形成的余额,所以按帕西先生的说法,在没有任何社会的情况下,这种社会形式也几乎一样能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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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的经济学家们只是刚刚开始分析当时还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他们来说,地租的分析或者毫无困难,或者困难的性质完全不同。配第、康替龙,总之,那些离封建时期比较近的著作家们,都把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一般的正常形式,而对他们来说,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充其量也不过表现为这个剩余价值中由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强行取走的部分。可见,他们是从下述状态出发的:第一,农业人口还占国民的绝大部分;第二,土地所有者还表现为这样的人,他凭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能够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直接占为己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也还表现为生产的主要条件。因此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还不可能这样提出问题,即反过来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出发去研究,土地所有权怎么能把资本所生产的(也就是从直接生产者手里夺取的)、并且已经由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从资本手里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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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农学派那里,困难的性质已经不同。他们作为资本的实际上最早的系统代言人,试图分析剩余价值一般的性质。对他们来说,这个分析和地租的分析是一致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地租是剩余价值借以存在的惟一形式。因此,在他们看来,提供地租的资本或农业资本,是惟一的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它所推动的农业劳动,是惟一的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所以从资本主义的观点出发,完全正确地把这种农业劳动看作是惟一的生产劳动。他们完全正确地把剩余价值的生产看作是决定性的事情。他们的巨大贡献,除了其他一些将在本书第四册加以论述的以外,首先是,他们和重商主义相反,从只是在流通领域执行职能的商业资本回到了生产资本。重商主义以它那种粗浅的现实主义,形成了当时真正的庸俗经济学,在后者的实际利益面前,配第及其后继者们作出的科学分析的开端,完全被抛诸脑后。在这里,我们在批判重商主义时,只是附带谈到它关于资本和剩余价值的见解。以前已经指出,货币主义把为世界市场进行的生产,以及产品到商品从而到货币的转化,正确地宣告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当它以重商主义继续向前发展时,起决定作用的已经不是商品价值到货币的转化,而是剩余价值的生产了,但这是从流通领域的没有概念的观点出发的,同时这种剩余价值这样一来就表现为剩余货币,表现为贸易差额中的余额。但是,下列事实准确地表现了当时有利害关系的商人和工厂主的特征,并且同他们所代表的那个资本主义发展时期是相适应的。这就是:由封建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以及各国在世界市场上进行的相应的工业战争,都取决于资本的加速发展,这种发展可以不是沿着所谓自然的道路而是靠强制的手段达到。是让国民资本逐渐地、缓慢地转化为产业资本呢,还是通过以保护关税的形式主要向土地所有者、中小农民和手工业者征收赋税,通过加快剥夺独立的直接生产者,通过强制地加快资本的积累和积聚,总之,通过加快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来从时间上加快这种转化,那是有巨大差别的。这同时还会在自然国民生产力的资本主义的和产业方式的利用上,造成重大的差别。因此,重商主义的民族性质,不只是其发言人的一句口头禅。他们借口仅仅致力于国民财富和国家资源,实际上把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和发财致富宣布为国家的最终目的,并且宣告资产阶级社会的到来,去代替旧的神圣国家。不过同时他们已经意识到,资本和资本家阶级的利益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已成了现代社会中国民实力和国民优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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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重农学派的正确之点在于,剩余价值的全部生产,从而资本的全部发展,按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如果人在一个工作日内,不能生产出比每个劳动者再生产自身所需的生活资料更多的生活资料,在最狭窄的意义上说,也就是生产出更多的农产品,如果他全部劳动力每日的耗费只够再生产他满足个人需要所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那就根本谈不上剩余产品,也谈不上剩余价值。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全部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使社会中一个越来越增大的部分,脱离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并且像斯图亚特所说的那样,转化为自由人手,使他们可以在别的部门任人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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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那些较近的经济学著作家,例如德尔、帕西等等,他们在整个古典经济学趋于没落,甚至即将终结的时候,又重拣起了关于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一般的自然条件的最原始的观点,并且在地租早已被人阐明为剩余价值的一个特殊形式和特殊部分之后,还自以为对地租提出了某种新的和独到的见解,对于这些人,我们该说些什么呢?庸俗经济学的特征恰恰在于,当那种在一定的已经过去的发展阶段上是新颖的、创造性的、深刻的和正确的见解已变成平凡、陈旧和错误的东西的时候,又把它们重新拣起来。