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657629
信贷的逻辑与常识 第23章 保证人的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1703657630
170365763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同于抵质押权等物的保证,保证的最大特征在于它是第三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是人的保证。
1703657632
1703657633
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1703657634
1703657635
保证人应当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信贷实践中,各家银行在考察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时,一般都是以保证人的净资产为基础,扣除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再考虑一定的调整系数(如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等),据此核定保证人的保证额度。例如,借款人拟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保证人净资产5000万元,已对外提供担保1000万元,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在简单罗列上述数据后,直接估算保证人可担保能力为4000万元,具备为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能力。实际上,以净资产为基础核定保证人保证能力的方法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不能反映保证人真实的代偿能力。由于历史成本是一切资产据以入账的基础,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可能与市场价值差距很大。比如,化工企业购入昂贵的专用设备,从这些机器设备与厂房、钢筋、水泥黏在一起的那一刻开始,账面上反映几千万元的机器设备可能就只值几百万元了。再加上随着时间推移,机器设备出现的功能性损耗、实体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实际上,净资产仅表明清算意义上的代偿能力,而与代偿能力相关的是资产的市场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保证人的账面净资产与其保证能力关系不大。
1703657636
1703657637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取决于被担保债权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是否匹配
1703657638
1703657639
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保证能力)与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实际上是一致的。第20章中谈到,借款人能否偿还债务的两大关键因素是收入和资产,同时还要考虑股东背景、债务结构、融资环境和客户的再融资能力等。在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时,同样也要考虑上述因素。目前基于保证人账面净资产核定其保证额度的做法,主要考虑了清算意义上净资产的代偿能力,而未考虑收入及其他影响代偿能力的因素。实际上,保证人的代偿能力主要取决于被担保债权的金额与保证人财务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因此信贷调查和审查应像审核借款人一样审核保证人,要关注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收入、利润和现金流量,而不仅仅是净资产信息,要关注保证人自身是否过度负债,能否偿还自身的债务,关注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信用记录,关注保证人还给哪些债务人提供了担保、额度多大、被担保贷款的形态(即五级分类)如何等,判断保证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多大。在此基础上,分析保证人本次担保额度与其财务能力是否匹配,判断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总之,银行要像审核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一样,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1703657640
1703657641
要谨慎对待以下几类担保情况:(1)保证人对外担保的额度超过净资产的50%。凡是对外担保余额过大的企业,至少在财务管理上都是不够审慎的。(2)保证人为大额贷款提供担保的,应从严掌握。实际上,没有人有能力代偿大额债务,追索保证人往往会使其经营迅速陷入困境。(3)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额度必须严格限定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要谨慎对待并从严掌握专业担保公司为大额贷款提供的担保。(4)关注保证人是否为借款人关联企业,集团内部的关联担保应视同对保证人的信用放款进行掌握;如确需对集团内弱势成员企业放款,应尽量选择集团核心企业做保证人。(5)对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保的情形应视同信用放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掌握。
1703657642
1703657643
保证的核心要素
1703657644
1703657645
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下列主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职能部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1703657646
1703657647
合格保证人的选择。《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要求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应高于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的信用不可与担保人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风险缓释工具和借款人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隔离。但国内银行保证人信用等级低于借款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关联担保或互保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而言,非相关的利益主体间又是难于提供担保的,这就形成了担保的“悖论”。因此,关联企业融资应尽量选择抵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不能落实抵押时应尽量选择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保证人,同时关联企业内部互保应视同信用放款,并按照信用贷款的原则和条件掌握。
1703657648
1703657649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信贷涉及的主债权通常是指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主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保证人也可对未来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对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在信贷工作中,被保证的主债权数额,通常是指以金钱来衡量的主债权数量。
1703657650