这样,它也就供认,它对于古典经济学已经研究过的问题毫无所知。它把这些问题,和那些只在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较低发展水平上才能提出的问题混为一谈。至于他们无休止地、自以为是地反复咀嚼重农学派关于自由贸易的论点,我们也可以这样说。这些论点,尽管在实践上还使某些国家发生兴趣,却早已失去任何理论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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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例如古代罗马许多大领地和查理大帝时的领地都是这样,整个中世纪的情形也或多或少是这样(1)见万萨德《法国劳动和劳动者的历史》)。在这种经济中,大领地的产品和剩余产品,决不单纯是农业劳动的产品,其中也包括工业劳动的产品。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这个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以及在传统组织至今还没有遭到破坏的印度公社中,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消灭了这种联系;对于这个过程,人们特别可以根据18世纪最后30多年的英国进行广泛的研究。那些在或多或少还是半封建的社会内成长的思想家,例如赫伦施万德,甚至在18世纪末,还把农业和工业的这种分离,看作是一种有勇无谋的社会冒险,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冒险的生存方式。甚至在那种同资本主义农业具有最大相似点的迦太基和罗马的古代农业中,这种农业同种植园经济相似的地方,也超过同那种与真正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形式相似的地方。(1)这是一种形式上的相似,而对于已经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且不是例如像蒙森先生(2)那样把任何货币经济都揭示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人来说,这种相似从所有本质之点来看都完全是一种错觉。这种相似之处在古代意大利大陆上是根本找不到的,也许只有在西西里可以找到,因为这个岛是作为对罗马的农业进贡地而存在的,因此,农业基本上是以出口为目标。在那里,可以找到现代意义上的租地农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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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关于地租性质的错误见解,是以下述情况为基础的:实物形式的地租,自中世纪的自然经济以来,并且是在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完全矛盾的情况下,部分地作为教会什一税,部分地作为由旧的契约长久保存下来的古董,一直沿袭到现代。由此就造成一种印象,好像地租不是由农产品的价格产生的,而是由它的量产生的,因而不是由社会关系产生的,而是由土地产生的。我们以前已经指出,虽然剩余价值体现在超额产品上,但是反过来,超额产品作为产品量的单纯增加额并不就表示剩余价值。它可以表示价值的减少。不然的话,1860年的棉纺工业,和1840年相比,必然表示一个巨额的剩余价值;其实恰好相反,棉纱的价格已经下降。地租也可以由于农作物的连年歉收而大大增加,因为谷物的价格将会上涨,尽管这个超额价值将会体现在一个数量绝对减少而价格已经更贵的小麦的量中。反过来,地租也可以由于农作物连年丰收而下降,因为价格将会下降,尽管这个已经下降的地租将会体现在一个数量已经增加而价格已经比较便宜的小麦的量中。关于产品地租,首先应该指出,它只是一个由过时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并作为遗迹残存的传统,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矛盾表现在:它可以由于私人的契约而自行消失,而在立法可以进行干涉的场合,例如拿英国的教会什一税来说,它还可以作为一种不合理的东西被强制取消。第二,产品地租在它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继续存在的地方,它只是并且也只能是货币地租穿上中世纪的外衣的一种表现而已。例如,假定小麦每夸特40先令。在这1夸特中,必须有一部分补偿其中包含的工资并被卖掉,以便能够把它重新投下;另一个部分也必须卖掉,以便支付摊到这1夸特上的那部分赋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发展、社会分工也随着发展了的地方,种子,甚至一部分肥料,都会作为商品进入再生产过程,因此必须购买它们,以便补充;为了提供这方面所需的货币,这1夸特又有一部分必须卖掉。如果它们无须真正当作商品购买,而是以实物形式从产品中取出来,重新作为生产条件进入小麦的再生产,——这种情况不仅在农业中发生,而且也在许多生产不变资本的生产部门中发生,——它们就要列入计算,用计算货币来表示,并且作为成本价格的组成部分予以扣除。机器和固定资本本身的损耗必须用货币来补偿。最后,还有利润,它是按这个用现实货币或计算货币表示的成本总额计算的。这个利润体现在总产品的一个确定的部分中,后者是由总产品的价格决定的。余下的部分便形成地租。如果契约规定的产品地租大于这个由价格决定的余额,它就不是地租,而是对利润的扣除了。由于这种可能性,不以产品价格为依据的产品地租,——因而它可以大于或小于现实的地租,所以不仅可以成为利润的扣除,而且也可以成为资本补偿部分的扣除,——已经是一个过时的形式。事实上,产品地租在它不仅在名义上而且在实质上是地租的时候,完全要由产品价格超过它的生产费用的余额决定。不过它要假定这个可变量是一个不变量。但是,认为产品在实物形式上首先应足够供养劳动者,然后足以使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得到多于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在这以外的余额就形成实物地租,这是一个令人感到多么亲切的观念。这和一个棉布工厂主生产200000码布的情况完全一样。这若干码布不仅足以使他的工人有衣服可穿,使他的妻子儿女和他自己有衣服可穿而有余,使他在此以外还有布可卖,最后还用布来支付巨额的地租。事情就是这样简单!只要从200000码布中减去生产费用,就必然会剩下布的一个余额作为地租。但是,不知道布的售价,就从200000码布中减去比如说10000镑生产费用,从布中减去货币,从使用价值本身中减去交换价值,然后去确定若干码布超过若干镑的余额,这事实上是一种幼稚可笑的想法。这种想法比化圆为方还要荒唐,因为后者至少还以极限的概念作为基础,而在极限上,直线和曲线变得模糊了。但这个想法正好是帕西先生的药方。布在头脑中或实际上转化为货币以前,从布中要减去货币!余额就是地租,但这个地租要在实物形式上(例如见卡尔·阿恩德的著作),而不是用“诡辩”的邪术去掌握!实物地租的这种完全复辟,不过是这样一种蠢举:从若干舍费耳小麦中扣除生产价格,从一个容量中扣除一个货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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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斯密曾着重指出,在他那个时候地租和利润尚未分开(并且对我们现在这个时候来说,热带和亚热带的种植园经济的情况也还是这样),因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就是资本家,例如,就像卡托在他的领地上那样。但是这种分离正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并且,奴隶制的基础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也是完全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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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蒙森先生在他的《罗马史》中,完全不是在现代经济学和现代社会的意义上来使用资本家这个词,而是按照通俗的观念去使用它。这种观念作为反映过去状况的古旧传统,在英美两国已经不再流行,但在欧洲大陆仍然继续流行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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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Ⅱ.劳动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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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考察地租的最简单的形式,即劳动地租,——在这个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牲口等等)来耕种实际上属于他所有的土地,并以每周的其他几天,无代价地在地主的土地上为地主劳动,——那么,事情还是十分清楚的,在这里,地租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在这里,无酬剩余劳动所借以表现的形式是地租,而不是利润。在这里,劳动者(自给自足的农奴)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一个超过他自己的必不可少的生存资料的余额,即超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我们称之为工资的余额,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取决于他的劳动时间是按什么比例划分为为自己劳动的时间和为地主从事徭役劳动的时间。因此,超过必要生存资料的这个余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表现为利润的东西的这个萌芽,完全是由地租的多少决定的。在这里,地租不仅直接是无酬剩余劳动,并且也表现为无酬剩余劳动;这是替各种生产条件的“所有者”所进行的无酬剩余劳动。在这里,这些生产条件和土地是一回事,并且就它们和土地有区别而言,只是被当作土地的附属物。徭役劳动者的产品在这里必须在补偿他的生存资料之外,足够补偿他的各种劳动条件,这一点对一切生产方式来说始终是一样的,因为这并不是一切生产方式的特殊形式的结果,而是一切连续不断的和再生产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也就是任何继续进行的生产的自然条件,这种生产同时总是再生产,因而也是它本身的作用条件的再生产。并且很清楚,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的生存资料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占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可以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贡赋义务。在这里,按照前提,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农村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相互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从小农身上为名义上的地主榨取剩余劳动,只能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采取什么形式(1)。使这种小农和奴隶经济或种植园经济区别开来的是,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条件从事劳动,并且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本来意义的依附制度。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状态下,对于依附关系来说,无论从政治上或从经济上说,除了面对这种国家的一切臣属关系所共有的形式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用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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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当时的形式必然总是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关系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发现最隐蔽的秘密,发现隐藏着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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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地租这个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有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在这里,地租是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并且和剩余价值是一致的。但是,此外,剩余价值和别人无酬劳动的一致性在这里不需要加以分析,因为这种一致性还以其可以看得见的明显的形式而存在着,直接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地主的劳动在空间和时间上还是分开的,他为地主的劳动直接表现在为另一个人进行的强制劳动的野蛮形式上。同样,土地所具有的提供地租的“属性”,在这里,也归结为一种明显的公开的秘密,因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人类劳动力,以及迫使劳动力的所有者不得不超过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程度来尽量使用劳动力的那种所有权关系,也包括在提供地租的自然之中。地租直接就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力的这种超额耗费的占有;因为直接生产者在此以外没有向他支付任何地租。