1703657651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期限通常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线。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也是担保责任的起点。考虑到债务人分期还款等因素,为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更富有弹性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指债务人应按主合同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包括本息和有关费用)的各期限(包括贷款加速到期情况下提前届满的期限)中最近的一个日期。银行可把交叉违约和加速到期的规定纳入主合同的违约事件,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1)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视同对本合同的违约;(2)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已发生的全部利息及借款合同下的所有其他应付款项立即到期。此外,还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1)当发生借款人不能偿还主合同下的任一笔贷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款项时,银行有权行使担保权利;(2)当借款人发生主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时,银行有权行使担保权利。
1703657652
1703657653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应尽可能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权人既可以向全部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享有选择权。另外,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703657654
1703657655
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作为保证合同一项重要条款,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银行应争取确定一个相对有利的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1703657656
1703657657
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703657658
1703657659
组合担保方式
1703657660
1703657661
当企业融资金额较大,单一担保方式不能全额覆盖债权时,可采取“抵押+保证”“抵押+质押”“抵押+信用”或“保证+信用”等组合担保方式,并可参考以下原则合理把握对银行有利的组合方式:(1)当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式可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划分各自担保债权份额,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并予以明确。(2)当物保和人保同时存在时,按以下三个原则处理:一是尊重当事人事前的意思自治,将当事人的约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二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的担保的,物保优先于人保。银行也可在对物保和人保的担保效力做出明确判断的基础上,并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对银行有利的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如约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银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进行追索。即使有第三人为借款合同提供物的担保,银行仍有权选择先行向保证人进行追索;三是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物保和保证人地位平等,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担保权。(3)当信用方式与担保方式并存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优先偿还信用贷款,再偿还担保项下的银行融资。(4)担保条件可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挂钩。对于一些强势的借款人,银行还可考虑将担保条件与借款人财务能力挂钩,发放贷款时可适当放宽担保条件;但应设定比较严格的财务限制指标,一旦借款人财务指标明显下降时,要逐步提高担保条件。(5)对抵(质)押物同时也是还款来源的情况,应尽量要求追加其他抵押或非关联担保。
1703657662
1703657663
建设期担保
1703657664
1703657665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往往还涉及建设期担保问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通常由股东或第三人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目的是规避项目无法建成导致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由于建设期利息是资本化的,且建设期一般也是宽限期,因此建设期一般不会出现无法付息的情况。但在项目建成运营初期,如项目未能达到相应的经济强度,则可能出现依靠项目自身效益不能还本付息,甚至不能支付利息的情况。因此,在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情况下,应尽量争取股东全程担保,或至少将建设期担保延伸至运营初期,并设定相应的技术及财务指标要求,当项目依靠自身的现金流可以还本付息时,再释放股东或第三人担保。
1703657666
1703657667
当前保证担保管理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703657668
1703657669
关注保证人新增对外担保情况。保证人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后,又为其他银行贷款或债权人债权提供了担保。保证人在为本行贷款提供担保时,是具备担保能力的,但其在新增很多对外担保后,可能就不具备担保能力了。保证是没有先后之分的,不会因为保证时间在先就优先受偿。保证人新增担保,削弱了原被担保债权的保障程度,增大了原债权银行风险。因此,银行应对保证人进行持续动态管理,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定期进行评估,并对保证人新增担保进行必要的约束。
1703657670
1703657671
关注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情况。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过多,通常表明保证人自身的债务负担较重,一旦保证人违约,在优先债权处置完抵押物后,保证人就成为“壳公司”并失去了代偿能力。因此,对保证人财产对外抵押过多的情形,要从严掌握。
1703657672
1703657673
关注保证人在本行贷款的情况。如果保证人在本行也有大额贷款,一旦借款人违约,银行在是否追索保证人时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因为追索保证人可能导致其不能持续经营,并会危及本行对保证人贷款的安全。
1703657674
1703657675
关注借新还旧涉及保证情况。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借款人借新还旧时,银行与原保证人须重签保证合同。
1703657676
1703657677
关注互保和连环担保问题。互保和连环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很难追偿,在经济上行期,企业“抱团取暖”;在经济下行期,风险扩散容易造成“火烧连营”的情况,特别是在风险暴露后,后续的风险化解工作更为复杂,连环追索很容易形成区域金融风险。股东担保是最自然的一种保证担保,对除股东保证以外的保证担保,很可能是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互保,信贷调查和审查要多问几个为什么。
[
上一页 ]
[ :1.703657628e+09 ]
[
下一页 ]