在这里,不仅剩余价值和地租是一致的,而且剩余价值还明显地具有剩余劳动的形式,同时地租的自然条件或界限也十分清楚地表现出来,因为它们就是剩余劳动一般的自然条件和界限。直接生产者,第一,必须有足够的劳动力;第二,他的劳动的自然条件,从而首先是他所耕种的土地的自然条件,必须有足够的肥力,一句话,就是他的自然劳动生产率足以使他在满足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所必需的劳动之外,有可能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可能性不会创造地租。只有变这种可能性为现实性的强制,才创造地租。但这种可能性本身,是同主观的和客观的自然条件结合在一起的。这也完全没有什么神秘的地方。如果劳动力是微小的,劳动的自然条件是贫乏的,那么,剩余劳动也是微小的,但是,这时候,一方面生产者的需要,另一方面剩余劳动剥削者的相对人数,最后,这种收益很小的、为少数从事剥削的私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借以实现的剩余产品,也都是微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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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劳动地租来看,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假定其他一切条件不变,直接生产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自己的状况,使自己富裕起来,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存资料的余额,或者,如果我们愿意预先使用资本主义的表达方法,那就是他是否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自己提供一个利润,即超过他自己所能生产的工资的一个余额,这完全取决于剩余劳动或徭役劳动的相对量。在这里,地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的、吞并一切的、可说是合法的形式,而远不是超过利润的余额,也就是说,在这里远不是超过工资以外的任何别的余额之上的余额;这样一种利润,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不仅其大小,甚至其存在,都取决于地租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强制地为土地所有者进行的剩余劳动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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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历史学家感到惊异的是,虽然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而只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剩余劳动实际上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可是在这种关系下,负有徭役义务的人或农奴竟能有财产和——相对地说——财富的独立发展。但是,很清楚,在作为这一社会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基础的这种自然形成的不发达的状态中,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很清楚,在这里也和一贯的情形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现状的由习惯和传统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撇开其他一切情况不说,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并且,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这种规则和秩序,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种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如果这种再生产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但是,因为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即徭役劳动,是建立在劳动的一切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劳动方式本身的原始性的基础上,所以和发达的生产方式下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下相比,它自然只会在直接生产者的总劳动中,占有一个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们假定为地主进行的徭役劳动原来是每周两天。这每周两天的徭役劳动因此会固定下来,成为一个不变量,而由习惯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规定下来。但是直接生产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几天的生产效率,却是一个可变量。这个可变量必然随着他的经验的增多而得到发展,正如他所认识的新的需要,他的产品的市场的扩大,他对他这一部分劳动力的支配的越来越大的保证,都会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劳动力的紧张程度;在这里,不要忘记,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决不限于农业,也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此,这里已经有了某种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要取决于环境的适宜,天生的种族性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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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参看兰盖。并见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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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三卷) Ⅲ.产品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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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地租转化为产品地租,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丝毫没有改变地租的本质。就我们这里考察的几种形式来说,地租的本质就在于,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的惟一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这又表现为:地租是占有本人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必须向这一状态下无所不包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惟一的剩余劳动或惟一的剩余产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为别人所有的、和直接生产者相独立的、人格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条件而出现在直接生产者面前。在产品地租是地租的占统治地位的和最发达的形式的时候,它又总是或多或少伴随有先前的形式的残余,即直接用劳动即徭役劳动来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残余,而不管地主是私人还是国家。产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产者已处于较高的文明状态,从而他的劳动以及整个社会已处于较高的发展阶段。产品地租和先前的形式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者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不得不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剩余生产,是指直接生产者超过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实际上属于他自己的生产场所之内即他自己耕种的土地之内进行的生产,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是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领主庄园中进行的生产。这种剩余生产,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常规。在这种关系中,直接生产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的使用,虽然这个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原来几乎是它的全部剩余部分)仍然是无偿地属于土地所有者;只是后者现在已经不是直接在劳动时间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而是在它借以实现的产品的自然形式上得到它。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所造成的非常麻烦的、依徭役劳动的不同管理方式而程度不同地起着干扰作用的中断(参看《资本论》第1册第8章第2节《工厂主和领主》),在产品地租以纯粹形式出现的地方不再发生了,或者在某些徭役劳动仍然和产品地租并存的地方,至少也压缩为一年中几次短暂的间歇。生产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他为土地所有者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纯粹的产品地租虽然也可以残存在已经进一步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内,但它的前提仍然是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营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经济自身中生产的,并直接从经济自身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此外,它还要以农村家庭工业和农业相结合为前提;形成地租的剩余产品,是这个农工合一的家庭劳动的产品,而不管这个产品地租是像中世纪常见的情况那样,或多或少包括工业品在内,还是只以真正的土地产品来交纳。在这个地租形式上,体现剩余劳动的产品地租,根本不需要把农民家庭的全部剩余劳动吮吸光。相反,和劳动地租的场合相比,生产者已经有了较大的活动余地,可腾出时间来从事剩余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同满足他的最必不可少的需要的劳动产品一样,归他自己所有。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较大的差别。至少,已经有这样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这些直接生产者也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要讨论的问题,因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产品地租的纯粹形式。总的说来,我们在这里不可能研究使不同地租形式可以结合和混杂在一起的无穷无尽的各种组合。由于产品地租形式同一定种类的产品和生产本身相联系,由于对这种形式来说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农民家庭这样一来实现了几乎完全的自给自足,由于它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总之,由于自然经济本身的性质,这种形式也就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像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在这里,和在以前的劳动地租形式上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从而也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不得不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在强制下——虽然对他的这种强制已经不是旧的野蛮的形式——为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完成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利润(如果我们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超过必要劳动的余额中由他自己占有的部分暂时先名不副实地叫作利润)并不决定产品地租,倒不如说这种利润是在产品地租的背后发生的,并且以产品地租的大小为自己的自然界限。产品地租所达到的规模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身体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当这个形式为一个从事征服的商业民族所发现、所利用时,例如像英国人在印度所做的那样,情况尤其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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